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内幕交易案再添“新料”,又有两名人员被罚300余万

苏交科内幕交易案再添“新料”,又有两名人员被罚300余万
2021年03月03日 13:53 江苏金融湃

原标题:苏交科内幕交易案再添“新料”,又有两名人员被罚300余万 来源:江苏金融湃

3月1日,江苏证监局最新披露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涉及内幕交易的,且指向同一家公司—— 苏交科 。两份决定书的当事人,一个是杨扬,一个是徐剑,两人此前均为苏交科员工,且都是中层管理人员。

而在2020年12月30日,江苏证监局还对一起内幕交易进行了处罚,同样来自苏交科,当事人为时任苏交科总裁顾问张卫星。

如此看来,对于苏交科的内幕交易案,监管部门可能还将有“新料”呈现。

事件复盘

2016年1月初,苏交科经中介机构推荐,启动收购美国环境检测服务商TestAmerica Environmental Services LLC(以下简称TestAmerica)的项目。2016年2月,苏交科第一轮报价函获标的公司卖方顾问同意后,苏交科获取了标的公司数据库访问权。2016年3月,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前往美国考察标的公司,回国后,公司决定推进该项目。

2016年3月30日,公司向卖方顾问发出第二轮报价函。3月31日,卖方反馈同意报价。4月1日,苏交科与TestAmerica签署排他协议并安排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4月11日,在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上,公司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就该项目作了汇报。此后,公司持续推进该项目。

2016年5月19日收市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停牌申请。5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同日股票停牌。8月10日,公司股票复牌

苏交科收购TestAmerica项目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苏交科在相关人员赴美国考察后于2016年3月30日发出第二轮报价函,此时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开内幕信息,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共49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越线细节

徐剑时任苏交科市政设计研究三所所长,与承某为同乡,工作之余交往密切,2016年5月17日两人有过通话及短信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5月18日,徐剑使用本人证券账户(资金账号52******,沪市股东代码A817******,深市股东代码0108******),通过本人手机下单买入“苏交科”143,100股,成交金额2,685,986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750,554元。徐剑证券账户自2016年起长达5个月未交易“苏交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临近停牌时点的5月18日,集中卖出其他5只持仓股票,并通过银证转账转入100万元,汇集资金全部买入“苏交科”,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此后买入“苏交科”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徐剑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杨扬时任苏交科工程检测中心主任,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工作上的联系。2016年5月17日,杨扬向鲁某洁发送内容为“刚刚得到消息,苏交科一周内停牌,两月,我已现价买入”的微信,向祝某为发送内容为“明后天停牌”的微信,因此,杨扬不晚于5月17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5月17日,杨扬使用本人证券账户(资金账号52******,沪市股东代码A381******,深市股东代码0060******),通过本人手机下单买入“苏交科”80,000 股,成交金额1,493,700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309,908元。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微信记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扬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苏交科”股票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杨扬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如何惩罚

对于当事人徐剑,经复核,江苏证监局认为:

第一,当事人与承某2016年5月17日存在电话和短信联系,短信虽未涉及内幕信息,但系相约晚上吃饭,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日的联络接触与内幕信息无关。

第二,当事人自2016年起连续5个多月未交易“苏交科”,相较2015年每月都交易“苏交科”不具有延续性,且其5月18日交易前持有“苏交科”实为8万多股,并非其所称约15万股。当事人2016年5月18日向证券账户转入100万,相较前5个月的证券账户资金净流出存在异常。当事人5月18日当天卖出其他5只持仓股票,虽未清仓,但其历史上从未出现同时卖出多只股票而后仅买入一只的情形,因此相较以往交易习惯存在异常。综上,当事人5月18日买入“苏交科”的行为具有临近停牌、临时转入资金、与交易习惯背离等诸多异常情形,认定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了解公司、看好公司业绩等不足以解释5月18日买入“苏交科”的异常性,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买入当时系根据券商评级、股吧信息及技术指标等作出的交易决策。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证明接触联络与内幕信息无关,不能推翻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的事实,也不足以构成交易行为的合理解释,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徐剑违法所得750,554元,并处以1,501,108元罚款。

对于当事人杨扬,经复核,江苏证监局认为:

第一,当事人在调查阶段承认向鲁某洁发送含有内幕信息的微信,与鲁某洁的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与祝某为的微信记录相互印证,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不具备正当理由,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当事人称发送给祝某为的微信“明后天停牌”所指的股票是 兆日科技 ,但兆日科技2016年全年并无停牌事项;称受胁迫才作出自认,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鲁某洁之间存在个人纠纷,不能证明未向鲁某洁发送相关微信。因此,当事人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推翻调查阶段作出的自认。

第二,当事人5月17日买入8万股“苏交科”集中发生在下午1点18分至2点19分之间,结合当事人的自认“当时我买了苏交科以后,我就微信告诉她,说我买了,她也可以买”以及“刚刚得到消息,苏交科一周内停牌,两月,我已现价买入”的微信内容,足以证明其买入8万股“苏交科”与知悉的内幕信息相关。

第三,看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不能排除内幕交易。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后存在买入“苏交科”的行为,即属于内幕交易,动用更多资金并非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的必要条件。第四,当事人在“苏交科”复牌后卖出涉案股票盈利309,908元,是否存在故意卖出获利的意图以及基于何种理由卖出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未再继续买卖“苏交科”从而造成的亏损与本案无关。

综上,江苏证监局认定当事人内幕交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杨扬违法所得309,908元,并处以619,816元罚款。

此前,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时任苏交科总裁顾问、技术管理副总工程师(兼)的张卫星,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苏交科”股票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张卫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张卫星违法所得341,981元,并处以683,962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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