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81号)显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存在借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提供融资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三十五万元。
官网显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长城资产”)成立于2016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512.3亿元。目前,中国长城资产服务网络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32家分公司,旗下拥有长城华西银行、长城国瑞证券、长生人寿保险、长城新盛信托、长城金融租赁、长城投资基金、长城国际控股、长城金桥咨询、长城国富置业等9家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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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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