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前保代 涉内幕交易被判

华泰联合前保代 涉内幕交易被判
2021年01月16日 03:43 贝果财经

  华泰联合前保代 涉内幕交易被判

  本报记者/任威/夏欣/上海报道

  内幕交易一个个正在被揪出并处罚。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自己提前获取的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破坏了整个市场的交易公平,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近日,证监会公告显示,时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广宏毅在担任英唐智控保代期间,通过内幕信息指导大宗交易减持,触犯了《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三年前,广宏毅在华泰联合证券任投资银行部副总监期间还因违规炒股被证监会处罚。

  华泰证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员工已于2014年6月从公司离职。其曾因个人违规证券交易行为被证监会调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市场造成多重危害,是资本市场‘零容忍’的行为,我司一直重视和强调从业人员应当以严格的职业操守进行自我约束,珍惜个人声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监会公告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英唐智控终止英唐智控(香港)有限公司与泰国Intech Thai Technology有限合伙公司合作及泰国重大合同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2月23日至31日。广宏毅时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英唐智控IPO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3年12月25日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具体来看,2009年5月,广宏毅介绍谭某等人以“李某平”名义入股英唐智控。2013年12月26日和27日,广宏毅通过帮助联系大宗交易的方式,指导谭某减持“李某平”证券账户中英唐智控股票300万股(每天减持150万股,成交价格分别为8.24元/股、8.41元/股),卖出金额计2500万元(24,975,000元)。

  2013年12月30日,广宏毅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帮助谭某卖出“李某平”证券账户所持的英唐智控股票计140万股(1,395,717股),卖出价格为当天涨停价9.58元/股,卖出金额计1300万元(13,330,856元);成交金额计3800万元(38,305,856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宏毅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广宏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2万元。广宏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广宏毅作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卖出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宏毅构成内幕交易犯罪的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会依据该生效裁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对广宏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此外,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内幕交易对于资本市场和广大的投资者来说危害很大,破坏了整个资本市场的价格公允和交易公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刘战尧表示,证监会关于券商的一些管理制度已经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券商来说,他们需要对可能触及到内幕信息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测与管理,确保相关人员不踩合规底线。

  监管层已多次提及要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上市保荐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明显加强;2020年12月4日,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则加强了对券商保荐业务的自律管理。

  在刘战尧看来,“《办法》是在注册制的背景下进行了新的修订,目的是更好地规范保荐业务,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责任,对保荐机构的专业能力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则》的发布从正面对从业人员起到约束和引导作用,完善了保荐机构履行相关义务的标准。保荐执业规范的建立从制度上对内幕交易的风险起到一个防范,促使证券行业更加规范和公平”。

  违规炒股曾被罚

  此外,广宏毅还因违规炒股被证监会处罚。

  具体来看,2011年中信建投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田某应广宏毅的要求,于2011年12月8日安排孙某峰通过其所在营业部开立“孙某峰”普通证券账户,2012年10月25日开立“孙某峰”融资融券账户。

  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广宏毅私下接受冯某成委托转入“孙某峰”证券账户共计约5350万元资金,采取网上委托交易方式累计交易“齐翔腾达”“五粮液”“中联重科”“海特高新”“欧普钢网”“宝钢股份”“万昌科技”“华侨城A”“恒宝股份”、50ETF等10只证券,累计交易金额为1.6亿元(157373170.04元)。期间分5次从“孙某峰”证券账户直接转出资金至广宏毅实际控制的“陈某炯”招商银行账户,共计145.25万元。

  2017年,证监会决定,责令广宏毅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5.25万元,并处以435.7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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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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