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2021年04月21日 05:4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安证券”)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或“公司”)2019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13日至14日对长阳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保荐代表人何继兵和冯春杰。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长阳科技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长阳科技本持续督导期间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等,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查阅了内部控制报告等资料,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清单、公开披露文件等,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相关三会会议文件、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行业研究报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业绩情况较好,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核查,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相关访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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