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评论|澳门转让定价近期动态观察和建议

税务评论|澳门转让定价近期动态观察和建议
2024年04月25日 20:05 德勤Deloitte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身处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区域,与中国内地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系紧密,它既是国际贸易自由港,又具备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税制相对简单、稳定等优势,令其备受跨国企业集团的青睐,一直是热门投资地之一。

传统观念中,澳门尚未针对转让定价出台专门的法规,其税务以及转让定价监管往往并未成为跨国公司关注的重点。然而,近年来澳门亦在致力于参考国际标准逐步完善其税务监管体系,包括2016年加入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并在2021年1月1日起废除其原有的离岸业务免税规则。

近期,我们观察到澳门财政局(即澳门主管税务机关)开始逐渐增加对纳税人关联交易的问询和调查,尤其是跨国企业集团在澳门设立的公司,澳门财政局可能会就与澳门公司关联交易有关的转让定价政策提出质询。本文首先梳理澳门目前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法律法规,继而介绍我们对澳门转让定价监管实践方面的观察和建议。

澳门转让定价相关法规发展概览

澳门于2016年11月正式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承诺实施多项BEPS最低标准行动计划,包括四项:

  • BEPS第5项行动计划: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 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滥用

  • 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分国别报告

  • 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相互协商程序

其中,与转让定价密切相关的第13项行动计划-分国别报告以及第14项行动计划-相互协商程序,澳门已相继颁布有关法律以及指引响应实施,总结如下:

澳门分国别报告简介

根据第1/2020号行政法规《跨国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纪录的规定》,以及第21/78/M号法律《所得补充税章程》,澳门有关分国别报告的三层文档规定总结如下:

其中,对于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中所需准备的资料,均有提及需备有转让定价政策和方法:

目前,澳门有关分国别报告的三层文档规定仅针对最终母实体为澳门所得补充税纳税人的情形。

截至本文发出时,澳门尚未正式推出转让定价相关的法规,进一步明确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澳门财政局认可的转让定价政策和方法。但基于现行澳门分国别报告所需准备的资料,基本与《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OECD指南”)强调的独立交易原则一致,可以看出澳门财政局在分析跨国企业集团的转让定价案件时可能亦会考虑OECD指南中的转让定价政策和方法。

澳门相互协商程序(MAP)

在目前澳门所签订并且生效的7份税收协定或安排中(除航空企业双重课税协议),在第九条第二款均有作出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的约定,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为例:

“第九条 联属企业

二、一方将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对本安排其它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如果一方的税务机关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对联属企业之间的交易做了重新调整,那么调整的这部分利润可能会被重复征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第二款规定另一方税务机关应该对就这部分利润已征税款做出相应调整。当然,该款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该另一方应进行自动调整,只有在其认为对方所做的利润调整是按公平交易原则计算的时候,才有义务对关联企业利润做出相应调整。如果双方对调整的依据、原因、数额等发生争议,可按照安排第二十五条相互协商程序进行协商。

在澳门财政局发布的相互协商程序指引中,进一步明确相互协商程序适用于“不同缔约方的关联企业间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转让定价调整”,同时,明确“就有关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问题,财政局会考虑OECD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引”

现时与澳门已签订并生效的税收协定或安排(除航空企业双重课税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葡萄牙、莫桑比克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越南、柬埔寨王国。由于澳门目前的税收协定/安排网络有限,对于欧美、日韩等国家的跨国企业集团,难以凭借税收协定/安排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无法消除澳门财政局对其澳门公司作出转让定价调整后的重复征税问题。为减轻由于转让定价调整而导致的重复征税风险,跨国企业集团在澳门设立的公司需要审视其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适时考虑就其转让定价安排提前与澳门财政局进行预先沟通。尤其是在澳门目前没有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考虑通过预先获取澳门财政局的意见来获取转让定价事项的确定性。预先获取的意见可以涵盖澳门公司在转让定价安排下的定价方式、目标利润水平,以及相应的向上/向下转让定价调整与相关的税务影响,以减少日后来自澳门财政局的质询。

澳门税务法典的转让定价内容

在2021年11月5日的澳门立法会全体会议中,《核准〈税务法典〉》法律草案(简称“法案”)经立法会讨论后表决一般性通过。目前该法案正在细则性审议阶段,尚未最终通过。但是,从该税务法典草案中有关转让定价的内容2,可以对澳门公司未来转让定价的安排提供参考视角。基于法案第一百一十三条:

“转让定价

为确定转让定价,纳税主体可预先向财政局申请订立转让定价事先协议,并要求财政局接纳其转让定价,作为确定其计税依据的直接评估方法。

如纳税主体未向财政局提交转让定价事先协议,又或有关协议未获财政局批准,则纳税主体在作出收益申报时,应申报独立实体之间在类似交易中通常所达成、接受或实施的定价,否则财政局可采用间接评估方法作出相应调整。”

基于上述法案内容,我们预计未来纳税人可以选择先与澳门财政局就其转让定价调整进行沟通并订立转让定价事先协议,亦或是基于未来出台的转让定价法规在纳税申报时披露关联方交易以及转让定价方法。

近年来,随着澳门财政局有关转让定价调整的问询逐渐增多,部分跨国企业集团已经着手准备就澳门公司的转让定价安排与澳门财政局进行预先沟通,我们也成功协助一些企业集团预先获取了澳门财政局就转让定价安排的意见,获得关联交易税务处理的确定性。

