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30日 15:17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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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宜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四)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4年4月29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4年4月30日开市起复牌恢复交易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由“加加食品”变更为“ST加加”,证券代码仍为“002650”,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二)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事项进展

1、进展情况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对因委托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代加工生产味精而存放在宁夏可可美和宁夏玉蜜的原料、辅料进行盘点,并对代加工味精的吨耗进行测算,发现实际吨耗超过《味精代加工协议》约定的标准吨耗,预计2023年度损失原料、辅料等共计5,118.04 万元。根据《味精代加工协议》约定,该损失全部由宁夏可可美和宁夏玉蜜承担,公司将该笔损失 5,118.04 万元确认为应收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欠款,并要求宁夏可可美和宁夏玉蜜出具还款计划,截至目前尚未还款。

2024年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额度范围内,公司委托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代加工味精,经财务部初步测算,实际吨耗超过《味精代加工协议》约定的标准吨耗,预计损失原料、辅料等共计约1,606.64万元(未经审计)。

2024年3月中旬,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因环保问题,已停止生产,委托加工业务已中止,但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存货还全部存放在宁夏可可美厂区,截至2024年3月 31日存货账面净值 8,447.20万元,目前公司已派专人专门看管该存货,但存在霉变损耗的可能性,且宁夏可可美因劳资纠纷,该等存货能否运回或变现也存在不确定性损失。

上述财务数据最终以审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因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均存在债务纠纷,宁夏可可美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宁夏可可美因环保不达标等被要求停产,因此5,118.04 万元损失款能否追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跟进关联方赔偿款的回款进展,必要时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催讨赔偿款,坚持“应诉尽诉”的原则,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已派专人专门看管存放在关联方仓库的原料、辅料,及时跟进原料、辅料的存放情况,但存在霉变损耗的可能性,且宁夏可可美因劳资纠纷,该等存货能否运回或变现也存在不确定性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日常关联交易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正积极协调,妥善处置该事项,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素娥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素娥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素娥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素娥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4-027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做出的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印发了《准则解释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17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17号明确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相关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明确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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