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1-031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1-031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的公告
2021年05月11日 03:12 证券时报

原标题: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1-031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岛双星”)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矩阵天辰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泰瑞汽车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森鹿皮业有限公司、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金盈盈、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签署了《新余智科碳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发起设立新余智科碳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基金主要投资于新能源(含氢能)相关行业,旨在抓住新能源(含氢能)产业发展机遇,实现新能源(含氢能)产业与资本的创新协同,为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贡献力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同时有助于公司在新能源(含氢能)领域寻找投资机会。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参与设立基金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

  二、基金的其他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一)有限合伙人

  1、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6733419J

  成立时间:2004年12月3日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威路1626号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123,783.5239万元

  经营范围:计算机数据服务及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终端设备的软、硬件开发、设计、制作、销售;移动网络增值电信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新能源汽车、专用汽车整车及车架、配件的制造与销售;钢板的剪切、冲压加工,汽车总成及零部件的加工与制造,家电零部件的加工与制造,模具的开发与生产,电机、电机原件及电机零部件的开发与生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青岛海立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9.53%。

  2、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30413B

  成立时间:1999年8月2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郭克珩

  注册资本:人民币53,944.29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机械电器设备、内燃机、拖拉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制造汽车、机械电器设备、内燃机、拖拉机。

  主要股东:北京启程顺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5.31%,智科恒业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11%,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2.67%。

  3、广州矩阵天辰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JY11D

  成立时间:2020年3月13日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茂湾东一街18号1501房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人:汪秋菊

  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科技项目评估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算法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技术服务(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投资咨询服务;智能联网汽车相关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硬件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的投资、运营(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主要合伙人:季奎持股比例为99%,汪秋菊持股比例为1%。

  4、山东泰瑞汽车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53532677F

  成立时间:2003年8月14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中九台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汽车配件、农用车配件、收获机械配件、机动三轮车配件、冲压模具、机动车车灯、组合开关、机械仪表、仪盘;销售钢材、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交通安全设施的生产、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销售;照明灯具及配件生产;高低压电器及配件销售;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照明系统工程的安装、维修;景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与维护;销售石材、建筑用砂;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主要股东:张波持股比例为66%,张夕环持股比例为15%,张津赫持股比例为10%,张蒙持股比例为5%,张夕会持股比例为4%。

  5、山东森鹿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TRP4342

  成立时间:2020年8月19日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万得路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锦卫

  注册资本:人民币1,710万元

  经营范围:皮面革、油柔革、装饰布制造;备案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

  主要股东:张锦卫持股比例为99.47%,董新志持股比例为0.63%。

  山东森鹿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山东森鹿皮业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股东:张锦卫持股比例为99.47369%,董新志持股比例为0.62632%。

  6、青岛意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8096806C

  成立时间:2000年8月25日

  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路613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3,600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设备及其配套产品、农牧业机械及其配套产品;电子设备及其配套产品安装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农牧业机械及其配套产品安装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农业机械批发;农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机械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主要股东:刘成持股比例为86.11%,青岛联诚宝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3.89%。

  7、金盈盈(自然人)

  上述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上述有限合伙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普通合伙人

  公司名称: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NCJE10

  成立时间:2019年10月29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E座240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婧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0862。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经查询,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名称:新余智科碳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设立规模:基金设立阶段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010万元,各合伙人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额。

  4、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智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出资完成后的股权情况:

  ■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范围:新能源(含氢能)相关行业的优质企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的其他产业。

  2、存续期限:合伙企业之合伙期限为7年。其中前5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退出期。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

  3.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本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本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3.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

  3.5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1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普通合伙人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

  5、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决定立项、投资、转让和退出投资的决策机构,向合伙企业负责。

  基金管理人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位委员组成。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对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策的事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每次投资需要4位(含)以上通过方可对项目进行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做出最终决策,普通合伙人依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传达决策命令,并具体执行及实施。

  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2)对投资方案、投资策略进行审议;

  (3)对以上(1)和(2)所涉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4)对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及退出事项做出最终决策;

  (5)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6、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如下业务或投资:

  (1)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2)对外提供资金、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

  (3)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业务。

  7、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采用单一项目退出即分配的分配方式,即每一个项目退出后(包括部分退出),对项目投资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在扣除有限合伙应承担的费用、支出后进行分配时,按如下方式和顺序分配:

  (1)全体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

  (2)全体合伙人获得就其累计实缴出资计算的单利8%/年的门槛收益:

  (3)分配超额收益:上述(1)-(2)支付或分配完毕后,如还有剩余则为合伙企业的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80%分配给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予以分配;超额收益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8、亏损及债务承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担: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但超出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9、有限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是指,因合伙人退伙致合计所有合伙人的出资额少于向投资标的承诺的投资金额所引起的违约赔偿或投资落空的情形。退伙人应该对该情形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依据本合伙协议、其它投资协议及合伙目的,当合伙企业向投资标的出资后,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内与合伙人出资份额所对应形成的合伙权益的金额即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法进行退伙结算,任一合伙人即丧失退伙的基础,此时,合伙人仅能与其它合伙人或第三人(合格投资者)通过转让合伙份额的方式实现退出。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一旦发生对外投资的事实,即放弃自愿退伙的权利,否则退伙人应按其出资额的30%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在其它情形下,合伙人可按以下程序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并向普通合伙人提出书面的退伙申请;

  (2)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经合伙人会议及普通合伙人做出同意其退伙的决定;

  (4)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在扣除其违约金、赔偿金的基础上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5)退伙人对其退还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其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基金的关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份额的认购。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基金的关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参与基金份额的认购。

  六、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参与出资设立的基金主要投资于新能源(含氢能)相关行业,旨在抓住新能源(含氢能)产业发展机遇,实现新能源(含氢能)产业与资本的创新协同,为国家绿色低碳发展贡献力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同时有助于公司在新能源(含氢能)领域寻找投资机会。

  七、风险提示

  (1)基金设立后需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完成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

  (2)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3)因投资标的所处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导致其收益不达预期甚至导致亏损的风险,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可能的亏损风险。

  八、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基金后续进展事宜进行披露。

  九、备查文件

  《新余智科碳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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