近期动态观察

澳门作为外向型的微型经济体,目前正采取“1+4”的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策略3:“1”是按照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的目标要求,促进旅游休闲多元发展,做优做精做强综合旅游休闲业;“4”是持续推动大健康、现代金融、高新技术、会展商贸和文化体育等四大重点产业发展。

跨国集团在澳门所开展的业务也与澳门的重点产业息息相关,比如零售(包括服装与奢侈品、珠宝、消费电子、美妆等)、医药、金融、高新技术以及与旅游休闲相关的配套性行业,还有大量此前在澳门从事离岸业务的公司,在澳门离岸业务法律制度废止后仍然继续在澳门经营贸易业务。跨国集团在澳门设立的子公司往往仅承担非常有限的功能、风险以及资产,而驱动集团利润的核心无形资产往往是由海外的主体企业持有,集团的战略决策也由国外的主体企业制定。在这种安排下,跨国集团往往认为澳门公司仅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应获得相对有限但稳定的利润水平,而将剩余利润分配给承担核心功能风险、且拥有无形资产的海外企业。

对于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澳门公司,常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TNMM),通过筛选与澳门公司经营类似业务、承担相似功能和风险的独立可比公司,建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率四分位区间,并最终由集团在四分位区间内确定澳门公司的目标利润率。如果年终澳门公司的实际利润率高于目标利润率,则需要做向下转让定价调整,反之亦然。

得益于澳门不实行外汇管制,两个方向的转让定价调整在现金流上都可以进行。然而,基于我们在实务操作中的观察,上述转让定价安排在澳门税务角度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包括:

  • 集团确定的澳门公司目标利润率是否被接受?

  • 向下转让定价调整的方式是否符合澳门所得补充税章程税前扣除的规定?

争议焦点一:目标利润率的选择

通常而言,跨国集团主体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会非常关注集团在低税率地区企业的利润率,而澳门目前的所得补充税税率仅为12%,有些情况下跨国集团为了应对主体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风险可能会把澳门公司的利润率设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同时,如果没有对澳门公司的利润水平进行持续和有效的监控,在出现不利因素或者跨年调整的情况下,澳门公司税务申报表上的税前利润可能会在低位徘徊甚至出现亏损,从而引起澳门财政局的关注和质询。

在澳门财政局的角度,在没有进行预先沟通的情况下,往往难以接受相对偏低的目标利润率。澳门作为世界级旅游休闲中心,又位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区域,近年来吸引大量中国内地的游客到澳门消费。因此,尤其对于和旅游休闲相配套的行业,澳门财政局可能会认为澳门市场有其独特的价值,并要求在利润率设定上予以体现;同时,澳门公司对产品的市场营销,可能会增加目标客群对品牌的认同感以及在其他地区购买集团该品牌产品的意愿,这些方面也都反映了澳门市场的价值。

另一方面,澳门财政局自身也通过搜集相关行业的参考数据对企业利润率进行评估。对于一些特点鲜明、业务情况相近的行业,澳门财政局可以相对容易地调取行业内澳门公司的经济数据进行分析。这也对跨国企业集团进行转让定价分析的质量和可比企业筛选的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争议焦点二:向下转让定价调整的税前扣除

在关联交易中,澳门公司的向下转让定价调整实质是把剩余利润转移给海外关联方。在实务操作中,我们看到了以不同形式进行的向下转让定价调整,从澳门所得补充税的角度看,这些不同形式的调整为了税前扣除的目的所需考量的因素也有所不同:

这两个争议焦点往往是澳门财政局在转让定价调查中问询的重点。争议焦点一可以归纳为“关联定价是否合理”,争议焦点二可以归纳为“交易形式是否符合税务规定”。跨国集团在确定合理的关联定价之余,也需要采用符合澳门税务规定的交易安排形式,才能达到预设的转让定价执行结果。

德勤建议

近年来,澳门财政局对于转让定价的关注程度相比以往明显有所提高。基于我们的观察,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澳门公司,可能会是澳门财政局重点关注和问询的对象:

  • 收入规模较高但存在长期亏损、微利;

  • 显著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 某年的利润水平大幅下降;

  • 利润水平与收入规模显著不匹配。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未雨绸缪,定期审视澳门公司的转让定价方法是否合理、可比性公司的选取以及利润率区间的设定是否适用于澳门市场,减轻当澳门财政局启动转让定价问询和调查时造成双重征税的风险。同时,在设定关联交易安排时,除了遵循国际通行的转让定价一般规则,纳税人亦需要了解和参考澳门所得补充税的相关规则。

如果关联交易金额显著,纳税人亦可以考虑与澳门财政局进行预先沟通,通过预先获得财政局意见的方式获得关联交易的税务确定性。

注:

1最终母实体的具体定义可以参阅第21/78/M号法律《所得补充税章程》第一-A條(一):(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跨国企业集团一家或多家其他成员实体的充分利益,以致根据其税务居民管辖区一般适用的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又或其股权在公开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时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2)没有被该跨国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上一分项所指的利益。

2 内容摘录自法案的最初文本,立法会在细则审议时可能会对条文内容作出修改。

3 澳门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第25页。

作者:

邓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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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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