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4年05月06日 03:02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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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石化 公告编号:2024-034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份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10,675,080股,持股比例为75.45%,累计质押公司股份988,477,5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8.61%,占公司总股本的14.04%。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通知,获悉恒力集团为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恒力集团解除质押的股份将根据其自身资金安排,决定是否用于后续质押融资。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石化 公告编号:2024-035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工业区恒力路一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长范红卫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邬永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康云秋女士、沈国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峰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雪芬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董事及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开展2024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开展2024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在对议案8进行审议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及范红卫,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已履行了回避义务,相应回避股份数为4,187,062,354股。

2、议案11、议案15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本次会议还听取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媛、黄婧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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