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适度提高主板上市财务指标 加强上市公司分红约束

上交所:适度提高主板上市财务指标 加强上市公司分红约束
2024年04月30日 19:28 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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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4月30日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上市条件、退市制度、其他风险警示(ST)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适度提高主板上市财务指标

  为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要求,拟适度提高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条件的财务指标。一是,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二是,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三是,将第三套上市标准中的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8亿元提升至10亿元。科创板上市条件本次不作修改。修订后的主板上市条件,拟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拟上市企业应当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二)加强上市公司分红约束

  进一步明确鼓励公司在具备分红能力的条件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预期,积极回报投资者。本次修订将长期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情形纳入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和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正的公司,如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将被实施ST。

  (三)完善四类强制退市标准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类、规范类、财务类和交易类四类强制退市指标。具体内容包括:

  1.科学设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增加一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结合近年来市场关注度高的财务造假案例情况,将标准优化如下:对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标准修改为一年、两年、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具体来说:(1)一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30%。(2)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20%。(3)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虚假记载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计算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的造假占比,以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作为分母,计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科目的造假占比,以披露的净资产金额绝对值作为分母。其中,一年、两年财务造假退市标准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年度,三年及三年以上财务造假行为性质恶劣,本次从严规范,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年度,衔接2020年退市改革。另外,如虚假记载年度涉及2020-2024年度的,仍然适用原标准,即“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合计金额的50%”。

  2.新增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

  为进一步打击资金占用、治理混乱、控制权无序争夺等市场乱象,本次新增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新增“资金占用”退市指标。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严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有必要通过退市机制设立“高压线”,震慑违规占用行为。具体情形为上市公司出现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超过2亿元,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二是新增内控非标审计意见退市情形。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保障,将内控审计意见纳入退市范畴,有利于压实审计机构责任,督促规范公司治理。具体指标为,连续两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三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三是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情形。控制权无序争夺严重危害公司治理,扰乱市场秩序。本次修订增加一项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情形,即“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

  3.完善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

  为进一步出清“空壳僵尸”公司,提高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适用标准,进一步考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严格摘星的内控规范性要求。本次财务类退市指标主要修订如下:一是主板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中的营业收入标准由“低于1亿元”调整到“低于3亿元”,以及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中增加利润总额为负的考察维度,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二是增加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公司(*ST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要求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否则将予以退市。

  4.提高市值类强制退市标准

  为有效推动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投资价值,适当提高市值指标,将原来“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发行存托凭证红筹企业的市值退市指标同步调整。仅发行B股的公司市值退市指标继续维持在3亿元。

  (四)加大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和约束力度

  为加大对财务造假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加强财务造假公司的风险揭示,督促其积极整改,本次修订将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财务造假行为纳入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形成和财务造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相呼应的梯度约束机制。具体地,新增一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满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已满12个月以及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等孰晚条件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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