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19日 02:50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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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金额270,186,337.15元(人民币元,下同),其中以前年度使用215,930,925.52元,本年度使用54,255,411.63元。本年度使用资金中包括投入募集资金项目36,441,811.63元,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6,813,600.00元,以及本期退回公司一般户的1,000,000.00元(系公司于2022年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多转入的款项)。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0,183,591.71元,与实际剩余募集资金净额7,143,840.28元的差异金额为3,039,751.43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及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获得3,043,746.19元利息收入。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项目”已实施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公司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681.3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节余募集资金1,681.36万元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5008336747371;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科学城科技支行)余额为10,179,476.69元;子公司广州从化兆舜新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4,115.02元,(账号:38830188000082456;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合计1,018.36万元,均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其中1,017.95万元将用于项目建设待支付尾款。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核对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17年度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已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中与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与《管理制度》进行了核对,认为《管理制度》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

根据《管理制度》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科技支行开设了账号为15008336747371的银行专项账户和从化兆舜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开设了账号为38830188000082456的银行专项账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本公司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在资金使用计划或者公司预算范围内,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由会计部门执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计划投入时,按不同的限额,由总经理、董事长或者上报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从化兆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化兆舜”)及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18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科技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节余募集资金1,681.36万元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合计1,018.36万元,均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其中1,017.95万元将用于项目建设待支付尾款。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中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调整后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战略调整以及项目实际进展状况,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将“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80,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30,000吨项目”调整为“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项目”,并将“年产双组份硅橡胶15,000吨和乙烯基硅油8,000吨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调整后募投项目。具体详见本报告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的自筹资金25,594,543.78元及发行费用3,962,264.15(不含税)元。该事项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535号鉴证报告。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已于2021年2月3日置换完毕。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6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投资品种。

截至2023年1月10日,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已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月11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调整后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战略调整以及项目实际进展状况,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将“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80,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30,000吨项目”调整为“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项目”,并将“年产双组份硅橡胶15,000吨和乙烯基硅油8,000吨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调整后募投项目。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中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和改性硅酮密封胶15,000吨项目”已实施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公司将该募投项目结项,并将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681.36万元(包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专户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节余募集资金1,681.36万元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合计1,018.36万元,均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其中1,017.95万元将用于项目建设待支付尾款。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五、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1、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

核销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分析和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拟对2023年度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核销部分资产。

经测试,2023年度公司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860.77万元,拟进行核销资产合计495.57万元。

一、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情况概述

(一)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原因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23年末对各类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充分地分析和评估。经减值测试,公司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相关信用、资产减值准备,并核销部分资产。

(二)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2023年度公司拟计提应收账款的信用减值损失806.85万元,拟回冲计提应收票据的信用减值损失2.89万元,拟计提存货跌价的资产减值损失46.88万元,拟计提合同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9.92万元。拟核销资产495.57万元。

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拟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2023年度公司拟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合计8,607,696.93元,明细如下表:

2、2023年度公司拟进行核销资产合计4,955,701.19元,明细如下表:

二、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一)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8,607,696.93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8,607,696.93元。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已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

(二)2023年度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度公司拟核销的各项资产共计4,955,701.19元,影响公司2023年度利润共计1,725,094.60元。

2023年度资产核销事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2023年度资产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三、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情况说明

(一)2023年度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选择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计提方法如下:

1、期末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而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可行的。本公司在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实际损失率、对未来回收风险的判断及信用风险特征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并据此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划分为风险组合的应收款项,本公司按照客户类型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以此类应收票据预计存续期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为基础,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都将分析前瞻性估计的变动,并据此对历史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3、本公司将应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款项等无显著回收风险的款项划分为性质组合,根据预计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二)2023年度计提应收票据坏账准备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选择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简化模型,即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1、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按照客户类型对应的账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

本公司以此类应收票据预计存续期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为基础,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都将分析前瞻性估计的变动,并据此对历史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2、对于非经营类低风险业务形成的应收票据根据业务性质单独计提减值。

(三)2023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四)2023年度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的合同资产是指满足合同资产确认条件的保证类质保金,质保金合同资产的信用风险类似于应收款项,但合同资产还存在其他履约风险,而其他履约风险不在信用减值损失考虑范围之内。在计量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损失时,先按照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计算与该合同资产信用风险特征类似的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得出该合同资产信用风险特征类似的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与各账龄内应收款项余额的比例之和,作为组合内合同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率。合同资产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为该组合合同资产余额之和乘以组合内合同资产资产减值损失率。

(五)2023年度核销资产的情况的说明

为了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规定,公司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根据清查结果,对已确认无法回收的应收款项和已确认无法使用的存货、固定资产进行核销。

四、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说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后能更加公允的反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同意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并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及核销依据充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因此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以及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有关事项。

