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中国化工于2020年1月出具补充承诺函,仅属于新增承诺,并非实际解决措施,不能避免和消除目前瑞士先正达,扬农化工和贵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不符合对沙隆达的承诺要求,依据法理构成事实违约。请问公司的法律代表,是否属实?
董秘回答(安道麦ASZ000553):
您好!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其中列明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包括同业竞争)的内容、期限及履行情况。对于报告期内正在履行的承诺,承诺人遵守了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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