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7日 18:2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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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保障和支持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而发生的,是在公开、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对本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2023年度上市公司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购销、托管承包、租赁和服务费用执行情况

(三)2023年度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相关的金融服务情况

1、存款业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原始币种为美元的,按2023年底美元结算汇率7.0827换算成人民币金额。

2、贷款业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原始币种为美元的,按2023年底美元结算汇率7.0827换算成人民币金额。

3、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原始币种为美元的,按2023年底美元结算汇率7.0827换算成人民币金额。

(四)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

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购销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与公司参股子公司苏州高新进口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苏州高新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购销总额不超过32,000万元。

2、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托管承包事项

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托管承包费用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3、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租赁事项

因日常生产经营和办公需要,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承租和出租总金额不超过11,000万元。

4、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费用

因日常生产经营和办公需要,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服务费总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

(五)预计2024年度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方国际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可从事其他本外币金融服务,协议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期限三年。

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预计2024年度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合计不超过122.17亿元,其中存款限额不超过公司上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50%(即85.72亿元),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即36.45亿元),其余业务余额不超过公司上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50%(即85.72亿元)。

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的贷款条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任何第三方发放贷款的条件,也不会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的条件,并给予公司优于其他第三方的权利。财务公司向公司吸收存款的条件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其他第三方吸收存款的条件,也不会低于其他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条件,且公司并无任何强制性义务须将其自有资金存款至财务公司。

公司2024年度与集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交易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交易行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集团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控股51%的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持有公司427,293,8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39%。关联董事宋才俊先生在苏州高新进口商贸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在2024年度预计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关联股东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需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主营业务经营和代理纺织品、服装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来一补业务,经营技术进出口业务和轻纺、服装行业的国外工程承包业务、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承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产权经纪,自有房屋租赁。

截至2023年底,东方国际集团的总资产为6,091,143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为1,841,474万元,负债3,558,542万元,2023年1-12月的营业收入为7,807,215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82,430万元。(未经审计)

2024年3月底其总资产为6,018,731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1,846,952万元,负债3,478,156万元,2024年1-3月的营业收入1,775,019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7,530万元(未经审计)

2、苏州高新进口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何冠霖,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小食杂;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照明器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零售;户外用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粮油仓储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鲜肉批发零售;新鲜水果批发零售。

2023年12月底,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7,868.88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为2,198.01万元,负债15,670.86万元,2023年1-12月的营业收入为12,474.35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1,455.92万元。

3、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主要经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2023年底,财务公司总资产为1,139,085.30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123,377.70万元,负债1,015,707.59万元,2023年1-12月的营业收入23,021.73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5,468.60万元。(审计数)

2024年3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为797,911.85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为124,697.80万元,负债673,214.04万元,2024年1-3月的营业收入为5,368.70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1,320.10万元。(未经审计)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其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关联法人采购销售商品、受托管理资产、承租支付租金、接受金融服务等,充分利用关联法人的资源,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属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不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因关联交易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费用,对上市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无重大影响,也不构成较大依赖,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无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78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24-012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创业”)的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国际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可从事其他本外币金融服务。

● 财务公司承诺吸收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存款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存款、同期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存款和财务公司吸收第三方同种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贷款、同期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贷款和财务公司向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且从未并且今后也将不会要求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向其提供任何非商业性的利益和优惠条件。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323,782.16万元,贷款余额为25,368.54万元。

●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合计不超过东方创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的50%(2024年度额度为:171.43/2=85.72亿元)。财务公司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的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及票据贴现业务余额(含利息)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合计不超过东方创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的50%(2024年度额度为:72.90/2=36.45亿元)。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东方创业的经营和发展需要,财务公司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类业务、外汇业务、清算业务、咨询顾问类等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每年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并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内容和关联交易额度,保证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正常进行,公司拟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财务公司为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本外币金融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存款业务: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合计不超过东方创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的50%。(2024年度额度为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的50%,即171.43/2=85.72亿元)

2、贷款业务:财务公司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的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及票据贴现业务余额(含利息)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合计不超过东方创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的50%。(2024年度额度为经审计的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的50%,即72.90/2=36.45亿元)

3、其他金融业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东方创业的经营和发展需要,财务公司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类业务、外汇业务、清算业务、咨询顾问类等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每年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控股51%的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持有公司427,293,8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39%,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最高可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班子全权负责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和其他后续操作事宜的具体实施。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4UX9N,成立于2017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季胜君,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88号3号楼,主要经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底,财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139,085.30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123,377.70万元,负债1,015,707.59万元,2023年1-12月的营业收入23,021.73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5,468.60万元。

