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3月25日 03:49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02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德玖富”)于2023年3月23日与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协议》,经协商一致,各方于2022年8月1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同日,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将其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一、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2022年8月1日,公司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分别与五矿金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将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五矿金通行使。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协议》基本内容

甲方(原委托方1):

甲方一: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05802409J

甲方二:车轼

身份证号:37062219601028****

甲方三:朱春生

身份证号:37062219630204****

乙方(原委托方2):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76948099

丙方(原受托方):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BN3MXH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

1.1 经协商一致,各方于2022年8月1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下称“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1.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对其持有标的股份项下的表决权可另委托他方行使。

1.3 各方确认,自原协议签署并生效以来,甲乙丙各方已切实履行了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各方就原协议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就原协议的履行,甲乙丙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1.4 各方同意并确认,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协议中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无需继续履行原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各方就原协议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1.5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丙方不会因受托行使原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各方均保证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甲乙丙各方均已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了各自所需的授权、批准等程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甲乙丙各方的公司章程、组织文件或其他任何在先协议的约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过 10 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保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各方或因本协议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 协议效力及份数

6.1 本协议自各方签名(适用于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生效后,除非各方书面协商一致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6.3 本协议壹式拾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稳定性。目前五矿金通仍在牵头主导对公司开展纾困及(预)重整工作。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矿金通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请投资者关注。

四、备查目录

《〈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02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德玖富”)于2023年3月23日同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辰贸易”)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征集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晋辰贸易行使。

2.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与晋辰贸易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晋辰贸易与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0,943,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02%。

一、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方介绍

甲方(委托方 1):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05802409J

法定代表人;车轼

乙方(委托方 2):车轼

身份证号:37062219601028****

丙方(委托方 3):朱春生

身份证号:37062219630204****

丁方(受托方):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N513F

法定代表人:陈君炎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乙方、丙方分别持有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东洋,证券代码: 002086.SZ,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份20,000,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2,943,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2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上述股份以下合称“标的股份”。

2.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将所持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等权益委托给丁方行使。受托方同意无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乙方、丙方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0,000,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2,943,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2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征集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丁方行使。甲方、乙方、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委托丁方,作为标的股份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委托方的名义,就标的股份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附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一)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事项的议案;

(三)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乙方、丙方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二、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以人民法院出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为准)为止。在此期间,除非经丁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不可提前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也不得将委托权利转委托其他任何方行使;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三、各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乙方、丙方利用丁方及其关联方的影响力从事违法违规的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对丁方及其关联方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丁方有权终止接受甲方、乙方、丙方的投票权委托,即丁方不再享有本协议所述股份对应之表决权。如因此给丁方及其关联方造成损失,甲方、乙方、丙方应向丁方及其关联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司法判决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委托的标的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五、甲方、乙方、丙方不再就本次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丁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丁方履行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已得到甲方、乙方、丙方的事前一致授权,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乙方、丙方承担。甲方、乙方、丙方应对丁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因监管机关需要,或为满足监管机构要求,或丁方行使标的股份之股东权利需要),甲方、乙方、丙方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配合签署及出具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丁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乙方、丙方保证不会采取任何形式妨碍丁方行使委托权利。

六、甲方、乙方、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未经丁方书面同意不主动对标的股份进行处分,亦不会设定新的质押等他项权利等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法实际履行之情形。

七、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如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相关各方应友好协商,寻求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最大程度保证可继续实现本委托协议之目的。

八、各方均已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了各自所需的授权、批准等程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各方的公司章程、组织文件或其他任何在先协议的约定。

九、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因委托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无需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十一、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限届满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后终止。

十二、除非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双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一方如有违反,应向其他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保证其向受托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经各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丁方在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享有以下免责条款:

(一)如发生对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或重大变故(不论属于自然灾害、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丁方在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依法合规行使上市公司的投票权,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丁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法院拍卖、被质押权人转让等表决权行使障碍或限制的情形,丁方可终止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名(适用于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壹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北京盛德玖富《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方介绍

甲方(委托方):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76948099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N513F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东洋,证券代码: 002086.SZ,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份48,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上述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甲方同意将所持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等权益委托给乙方行使。受托方同意无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8,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征集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委托乙方,作为标的股份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委托方的名义,就标的股份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附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一)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事项的议案;

(三)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二、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以人民法院出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为准)为止。在此期间,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可提前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也不得将委托权利转委托其他任何方行使;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三、各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利用乙方及其关联方的影响力从事违法违规的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对乙方及其关联方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接受甲方的投票权委托,即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所述股份对应之表决权。如因此给乙方及其关联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向乙方及其关联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司法判决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委托的标的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五、甲方不再就本次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已得到甲方的事前一致授权,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因监管机关需要,或为满足监管机构要求,或丁方行使标的股份之股东权利需要),甲方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配合签署及出具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保证不会采取任何形式妨碍乙方行使委托权利。

六、甲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主动对标的股份进行处分,亦不会设定新的质押等他项权利等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法实际履行之情形。

七、在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如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相关各方应友好协商,寻求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最大程度保证可继续实现本委托协议之目的。

八、双方均已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了各自所需的授权、批准等程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双方的公司章程、组织文件或其他任何在先协议的约定。

九、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因委托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无需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十一、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限届满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后终止。

十二、除非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双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一方如有违反,应向其他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保证其向受托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该等信息披露不实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经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享有以下免责条款:

(一)如发生对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或重大变故(不论属于自然灾害、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在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依法合规行使上市公司的投票权,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法院拍卖、被质押权人转让等表决权行使障碍或限制的情形,乙方可终止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及时披露进展,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晋辰贸易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请投资者关注。

六、备查目录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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