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3月29日晚间,天马新材披露涉及的诉讼进展公告。据了解,2022年3月起,公司与金力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公司已依据上述合同分批次向金力股份、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及金力股份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合计价值397.80万元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上述主体均已签收入库并投入生产,金力股份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因金力股份收到其下游客户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金力股份认为上述问题系公司供应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不符合同约定所致,故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2023年6月27日,永年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2)冀0408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28.27万元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23年11月21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月23日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案件移送至一审法院合并审理,但一审法院审议中遗漏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审议程序违法;其次,一审庭审时未将天马公司的反诉请求作为争议焦点,漏审涉及金力股份天津分公司的货款234万余元,属于漏审,程序违法;再次,关于涉案产品质量鉴定结果存疑,一审法院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且无法判定与隔膜产品击穿率高存在因果关系;最后,部分批次产品金力股份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质量问题,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当考虑是否支持天马公司关于货款的主张;金力股份主张的经济损失,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损失的客观性及损失的数额。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2)冀0408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审。针对本案二审裁定结果,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一批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公司以优异的产品性能和优质的客户服务质量,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声誉与竞争优势,多年来未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诉讼纠纷。在锂电池隔膜产品领域,公司与业内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供应关系,获得了多家锂电池隔膜企业的认可。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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