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走进《政风热线》直播答疑——让好政策及时足额直达企业群众

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走进《政风热线》直播答疑——让好政策及时足额直达企业群众
2021年04月21日 06:36 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讯4月20日,省税务局局长侍鹏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走进省《政风热线》直播间,全省13个设区市税务局负责人同步在线,实时回应群众诉求、答疑解惑。

6万户苏企今年受益减税将超540亿元

网友“飞翔工程师”提问:我们是一家生物制造企业,去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税100多万元,不知是否还能继续享受政策?

“今年,国务院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这是促进实体经济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有效举措,也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对促进我省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利好。”侍鹏介绍,这一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底;二是专门针对制造业企业,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相当于制造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资金,税前可扣除200万元;三是享受时间提前,从一年享受一次变成一年享受两次。制造业企业、先进技术企业10月就可以申报今年当期研发投入,享受优惠政策,以此增加现金流。

侍鹏介绍,去年全省新增减税降费达2565亿元,全省九成以上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占比八成以上中小企业获利最多,制造业企业减税降费幅度最大,达三成。预计2021年度全省将有超过6万户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税超540亿元,新增减税超100亿元。“今年我们将继续主动加大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大宣传辅导广度,确保各项政策应知尽知;进一步加强精准落实力度,确保应享尽享;进一步加快办理速度,确保快办快享。不折不扣落实,让好政策及时足额直达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缴税有技巧

网友“快乐起航”提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如果有的月份超过15万元、有的没有,应该怎么算?不足15万元时,客户要专用发票还要缴税,该怎么处理?

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奚斐表示,若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实现销售收入低于15万元,全额不征税,若超过15万元全额按规定申报增值税。按去年10万元起征点算,全省有将近450万个小规模纳税人,其中90%以上享受到优惠政策。今年起征点提高后,预计新增16万个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该优惠。

奚斐建议,如果月度销售不均衡,考虑采用按季申报方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就可以免税。对于纳税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必须按照发票上的征税率来缴纳税款。比如,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达14万元,其中开了一张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3万元须缴税,其余11万元可以享受优惠。

专项抵扣还需破卡点

3月1日,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启。南京一位灵活就业人员张先生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自付社保费抵扣税项时发现,不仅要按月填写缴纳数额,还要输入每笔缴费凭证号。而他使用的是银行代扣,从银行和社保中心均无法查询社保缴费凭证号,导致无法申报抵扣。不少灵活就业人员表示,由于社保缴费凭证难以查询,最终放弃申请。

南京市税务局副局长蔡建勋就此表示,申报时可在缴费凭证号栏目里简要说明实际情况,同时在备注栏里写明缴费日期等信息,完成社保费专项扣除信息填报,后期税务部门会做好审核工作。“我们将把这些情况向上反映、逐步改进,纳税人也可到税务大厅寻求帮助。”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叶华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面广量大、比较分散,而社保费缴费渠道多元,数据归集和关联工作量非常大,我省正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让纳税人缴税申报更方便。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南京一家中小企业会计张女士反映,通行费用抵扣税款,一个月发票能打印出“一本书”厚度,但也就抵扣一两百块钱。能否每次出行只开一张发票,或按月进行跨区域平台统一结算?

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陈日生回应,一次行程开一张总票暂时无法实现,一是因为高速公路有不同收费主体,二是不同高速公路收费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目前只能分段计算、分段开票。纳税人可以在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直接获取电子发票,再进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勾选,不用打印发票就能完成抵扣。

“首违不罚”不等于违法不罚

网友“春暖花开”提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负责人,今年1月份收到一封税务局的限期改正通知书,为什么第一次没有申报纳税就被罚款?

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姝菲解释,从去年8月1日起,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执行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主要针对发生频率较高、危害不大而且能及时纠正的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共18个事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属于清单范围,但这位网友已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救、纠正,就不适用“首违不罚”。

张姝菲提醒,“‘首违不罚’并不等于‘不罚’,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如果确实因为疏忽或其它原因没按规定办理,也应及时纠正和自我补救。”

陈日生补充道,如果当事人确实因为疏忽造成纳税信用降级,可以在第二年年底提交信用等级修复申请,税务局将审核是否恢复其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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