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年06月16日 03:0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35起,涉案金额合计9,828,078.31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19日、5月28日、7月18日、7月23日、8月22日、10月21日及2021年1月26日、4月21日、6月8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5、临2020-098、临2020-120、临2020-124、临2020-135、临2020-155、临2021-005、临2021-032、临2021-058。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5月15日、5月27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23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1-001、临2021-003、临2021-005、临2021-049、临2021-051)。

  2021年6月8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15起二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1-058)。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有2起二审已判决。

  本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304号、305号),该2起案件二审均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具体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2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794,081.70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王毅、陈艳民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304号、305号)。

  2、三十二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起诉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琼01民初222-253号)。

  3、梅岩劳动仲裁案件之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闵劳人仲(2021)办字第2468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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