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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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18:22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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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有表决权董事一致通过。

关联董事徐辉、梁燕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相关公司制度的议案》

同意关于修订独立董事相关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有表决权董事一致通过。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015)。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4年5月30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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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利利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到会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最终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

真履行监事会职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营,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整体运营情况。监事会认为《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符合公司2024年度经营计划,具有合理性。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所有监事均为关联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有表决权监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体有表决权监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5)。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3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0,000,000.00元,各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为人民币50,833,018.8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9,166,981.13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58号《验资报告》。

2023年度,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为1,468.19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6,132.38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应有余额为4,784.32万元,收到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并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14.44万元,收到用于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525.59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5,324.35万元,其中用于现金管理金额为4,500.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824.35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本公司制定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2021年 4 月,公司与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原募集资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账户:1302010619200304828)、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户:632789058)已于本期销户。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468.19万元(其中包含支付非募投项目金额390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23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以及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变更节余募集资金投向的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460万平方米高性能除尘滤料产业化项目”予以结项。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预计节余金额 3,394.27万元(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变更如下:(1)结余募集资金中2,300万元用于建设新材料循环产业园项目;(2)结余募集资金中1,094.27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已于2024年1月4日经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度、2023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账户中(开户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户:499010100101929877)的2,940万元、390万元资金,在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下,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设备采购款,公司已对上述不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整改。截至2024年1月29日,公司已将上述所转出的募集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共3,493.98万元全部偿还至原募集资金账户中。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0430号),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元琛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24年4月26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认为,除上述已整改事项外,元琛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止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的款项情况,公司已对上述不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整改,截至2024年1月29日,公司将上述所转出的募集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共3,493.98万元已全部偿还至原募集资金账户中,详见本报告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在2023年8月达到可使用状态,因部分设备后续调试,23年实现收入较少未评估预期效益。

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止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5,378,753.98元,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77,304,457.06 元。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拟公司不送红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亏损的情况,且后续仍须大量投入运营资金支持公司发展,包括拓展业务、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等,以扭转亏损局面,同时需储备更多资金用于抵御外部市场风险及各种不确定因素,暂不满足现金分红及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稳步推动后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业务发展情况、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3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四、相关风险提示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结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的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除上述修订内

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

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章程备案相关事宜。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审计机构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中7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2年度收入总额为266,287.7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54,019.07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35,168.13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66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2,888.06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元琛科技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60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2次、自律监管措施 2次、自律处分 1 次。

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1次,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处分各1次;2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

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二)项目信息

1、项目成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付劲勇,200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5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元琛科技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伯特利(603596)、常青股份(603768)、欧普康视(300595)和安徽合力(600761)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冉冉,201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元琛科技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远航精密(833914)、芯瑞达(002983)、元琛科技(688659)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林军,202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7年开始在容诚事务所执业。 2022年开始为元琛科技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皖仪科技(688659)、同庆楼(605108)等2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王彩霞,201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近三年签署过悦康药业(688658)、芯碁微装(688630)、井松智能(688251)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请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项目合伙人付劲勇、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林军、项目质量复核人王彩霞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冉冉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单位(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单位(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本期年报审计费用为80万元,本期内控审计费用为18万元,较上期收费下降10%。

三、拟续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同意将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2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年度经营状况及岗位职责,公司制定了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本方案已经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及适用期限

适用对象:公司2024年度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薪酬方案具体内容

(一)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岗位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2、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5万元/年(税前)。

(二)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监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由固定工资及年度奖金构成,依据其所处岗位、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薪酬计划及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具体薪酬指标,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度,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 本次授信不涉及担保事项。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增加公司在金融机构的信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等。授信具体业务品种、额度和期限,以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为提高融资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徐辉先生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签署与本次授信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30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30日

至2024年5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本次会议还将听取《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登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徐辉、安徽元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4年5月28日9:00-17:00,以信函或者邮件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4年5月28日17:00前送达。

(二) 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登记方式:

1.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邮件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5月28日17:00前送达,信函、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 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 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 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邮编:230012

电话:0551-66339782

传真:0551-66335251

联系人:蒯贇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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