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26日 21:3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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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张维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建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方垂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情况未在“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截至本报告期末,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为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5%。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维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建木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垂琳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张维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建木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垂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维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建木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垂琳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维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建木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垂琳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维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建木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垂琳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维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建木 会计机构负责人:方垂琳

(一)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4-024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但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不参与现金分红的公司回购股份350万股,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份数为40,816.90万股,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245.07元。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4.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本次分红派息时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后股份余额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245.07万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五号一一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08,169,000*0.30÷411,669,000≈0.2974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74)÷(1+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晋江舒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维建、张锦鹏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暂按10%的税负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85933668

联系邮箱:ir@shuhua.com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4-025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2024年2月5日,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4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和《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原用途“用于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后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4年2月6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二)截止2024年4月25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回购最高价格8.3951元/股,回购最低价格6.10元/股,回购均价7.09元/股,使用资金总额2,481.1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和《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350万股,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根据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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