吉林信托债权人起诉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 北京西城法院已开庭

吉林信托债权人起诉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 北京西城法院已开庭
2021年01月16日 03:42 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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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信托债权人起诉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 北京西城区法院已开庭

  本报记者/郝嘉奇/北京/上海报道

  信托机构频繁“踩雷”,不断刷新金融底线。作为监管单位,银保监部门也被起诉、追责。

  中科院全资控股的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出现371亿元债务黑洞。曾为其提供融资的吉林信托,亦无法兑付债权人的本息。

  近期,债权人发起行政诉讼,把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其没有履行好职责,在监管吉林信托的过程中“不作为”。2020年12月,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吉林信托四任董事长被查。

  中纪委亦发文警示称,吉林信托四任董事长落马,其中不仅有干部个人自身品质的问题,也必然有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缺位的原因。

  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有效控制金融风险,防止外部监督缺位发生,正成为各级银保监部门的“痛点”。

  4.5亿元债权

  上述信托项目代号为“汇融38号”,《信托计划方案报告》显示,信托规模为4.5亿元,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期限24个月,年化预期收益率为8%~8.6%。

  项目受托人是吉林信托,融资人是中科建设,担保人是上海中科建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飞”)。

  信托资金的用途,是投资中科建设下属公司持有的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意邦”)部分自持商铺,最终用于其上海意邦项目三期B。

  自2018年出现违约后,中科建设的债务问题愈发严重,最终于2020年10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经审计负债总额达371亿元。

  债权人先后4次前往吉林信托维权未果,他们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我们于2019年9月向吉林银保监局书面举报吉林信托在‘汇融38号’信托产品上的多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依法查处。”

  2019年12月26日,债权人收到吉林银保监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他们对该答复函不服,于2020年1月20日向银保监会申请了行政复议。

  2020年5月24日,债权人收到银保监会维持吉林监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称他们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因此,他们发起行政诉讼,把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告上了法庭。

  2020年12月,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银保监会、吉林银保监局均作为被告出庭。

  债权人作为原告诉称,吉林信托明知中科建设违规推介信托产品,仍为其推介的客户提供合同,违反了银保监会规定。

  债权人还称,吉林信托未对信托资金进行监管,在中科建设2018年4月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时,未采取行动止损。

  “综上所述,吉林信托发行‘汇融38号’时,在尽职调查、宣传推介、风控管理方面存在多处违反行政法规之处。”债权人请求法院判令吉林银保监局履行执法义务,对吉林信托行政处罚。

  未缴纳保障基金

  债权人代表王万虎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这个信托有个很可笑的地方,就是这个信托合同虽对外宣称为主动管理型,但后面的约定中有部分内容为通道型的表述,该部分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把这份合同视为格式合同,则该部分约定无效。”

  王万虎等人向法院诉称,吉林银保监局、银保监会对吉林信托没有尽到监管责任。

  对此,银保监会法规部人员向法院答辩称,金融监管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对金融市场整体秩序的维护加以实现的,并不具体到某个特定的个人。

  记者获取的银保监会答辩书显示,吉林银保监局已对王万虎等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予以调查,并告知了结果,履行了法定职责。

  王万虎等人诉称:“吉林信托及中科建设未主动缴纳450万元信托保障基金,而是被信保基金公司强行扣除其他账户资金,属于故意拖延认购信保基金行为。”

  “从2017年10月13日起,中科建设便因拒绝缴纳信保基金对吉林信托构成根本性违约,但2017年10月16日至23日,吉林信托非但没有追究中科建设的违约责任,反而准许上海意邦分三次向交易对手支付了剩余的信托资金。”王万虎说。

  吉林银保监局答辩称,经过对吉林信托的调查,认定其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的证据不足,融资人中科建设未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吉林银保监局要求吉林信托严格执行保障基金认购制度,不得代融资人缴纳保障基金,并对吉林信托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王万虎还诉称,吉林信托拒绝债权人查阅《用款计划书》《资金使用审批表》,而这是判断资金是否用于贷款约定用途,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对资金监管义务,与信托资金安全息息相关,信托公司无权拒绝债权人查阅。即便涉及某些商业秘密,银保监部门为查明事实也有权调阅,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此,吉林银保监局答辩称,吉林信托认为这两份文件涉及多个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可能因公开该信息导致违反保密义务,不适宜对债权人披露。银保监局本着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的,已要求吉林信托按照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吉林银保监局向法院请求将上述两份文件按商业秘密不予公开,并称已履行了职责,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银保监被指包庇信托公司

  王万虎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吉林信托尽调失职、风控不到位、经营不审慎,侵害了债权人的知情权、财产所有权,银保监部门应依法对其采取立案处罚等监管措施。

  针对吉林银保监局的答辩,王万虎向法院驳斥称,当局虽然做了部分调查工作,但存在事实调查不清、应立案处罚而未处罚的问题。

  王万虎向法院表示,“汇融38号”信托存续期间,上海意邦从未收到承租方上海意泰建材公司的租金,租赁合同一直处于违约状态,上海意邦也多次因为不能支付业主租金而被告。

  王万虎说,即便如此,吉林信托却隐瞒事实,在管理人报告中称“意邦西郊项目运营正常”,此举背离了管理人的诚信职责,而吉林银保监局未对其实施监管及处罚,并涉嫌包庇被监管对象。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吉林银保监局表示,对王万虎等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做出了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不能认定吉林银保监局“不作为”。

