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投资者败诉了!涉某信托公司!

这些投资者败诉了!涉某信托公司!
2023年06月05日 10:27 用益观察

来源:用益观察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相关判决案例,称有投资者申请在期货公司开户交易贵金属期货,经期货公司风险测评后,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在期货公司的多次告知后,该投资者仍然坚持购买,然而本金亏空蚀净。投资者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损失,而法院认为期货公司不违反适当性义务,最终投资者败诉。

无独有偶,近期记者注意到,在一单银行销售券商资管产品的案例中,投资者诉代销银行不适当宣传、误导性陈述,违反适当性义务,但上海金融法院结合证据认为投资者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

有律师指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简称“九民纪要”)就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作出深刻阐释。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既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近日强调,投资者应当重视适当性匹配意见;适当性管理并不阻却投资者自主决定权,投资者经充分说明告知后应当自担投资风险。

风险评级不匹配却坚持买期货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的投资者纠纷案显示,投资者王某申请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从事商品期货交易。但王某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2,适配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而普通商品期货风险等级为R3。

为此,期货公司通过书面说明材料、视频验证等方式,告知王某并非适格投资者,并向其具体说明期货交易的特征和风险。

王某经两次视频验证被期货公司警示风险后,仍坚持投资商品期货,并签署确认风险警示书,表示知悉风险不匹配情况,愿意承担投资风险。最终,期货公司还是为王某办理了期货账户的开户手续。

然而,王某开展贵金属等商品期货交易,产生大额交易亏损,并支出大笔手续费。王某将期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在王某看来,期货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商品期货的风险等级实为R5,期货公司未如实告知前述风险等级,导致其误判交易风险。

而期货公司辩称,已给王某做过风险测评,还通过书面说明材料、视频方式等解释了期货交易风险以及告知王某风险不匹配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在王某坚持开户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提供开户服务符合监管规定。普通商品期货交易的风险等级为R3系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确定,王某所称的R5风险等级没有相关依据。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认为,期货公司在开户过程中,已履行解客户和了解产品的义务,期货公司对于案涉产品的R3定级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如实全面告知了期货交易的风险,明确告知了产品与投资者不适配的匹配结论,已尽告知说明义务,由于投资者王某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基于王某的要求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行为不违反适当性义务。因此,判决驳回投资者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销产品常见适当性纠纷

从多地金融法院披露的案件可看出,涉投资者保护案件中,有关“适当性义务纠纷”是集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成因包括销售者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代替投资者填写评估问卷,投资者实际购买不适当的投资产品,代销产品的销售人员无资质等。

所谓“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性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记者亦注意到,除上述开户案例外,当金融机构在代销产品时若能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后,或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显示,2016年投资者俞某在上海银行购买联储证券的资管产品“联储证券智享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购买金额为300万元。

据悉,上述资管产品投资标的为ZJ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动管理并设立的“XXPPP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该信托计划用于受让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对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按照信托合同,信托计划第四期信托单位于2020年4月26日到期,后终止清算。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联储证券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尚未收回债权本金6982.5万元及其对应的收益。相关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也面临投资损失。

俞某将上海银行和联储证券告上法院,要求上海银行赔偿本金损失75万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要求联储证券承担连带责任。

从判决来看,争议焦点之一是上海银行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上海金融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上海银行已经对俞某进行风险评估,得出结论是成长型,涉案产品属于中等风险产品,符合俞某风险承受能力。

从销售涉案资管产品的双录视频可以看出,上海银行工作人员亦已向俞某出示风险揭示书,说明了产品的投向、面临的主要风险等情况,并要求俞某仔细阅读资管合同。俞某在《业务受理单》下方以手写的文字表明其已阅读资管合同,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由此可见,上海银行已就涉案资管计划的投向、交易结构以及投资风险向俞某做出充分的告知和提示,上海银行已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投资者经充分说明告知后应自担风险

从多个案例可看出,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勤勉尽责,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准确说明产品风险,杜绝虚假宣传和不当诱导投资;另一方面,投资者也要有风险意识,量力而行,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自主决策,做到“买者自负”。

北京金融法院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时表示,投资者要树立风险意识,充分了解投资的相关产品的性质、内容和风险,从事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活动,同时,在交易中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在购买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围绕“投资者适当性”话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三级高级法官童蕾也强调三点内容:

一、投资者应当重视适当性匹配意见,进行理性投资。童蕾谈到,风险承受能力、产品风险等级系根据资产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经验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并非绝对的定量指标,投资者不宜根据两项指标数字差额的大小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明确,如果经测评拟投资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就是投资者不能承受的。

二、适当性管理并不阻却投资者自主决定权,投资者经充分说明告知后应当自担投资风险。童蕾表示,从制度目的来看,适当性管理制度旨在通过提供真实、充分、详尽、明确的信息,辅助投资者作出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自主决定,而非代替投资者决策。

法律对金融机构课以适当性义务,令其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以使投资者能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实现契约正义。

三、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多种告知说明方式,确保投资者充分理解投资标的的特征和风险。

金融机构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投资者坚持购买不配适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基础上,尽到告知说明的义务。告知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如实全面告知投资标的的风险、明确告知产品与投资者不适配的匹配结论。

告知说明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与面谈相结合的方式,多次反复向投资者进行告知说明,以达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金融投资者应当能够理解的程度,确保投资者投资的真实意思。

来源:券 商 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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