2024年3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为797,911.85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为124,697.80万元,负债673,214.04万元,2024年1-3月的营业收入为5,368.70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1,320.10万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承诺吸收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存款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亦不低于同期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且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第三方同种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同时,东方创业并无任何强制性义务须将其自有资金存款至财务公司。

2、贷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财务公司承诺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亦不高于同期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其他金融服务:除存款和贷款服务外,财务公司承诺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当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有),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的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财务公司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担保事项,依照各主体之间就借款、担保所签订的具体合同确定。

5、财务公司承诺从未并且今后也将不会要求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向其提供任何非商业性的利益和优惠条件。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东方创业与财务公司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目的: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并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内容和关联交易额度。

2、影响: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受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要求,定期对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持续评估,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控。

集团财务公司承诺吸收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存款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存款、同期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存款和集团财务公司吸收第三方同种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贷款、同期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贷款和财务公司向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的贷款利率。除存款和贷款服务外,集团财务公司承诺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当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有)和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的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且从未并且今后也将不会要求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向其提供任何非商业性的利益和优惠条件。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充分利用平台优势,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次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宋庆荣、关联监事瞿元庆、胡宏春、韩承荣均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全票赞成该关联交易议案并出具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如下:为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内容和关联交易额度,保证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正常进行,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财务公司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的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及票据贴现业务余额(含利息)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合计不超过东方创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的50%;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合计不超过东方创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的50%;财务公司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类业务、外汇业务、清算业务、咨询顾问类等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每年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集团财务公司是东方国际集团控股51%的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最高可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集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受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要求,定期对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持续评估,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控。

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对本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78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24-010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0,966股(均为首次授予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82,932,201股)的比例约为0.054%,涉及激励对象35人。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82,932,201股减少至882,451,235股。

● 本次回购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694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约1,776,688.40元。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35名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根据《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公司拟将35名激励对象部分或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0,966股股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详见临2021-042、043、044号公告)

2、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授权的议案》。(详见临2021-045号公告)

3、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临2021-053号公告)

4、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384号)。(详见临2021-054号公告)

5、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完成并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详见临2021-056、057号公告)

6、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临2022-001、002号公告)

7、2022年1月21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登记。(详见临2022-006号公告)

8、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在公司内部对拟授予的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22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详见临2022-056号公告)

9、2022年1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详见临2022-059号公告)

10、2023年2月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的登记。

11、2023年5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临2023-014号公告)

12、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2023-028号公告)

13、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14、2023年10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1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1,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详见临2023-042号公告)

15、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详见临2024-009号公告)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自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至2023年7月31日,本激励计划297名激励对象中共有17 名激励对象存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等情况,根据《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5日完成对上述17人部分或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41,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有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全部获授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0月25日完成回购注销)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21日,本激励计划目前已授予的289名激励对象中,共有3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等情况,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个人发生情况变化。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获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21日,共有2名激励对象(均为首次授予部分)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本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按激励对象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2024年4月24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即5.70元/股)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公司据此按上述2名激励对象实际服务期折算实际可授予权益,将其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7,000股(均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21日,共有1名激励对象(为首次授予部分)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2024年4月24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即5.70元/股)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公司据此将上述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48,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

根据公司2022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共有8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B,个人绩效系数为80%,其持有的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当期解除限售比例折算为80%;共有16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C,个人绩效系数为60%,其持有的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当期解除限售比例折算为60%;共有8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D,个人绩效系数为0%,其持有的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当期解除限售比例折算为0%;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九、十章的规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2024年4月24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即5.70元/股)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就该等情形,公司需回购注销的股数合计为405,966股(均为首次授予部分)。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前述35名激励对象(均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0,966股(均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占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882,932,201股)的比例约为0.054%。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2023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在计算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时对所适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内容详见临2023-035号公告)。

据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后所适用的授予价格如下:

公司本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所适用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首次授予价格”):P =3.95 – 0.13 – 0.126 = 3.694元/股。

本议案第一部分第1项下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部分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694元/股,该价格为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

本议案第一部分第2、3项下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部分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694元/股,该价格为以下价格的孰低者:

1、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3.694元/股;

2、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即2024年4月24日收盘后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70元/股)。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776,688.40元。

六、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其他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按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与回购注销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手续、修订公司章程、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手续等。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