(二)全体监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及核销资产后更能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有关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公司将按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公司将按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023年1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5号,以下简称“解释公告第1号”),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公司将按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 、《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证监会发布《解释公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要求,公司于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告影响的内容包括:

单位/元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4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科技合作及对外捐赠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科技合作及对外捐赠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科技合作事项

(一)合作情况概述

基于公司与湖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研究院”)的良好合作基础,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创新研究院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书》,共同成立“表界面功能与智能材料联合研发中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湖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研究院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和湖南大学三方共建的事业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瞄准区域产业升级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湖南大学人才、科研和学科优势,积极探索“产学研”深度融合模式,大力打造高端人才聚集洼地、科技创新策源高地、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成果孵化转化基地,致力于建设成为一流的平台。

湖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研究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科技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

1、合作领域

双方共同成立“表界面功能与智能材料联合研发中心”,致力于在表界面功能材料及助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领域胶粘剂等方向开展合作研发。

2、合作方式

在创新研究院设立“表界面功能与智能材料联合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双方在本协议约定下的合作事项提供运作平台。

3、权利与义务

(1)在双方合作期内,公司拟于四年内按相关协议及研发技术成果评审情况分四期向中心提供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研发经费支持。

(2)中心合作期限为四年。第一期(2024-2025年度)公司支付研发经费200万元人民币,于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月内汇入创新研究院账户;第二期(2025-2026年度)研发经费2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根据创新研究院上一年度任务目标书考核情况及双方当年度签订的其他协议进行支付,以此类推,后续每期的研发经费均按第二期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3)创新研究院在建设场地、科研设施、研发团队等方面支持研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且负责研发团队的组建、协议落实督导、项目的管理与服务等。

(4)合作期间由上述约定协议经费形成的中心固定资产归属于创新研究院,知识产权归属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5)双方在合作期限内共同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12项,每年共同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根据专利数量双方共同协商,各持有总数量约50%的专属专利权。

(6)创新研究院在合作期内,联合培养工程博士,根据每年经费到账情况及项目进展需求为中心提供3-5名硕士研究生支持。

(7)中心是双方之间约定的内部技术合作平台,双方如需以中心的名义对外活动,经双方协商确定。

(8)本协议涉及的合作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附则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协议到期前30日内可协商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四)本次开展科技合作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的目的

公司和创新研究院将共同开展合作研发,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本次合作充分发挥创新研究院在技术创新、研究基础、信息资源、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紧密对接公司的产业化优势,有利于公司实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目标,助力公司产品创新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2、本次合作存在的风险

本次开展科技合作协议书涉及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中心可能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研发项目和技术成果可能面临不达预期等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合作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对外捐赠事项

(一)对外捐赠事项概述

为支持湖南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将向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100万元人民币,设立“湖南大学集泰股份奖学金”,用于奖励湖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研究院化学、生物、材料方向优秀学生及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优秀学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捐赠的主要内容

1、捐赠财产数额:公司自2024年至2028年,连续5年每年向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20万元人民币,5年共计捐赠100万元人民币。

2、捐赠财产用途:捐赠资金中50万元用于奖励湖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研究院化学、生物、材料方向优秀学生,每年使用捐赠资金10万元。另外50万元用于奖励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优秀学子,每年使用捐赠资金10万元。

(三)本次对外捐赠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有利于支持教育事业和科研工作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校企双方学术、人才、资源的互动,提升了公司的社会形象。本次对外捐赠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对外捐赠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科技合作协议书;

3、湖南大学集泰股份奖学金捐赠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1988年12月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5)首席合伙人:邱靖之

(6)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85人,注册会计师106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47人。

(7)天职国际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1.22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5.1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03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8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3.19亿元。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审计客户有15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PCAOB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初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公司审计业务主要由天职国际广州分所(以下简称“广州分所”)具体承办。广州分所于2011年成立,负责人为韩雁光。广州分所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水荫路115号天溢大厦五层508、509、510房。广州分所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8次,涉及人员24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颜艳飞,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柳朝辉,202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起从事审计工作,2021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阮铭华,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根据天职国际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阮铭华及其团队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阮铭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多年,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1)定价原则

天职国际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2)审计费用

2023年度审计费用总额为9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7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较上一期没有增加。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审计机构的收费标准,与天职国际协商确定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2024年度审计费用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天职国际具备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和表决情况

1、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执照和联系方式;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

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的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议案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拟定于2024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15:00-17:00在同花顺路演平台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办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可以使用电脑端登陆同花顺路演平台,进入集泰股份直播间(https://board.10jqka.com.cn/rs/pc/detail?roadshowId=1009948)或使用同花顺手机炒股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总经理邹珍凡先生,独立董事徐松林先生,独立董事吴战篪先生,独立董事唐茜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罗鸿桥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珈宜女士,副总经理兼供应链总监杨琦明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6日(星期一)17:00前通过上述方式提前进入集泰股份直播间进行提问。公司将在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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