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诺斯不能被视为演化经济学家

为什么诺斯不能被视为演化经济学家
2024年04月28日 12:05 经济学原理
作    者:朱海就来    源:奥地利学派经济学

作    者:朱海就

制度演化是有目的的人的行动的产物,在道格拉斯·诺斯的经济学中,没有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概念,因此也就没有把有目的的行动者视为制度的创造者,相反,制度被视为独立于人的行动的产物,研究者只是用一些参数去“解释”制度,这种方法与新古典经济学的“最大化”是一脉相承的。这种学说虽然被冠以“演化经济学”之名,但它的思想其实并不是“演化的”,而是“建构的”。

诺斯意识到人的观念对演化很重要,所以他引入了意识形态的概念。但是,他笔下的观念,只是他解释演化的一个变量或参数而已,而不是进入个体的头脑,被个体评价,从而影响个体选择的那个意义上的观念。然而,外在的事物,是通过个体的主观评价,才对他的行动产生影响的,经济学不能抹去这个“评价”过程。但是,诺斯所构建的意识形态理论,是用来解释个体行动的,也就是说,这种意识形态是外在于个体行动的,是个体服从的对象,而非个体行动的产物(这才是“演化”)。

这一解释的进路,意味着旁观者为了达到某个目标,可以构建一种意识形态,让个体服从,从而为实现他所认为的最优的社会目标服务,所以诺斯的方法是建构论的,而非演化论的。

对诺斯的这一分析,不仅适用于他的意识形态理论,也适用于他的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即他也是把“产权”和“交易费用”视为独立于个体行动的制度与参数,用来解释他所打算解释的现象。在这种解释中,无论是产权还是交易费用,都与个体的行动(主观评价或选择)无关。由于他的方法本身不是“演化的”,尽管他的解释的对象是“一个演化的历史过程”,但是他却不能被视为一位演化经济学家。

另外,诺斯从“制度”,如“产权”来解释“西方世界的兴起”,也有“用制度来解释制度”的套套逻辑嫌疑,因为某种产权制度的出现,本身就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如前所述,这种方法预设了新制度的产生是“外生的”或独立于个体的行动的,当事人是在外生的新制度和原来的制度之间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显然,这个假设也是不成立的,当事人在行动时,并不能预料具体的新制度是否将会出现,将以何种方式出现。

诺斯的“演化”方法把新制度视为个体进行最大化计算的产物,好像他已经知道个体进行成本-收益计算所需要的信息。诺斯没有意识到,诸如“产权保护”等这种有助于“自发秩序”的制度,并不是个体在追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自动产生的,相反,个体需要一种知识(理性),使他能够意识到这种制度对他是有利的,这种知识,就是真正的经济学,它也是有关“社会存在与繁荣的原理”的知识。虽然自发秩序理论强调制度以“非意图”的方式产生,但是以“非意图”的方式产生“好”的制度的前提,是自发秩序框架的建立,而建立这一秩序框架,要求个体拥有上述知识(真正的经济学)。

如果一种理论(如诺斯的理论),无视或否定了个体的行动,那就意味着它否定了演化机制,因为演化是人的行动的结果。假如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可以产生理想的制度,那么只能寄希望于无所不能的制度建构者,他能够把理想的制度建构出来,而这正是哈耶克所批判的“建构论的理性主义”,它是对理性的反叛。与这种建构论的理性主义相对的是“演进论的理性主义”,也被称为“批判的理性主义”。

这种批判的理性主义,又是需要以特定的知识为基础的。如果人们自己都不了解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以“自发秩序”为特征,以及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那个原理,那个他们将无从进行批判。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确切的理论知识,他们在审视传统的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合理性时,只能凭借自己的理解和经验。

所以,对“文明”这个主题来说,重要的不是考察某种制度(如产权制度)是如何出现的,而是考察自发秩序是如何出现的。诺斯或新制度经济学的错误,就是把对制度的考察,等同于对文明(自发秩序)的考察。他们不清楚,制度其实是无法被直接考察的,因为“制度”就像花苗,是从“自发秩序”的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从“制度”到“自发秩序”(文明)这个路径是错的,或直接考察制度是徒劳的,因为秩序无法化约为具体的各种制度,认为有了某些他们心目中的“好”制度(如诺斯所理解的产权制度),一个“好”的社会就产生了,这正是建构主义的观念。计划经济者所犯的错误,正是试图通过建构制度,来建立理想的社会。

正确的认知路径应该是从“自发秩序”到“社会”。为了使自发秩序具有可能性,人们需要认识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原理,这一“原理”就是“社会存在与繁荣的原理”。如人们缺乏这种原理性知识,那么阻碍自发秩序的制度将长期占据着社会,就像一块土地被杂草占据一样。对中国的传统知识人来说,他们缺的正是有关“自发秩序”的知识,他们的认知都是“从制度到社会”的路径,因此他们试图构想或保留某种制度(如儒家构想和保留道德伦理,法家构想和保留法律)来建立某种想象中的理想社会。

以上用诺斯的例子说明历史主义者在“认知路径”上的一个错误。他们错误地把“文明”落脚到“制度”上,认为考察了他们心目中的理想制度(如产权制度),就是考察了文明(如诺斯);保留或建立他们心目中的理想制度,就是保留了文明(如儒家与法家)。然而,文明应该落脚到“自发秩序”上,而不是“制度”上。制度只有在有助于自发秩序时,才有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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