1、以上股本结构的增减变动还包括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引起的变动。480,966股有限售条件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4,231,524股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共减少4,712,490股。

2、本次480,966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82,932,201股减少至882,451,235股。

3、本次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因本次回购注销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共有3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等情况应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己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其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程序合法、合规。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本激励计划且不违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78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24-009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5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37,490股,实际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4,231,524股,占目前公司股本(882,932,201股)总额的0.48%。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根据《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1月21日,因此,2024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1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在公司原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262名激励对象中,有8人的全部获授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0月25日完成回购注销,1人的全部获授限制性股票尚需要回购注销,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剩余253名激励对象的A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详见临2021-042、043、044号公告)

2、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授权的议案》。(详见临2021-045号公告)

3、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临2021-053号公告)

4、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384号)。(详见临2021-054号公告)

5、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完成并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详见临2021-056、057号公告)

6、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临2022-001、002号公告)

7、2022年1月21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登记。(详见临2022-006号公告)

8、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在公司内部对拟授予的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22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详见临2022-056号公告)

9、2022年1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详见临2022-059号公告)

10、2023年2月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的登记。

11、2023年5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临2023-014号公告)

12、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2023-028号公告)

13、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14、2023年10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1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1,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详见2023-042公告)

15、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二、 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法定条件: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业绩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在2022-2024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单位(部门)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可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2022年度公司层面各项业绩指标均达到解除限售要求的业绩条件,具体如下: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并购、重组、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可能对公司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

根据公司对有业绩承诺的二级单位的考核结果,公司有业绩承诺的二级单位2022年业绩实绩均达到业绩承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详见临2023-009号公告)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根据《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对激励对象的2022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2022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情况与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的关系如下:

其他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系数与其所在单位(部门)绩效或个人绩效情况挂钩,绩效评价情况与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的关系如下: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的数量:

1、219人绩效考核达标,其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786,090股全部解除限售。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人,合计解除限售33,000股;

2、24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其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20,730股中解除限售401,214股,其余219,516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人,合计解除限售63,36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42,240股。

3、 8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6,450股无法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4、2人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服务年限对其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61,000股折算为134,000股,差额部分27,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该2人本次绩效考核达标,经折算后归属于第一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220股全部解除限售。

5、1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对其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8,000股无法解锁,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

公司原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262名激励对象中,有8人的全部获授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 年10月25日完成回购注销,1人的全部获授限制性股票尚需要回购注销,剩余253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231,524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8%。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其他说明: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4,231,524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果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

1.以上股本结构的增减变动还包括了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引起的变动, 480,966股有限售条件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4,231,524股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共减少4,712,490股。

2.本次480,966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82,932,201股减少至882,451,235股。

3.本次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53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东方创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意见

公司2024年第二次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78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2024-008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3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2,120,852.64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33,025,861.27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3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82,932,20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2,112,694.69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18%。

2.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全票赞成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遵守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水平、发展阶段、投资者合理回报、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78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临2024-004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在公司本部2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4名,监事胡宏春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委托监事韩承荣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瞿元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审议表决,全票赞成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的行为。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和2024年度财务预算》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是为了保障和支持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而发生的,是在公开、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对本公司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不构成重大影响。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临2024-005号公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瞿元庆、胡宏春、韩承荣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所提供的贷款业务都将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没有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财务公司承诺吸收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存款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存款、同期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存款和财务公司吸收第三方同种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向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种类贷款、同期中国其他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贷款和财务公司向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且从未并且今后也将不会要求东方创业及各附属企业向其提供任何非商业性的利益和优惠条件。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平台优势,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临2024-012号公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瞿元庆、胡宏春、韩承荣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经营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存贷款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资质,已建立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各项风险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本议案涉及对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关联监事瞿元庆、胡宏春、韩承荣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遵守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水平、发展阶段、投资者合理回报、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详见临2024-008号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2023年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而有效,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未发现重大缺陷,实际执行中亦未发现重大偏差或异常情况。公司监事会将协同公司董事会,共同推进公司规范化建设工作,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行为

九、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53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共有3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等情况,应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己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其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程序合法、合规。(详见临2024-010号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23年度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2023年度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923.21万元,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不构成重大影响。

十三、关于更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胡宏春先生因工作原因,将不再担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经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东方国际党干字【2023】100号文),提名张路先生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相同。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一、二、三、四、五、七、十三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张路先生 出生于1972年2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本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技术中心主任,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作部副部长、部长,东方国际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联合党支部副书记、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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