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金融界
2024年3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45号,中国人寿保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简称:中国人寿),其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备案保险条款、费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中国人寿保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罚款1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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