  据了解,该案没有当庭宣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半年内作出判决。

  一名金融法学家向记者分析称,该案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债权人仅仅起诉违约方、信托机构,如今对监管部门发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保监部门履行执法义务,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尚未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处理。

  “可见债权人更加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该金融法学家表示:“对于日后类似案件怎么判,这个案子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中科建设破产重整

  吉林信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公司已起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意邦进行重整。

  2020年11月2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对上海意邦的重整申请。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自11月24日起对上海意邦进行重整。

  吉林信托人士称,重整程序最短6个月,最长9个月,目前尚无进展。

  2020年12月31日,吉林信托公告称:“我公司将持续关注中科建设破产重整案及上海意邦破产重整的处置进度,并及时与管理人沟通获取信息。努力处置风险并解决问题,妥善维护信托财产安全及各位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吉林信托基本已完成“汇融38号”债权申报和确认,中科建设将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债权人网络视频会议,讨论破产重整、引进新股东等事项,如果债权人不同意,中科建设只能破产清算,走司法程序。

  债权人表示,中科建设深陷债务旋涡,还款能力有限;“汇融38号”的抵押物在上海,抵押物的土地性质为商用。

  中科建设由中科院行政管理局管理和全资持股。

  2021年1月5日,中科院行政管理局局长顾全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现通过司法程序对中科建设破产重整,由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重整管理人。对于重整进展,会发布公告。

  不过,吉林信托该项目负责人周赤曾表示,中科院行政管理局的领导曾答应兑付项目资金。

  2018年9月11日,周赤告诉记者:“我9月10日去了北京,中科院行政管理局的领导说近期会兑付,优先给我们考虑,在30个工作日内把利息兑付了。我今晚还要去北京,明天还要和他们谈。”

  然而两年多过去,中科院行政管理局并没有帮中科建设还债,后者最终进入破产程序。

  吉林信托多次被罚

  2019年8月,中科建飞总经理俞刚被上海市纪委带走协助调查,原因是公职人员挪用公款8500万元。

  记者在中科院行政管理局官网查询到了大量举报材料,称俞刚涉嫌利益输送、行受贿、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2020年7月,顾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俞刚是个人发生了纪律问题,在公司审计过程中被发现,才被移送纪委部门。出现百亿元债务问题后,该公司已按照中科院党组的安排在积极处理工作,但详细举措暂时还不方便对外透露。

  中国经营网2019年1月曾报道,银保监会指导组建了“中科系”金融机构债委会,山东信托、吉林信托等前十大债权人参与,并选举出债委会正副主席单位,讨论风险化解总体实施方案。

  知情人称,吉林信托当选为债委会副主席单位。会上,银保监部门表示,借贷双方应“各打二十大板”,认为除了中科建设自身问题之外,金融机构没有做好尽职调查,不知道中科建设没有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只是冲着“中科院”的品牌,就贸然为其融资。

  该知情人还表示,中江信托(现雪松信托)等机构已化解“中科系”风险,兑付了债权人的本息,只剩副主席单位吉林信托坚守“买者自负”,不愿刚性兑付。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针对吉林信托的问题,吉林银保监局多次开出罚单。

  2019年8月,吉林银保监局曾对吉林信托罚款40万元,理由是公司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不规范。

  2020年,吉林银保监局五度处罚吉林信托单位及个人,理由包括:公司未严格审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违规提供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业务报告。

  四任董事长落马

  2020年12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邰戈免职的通知》,免去邰戈的吉林信托董事长职务。在两个月前,吉林省纪委监委称邰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9月29日,中纪委官网刊文《信托公司四任董事长先后被查,背后问题值得深思》,称在邰戈之前,吉林信托已有连续三任董事长落马。

  中纪委称,首任董事长张兴波于2007年涉嫌受贿罪被逮捕,后被判死缓。第二任董事长高福波于2007年6月接替空缺职务,2015年辞去董事长一职,2018年12月被查。第三任董事长李伟于2015年10月到任,但不到两年便落马。

  中纪委还称,信托公司四任董事长先后被查,反映出一定的共性问题:张兴波在忏悔录里说,觉得自己是单位“一把手”,又深谙会计业务,做的事人不知鬼不觉,应该能摆得平、按得住。据办案人员介绍,第二任董事长高福波心思缜密,利用自己学到的金融知识,以合法外衣掩盖其非法勾当,逃避银保监会等部门监管。第三任董事长李伟自认为手段高明,放心打开了物欲的“潘多拉魔盒”。

  对此,中纪委发出警示:吉林信托四任董事长落马,这其中不仅有干部个人自身品质的问题,也必然有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缺位的原因。如何切实管住金融机构“一把手”的权力,推动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值得深思。

  吉林银保监局是否存在外部监督缺位?吉林信托四任董事长是如何能够逃避监管,在任期内贪腐的?记者致函采访吉林银保监局,截至发稿未获答复。

  而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有谁能够临危受命?吉林信托回应称:“新任董事长暂时还没有选出来,还空缺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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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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