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是个筐啥都往里装?评论:失信体系建设不该“各自为政”

征信是个筐啥都往里装?评论:失信体系建设不该“各自为政”
2021年01月16日 03:42 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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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失信体系建设不该“各自为政”

  文/朱昌俊

  经过4年多的酝酿,征信业务管理办法面世在即。日前,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征信相当于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虽然不算早,但在现实中的应用已经非常广泛,相信不少人都有所体验。毫不夸张地说,央行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这是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七章46条,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等多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过,在舆论场中,“信息采集遵循‘最少、必要’原则”这一点,似乎受到格外的关注。如此高关注度背后,正对应着当前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大痛点——信息过度采集。

  坊间早就有“征信是个筐,啥都往里装”的调侃。比如,水费、物业费欠缴,电话欠费,闯红灯,高铁“霸座”、吸烟,甚至频繁跳槽都可能被纳入失信惩戒。这种标准混乱的局面,不仅让人无所适从,也削弱了征信该有的严肃性,甚至偏离其本意。这次《办法》明确,所谓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据此来说,动辄将频繁跳槽、高铁吸烟等“泛道德行为”也纳入失信之列,不仅有信息过度采集之嫌,也有违征信初衷。因此,《办法》要求信息采集遵循“最少、必要”原则,可谓对目前信用信息采集滥用倾向的一种拨乱反正。

  当然,何谓“最少、必要”,这还需要在现实中加以探索。但是,有两点原则必须坚持。一是,《办法》明确征信是服务于金融经济活动的,说得通俗点,它主要是用来判断个人和企业的“还钱”能力,而不是试图为个人建立一份“道德档案”,要警惕其在运用过程中被过度工具化,被其他无关目的所干扰;二是,要明确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法治导向。在2020年12月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相关负责人就提出,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这些落实了,信息采集的“最少、必要”原则才会有确定的法治保障。

  不过,要厘清的一个问题是,此次《办法》旨在规范的征信业务管理,与我们通常所看到的一些地方部门将闯红灯等行为也纳入征信,并非完全重叠。现实中,金融体系中的征信系统,不管是央行征信系统,还是央行批准的第三方征信系统,都是相对独立的,而一些地方及部门出台的与征信挂钩的规定,则往往属于一种宽泛的行政管理。如此前就有媒体报道,五花八门的“失信行为”背后,站着不同类型的征信主体:将闯红灯纳入失信的是交通部门,强调频繁跳槽可能影响征信的,则是人社部门;还有一些城市则创建了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像此前有的地方拟规定交通违法将影响个人贷款,这也未必会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所以,仅仅只是央行明确信用信息采集要落实“最少、必要”原则,还可能不足以消除“把征信当个筐”的乱象。

  事实上,2020年11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也就是说,失信体系建设不该“各自为政”,对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行出台的征信规定,不符合规范的就要及时清理。这一方面是要保障征信体系发挥它该有的作用,明确统一的口径和规范,不被随意搭载其他社会治理诉求;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征信成为一些行政权力滥用的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当的伤害。因此,借此次央行出台《办法》之机,对那些有“土办法”之嫌的,或者说于法不合的征信滥用现象,也应该加大清理、规范力度,真正让征信“轻装上阵”,还原它本来的面目,而不是被滥用。

  其实,早在2019年,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就曾对外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但现实是,随着征信越来越重要,它似乎成了一把“万能钥匙”,被随意引入其他社会治理领域,甚至“与征信挂钩”俨然成了一种习惯性的治理路径依赖。这样一种状况,是对征信的误读,也有违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前副主任汪路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十年利弊分析》一文中指出,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成了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一个大筐,本来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经济信用问题、诚信问题、违规及监管问题、犯罪及司法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各行各业、各地方、全局或局部的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往这个筐里装。这样一种局面,显然不是靠出台一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就能完全解决的。而就在2020年12月,国家发改委还明确,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将信用建设纳入法治轨道。这或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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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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