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公募规则要来了!哪类渠道销售?哪类投资者可投?

个人养老金投公募规则要来了!哪类渠道销售?哪类投资者可投?
2022年06月27日 10:08 全景网

  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投资基金制度落地在即。6月24日,证监会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6章30条,主要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标准要求,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责做出规定;三是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展业条件要求,并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提示、账户服务、宣传推介、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职责做出规定。

《暂行规定》涉及以下六大关注点:

  一是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先行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二是参与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强调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

  三是授权基金行业平台服务基金行业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为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支持。《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建设并运营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信息平台。

  四是产品设计体现“养老”属性和向投资者让利为鼓励参加人长期投资行为,个人养老金基金设置专门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免收申购费等销售费用、豁免大额申购等限制、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五是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资产安全运行,包括强调信息提示、适当性管理、封闭安全运行以及注重养老投教。

  六是强调基金销售一站式服务,便利投资人参与。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客户端等设置养老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养老投教等“一站式”服务。

 先纳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养老目标基金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确立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

  按照《意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要求,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先行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养老目标基金为中低波动且含权益资产的基金产品,未来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逐步推开,证监会将进一步扩充产品范围,纳入更多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其他类型公募基金。

  相关产品名录每季度进行更新,动态调整优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活力,更好服务个人养老金长期保值增值。

  近期,证监会发布《关于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中低波动型产品开发创设力度,开发适配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基金产品”,预期未来将有更多含权益属性且具备中低波动特征的基金产品创新。

  目前,公募基金行业已成立养老目标基金178只,总规模1068亿元,其中,目标日期基金165亿元,目标风险基金903亿元,持有人户数超过302万,以个人投资者为主。

  截至2021年底,成立满一年的养老目标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11.3%,高于10年国债收益率8个百分点以上。

基金销售机构权益类规模不低于200亿,个人持有不低于50亿

  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需具备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服务、合规专业及稳健运营能力。

  鉴于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较传统基金销售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专业性和长期性,《暂行规定》从经营指标、公司治理、合规内控等方面对参与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了针对性要求,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强调个人投资者整体持有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

  同时,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销售机构名录每季度更新,随着公募基金行业规模增长和销售机构的销售保有量增长,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将持续增加。

  强调基金销售一站式服务,便利投资人参与。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客户端等设置养老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养老投教等“一站式”服务,协助投资人在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资金账户、在人社部信息平台开立信息账户。

  授权基金行业平台服务基金行业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为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支持。《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建设并运营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信息平台,基金行业平台与人社部信息平台、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建立系统连接,为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提供支持并实施管理,基金行业平台业务规则于同日公开征求意见。

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此外,产品设计体现“养老”属性和向投资者让利。

  一方面,为鼓励参加人长期投资行为,个人养老金基金设置专门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免收申购费等销售费用、豁免大额申购等限制、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在参加人领取阶段,为鼓励长期、分期领取行为,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投资策略、收益分配、赎回机制、基金转换等方面做特别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

  另外,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资产安全运行。

  一是强调信息提示。投资人首次投资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充分提示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基金投资业务相关特殊要求(如账户长期封闭、非满足条件不得领取资金等),并由投资人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完成账户开立但3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基金投资的投资人,应当及时予以提示。

  二是强调适当性管理。根据投资人年龄、退休日期、收入水平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向投资人推介基金。

  三是强调封闭安全运行。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四是注重养老投教。要求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开展养老金融教育,普及养老投资理念,加强投资人对养老政策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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