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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董秘好!投资者高价买入大豪,已经为贪婪买单。但引起重组中止的天元律所因素已经消失,重组团队却迟迟不提交恢复材料,重组团队是不是应该为本次重组承担相应责任呢?
董秘回答(大豪科技SH603025):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公司与中介机构还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恢复审核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组相关的重要事项,公司均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不存在法定应披未披事项。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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