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4月30日!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开始申报啦

截止4月30日!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开始申报啦
2024年03月29日 16:12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3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开展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申请创新试点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

国市监竞争函〔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围绕国家战略规划布局进一步提升关键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增强重点产业创新能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体

第三批创新试点以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为单位开展,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工作步骤

(一)试点申请。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自愿提出创新试点申请,认真准备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并提交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择优推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各地提交的创新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择优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三)评估论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创新试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论证,选择5—10个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方向明确、重点产业优势突出、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作为第三批创新试点地区。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三批试点工作,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和初审把关,并在试点名单确定后加强跟踪指导。申请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切实做好创新试点申请工作。

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联系人:价监竞争局 张国宁 010-82261263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7日 

点击查看第一批、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

来源 | 市说新语

编辑 | 邱经炜

审核 | 倪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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