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29日 04:0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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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2 证券简称:腾达建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杭州腾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280万元人民币,并于报告期内完成工商备案,取得营业执照。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叶丽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德锋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德锋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叶丽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德锋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德锋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叶丽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德锋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德锋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叶丽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德锋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德锋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叶丽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德锋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德锋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叶丽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德锋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德锋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12 股票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临2024-019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4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关于部分关联人参与公司子公司合作建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腾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关联自然人叶立春、杨九如、叶弘历、王正初(以下合称“关联人”)以合作建房的方式共同开发缦樾湖滨项目。关联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合作建房款,获得约定建筑面积房屋的购房权;合计支付合作建房款4825万元人民币,对应房屋面积约为1930平方米。关联人不以个人身份参与本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也不享有本项目的利润分配。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九如、叶弘历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关联人参与公司子公司合作建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0)。

特此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12 股票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临2024-020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关联人参与公司子公司合作

建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概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腾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叶立春、杨九如、叶弘历、王正初(以下合称“关联人”或“合作建房方”)采取合作建房的方式共同开发建设缦樾湖滨房产项目。关联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合作建房款,获得约定建筑面积房屋的购房权;合计支付合作建房款4,825万元人民币,对应房屋面积约为1930平方米。关联人不以个人身份参与本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也不享有本项目的利润分配。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公司与关联人王正初共同投资成立子公司,王正初出资金额为1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相关风险提示:1、合作建房方存在逾期支付款项的可能。公司将按逾期时间收取合作建房方的利息,直至按协议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合作建房方承担违约责任。2、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可能性。若公司违约,则违约责任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形成示范效应,提升项目推广和未来销售去化,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腾达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腾达置业”)拟与叶立春、杨九如、叶弘历、王正初(以下合称“关联人”)合作开发建设缦樾湖滨房产项目。

缦樾湖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台州市路桥区,建设用地面积为11394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268774.07平方米。项目实际情况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为准(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浙江腾达置业与关联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关联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合作建房款,获得约定建筑面积房屋的购房权,并在本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按约定方式向浙江腾达置业购买相应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关联人合计支付合作建房款4,825万元人民币,对应房屋面积约为1930平方米。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关联人支付的合作建房款均立即无息抵作相应的房价款。

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由浙江腾达置业负责,关联人不以个人身份参与本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也不享有项目的利润分配。

本次合作建房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杨九如、叶弘历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其他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关系介绍

叶立春为公司现任监事长;杨九如为公司现任副董事长兼总裁;叶弘历为公司现任副董事长;王正初为公司现任副总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叶立春、杨九如、叶弘历、王正初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联人分别与浙江腾达置业于2024年4月26日签署了合作建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作建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

浙江腾达置业(协议称“甲方”)与关联人(协议称“乙方”)在合作建房协议中确定,乙方各方向甲方支付合作建房款单价一致,合计应支付4,825万元,对应房屋面积约为1930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屋登记部门实测为准)。上述金额及面积为关联人签署合作建房协议的累计。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合作建房款的60%;在项目施工达到±0.00之日起10日向甲方支付合作建房款的20%;在项目结顶之日起10日支付合作建房款的20%。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暂按合作建房款作为合同约定总房价款,并据此计算单价。如果乙方已支付的合作建房款少于按协议约定计算的房价款(按甲方成本部门测算为准)的,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

2、合作建房的建筑面积

乙方参与合作建房的房屋坐落、房号、建筑面积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合作建房房价款

乙方应支付的合作建房房价款由以下部分组成:

(1)土地费用,是指相应建筑面积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土地使用税等与土地有关的成本。

(2)建设费用,是指相应建筑面积应分担的向第三方支付的涉及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材料设备款、市政配套费、政府规费及其他行政收费、勘察设计费、咨询费、测绘费、工程保险费、物业咨询、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审计)费用等。

(3)装修装饰费用(以实际选择的装修装饰标准另行测算)。

(4)管理费用,是指相应建筑面积应分担的本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公司办公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职工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各种补贴、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培训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交通差旅费;会务费;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保险费用、审计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开办费摊销、礼品、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项下的印花税以及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管理费用。

(5)税收,是指相应建筑面积取得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含初始登记)应缴纳的契税以及其他各项税收,乙方取得合作建房的产权或使用权时应缴纳的各项税收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物业维修资金;

(7)其他与项目建设项目相关的合理费用;

(8)合理利润,即相当于上述(1)-(7)项成本的10%。

4、房屋的交付和权属转移登记

项目计划在2027年12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以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但因政府部门审批或市政配套等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原因等非甲方原因造成延误或本项目领取预售许可证延期的,则房屋交付使用期限及办证期限相应顺延,乙方不得据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应先结清房价款、物业维修基金,并与甲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管理规约,预付清物业服务费、能耗费等相关费用。

房屋的具体交付时间、权属转移登记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房屋买卖产生的税金、交易费、产权登记费等税费。

5、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房价款,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并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乙方单方解除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房价款无息返还。

乙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年利率5%计取利息,逾期时间超过10日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本条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6、特别约定

若协议及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均不视对方违约。前述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方式为:甲方应在6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付资金,同时按LPR计付利息,除此外甲方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如甲乙双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则损失均由各自承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由浙江腾达置业负责,关联人不以个人身份参与本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也不享有本项目的利润分配。浙江腾达置业拥有本项目除关联人拟认购房屋之外的其他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面及地下空间的权属(但已计入房屋公摊面积的除外)的所有权,并有权进行分割销售、转让、抵押、出租或自行使用,并享有其收益。

关联人按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向浙江腾达置业支付合作购房款,购房款包含各项成本及合理利润,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人参与合作建房,有助于形成示范效应,提升项目推广和未来销售去化;关联人按项目节点支付合作购房款,有利于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减少资金压力,降低项目开发的经营风险。

五、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关联人参与公司子公司合作建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核意见如下:

本次合作建房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房产项目的推广和未来销售,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关联人参与公司子公司合作建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杨九如、叶弘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12 证券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2024-021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927,573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927,573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8日。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将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25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5)。

3、2023年5月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3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

4、2023年5月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23年6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3年6月8日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

6、2024年4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8名,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492.7573万股。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批次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8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5月7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8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2.7573万股,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本次可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

注: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原核心管理人员林尚连先生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为公司法定高级管理人员,故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职务信息进行相应的更新,前述激励对象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做调整。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5月8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92.7573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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