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26日 10:02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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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原因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刘清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思蒂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洋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22,697,415.22元。

法定代表人:刘清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思蒂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洋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5日以现场、网络视频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实际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28)。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研究讨论,认为韩思蒂女士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同意聘任韩思蒂女士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总法律顾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2024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总法律顾问辞职情况

近日,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刘汉成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刘汉成先生申请辞去总法律顾问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汉成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

二、聘任总法律顾问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同意聘任韩思蒂女士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履职,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韩思蒂女士现任公司总会计师职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韩思蒂女士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总法律顾问简历

韩思蒂,女,中国国籍,出生于1975年3月,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曾任佳木斯供排水公司总会计师,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成本管理部经理、资产财务部经理,哈电风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韩思蒂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韩思蒂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韩思蒂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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