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多个范畴。其中,在某五金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人民法院首创劳务代偿监督执行规则,对“协作执行单位选定、代偿指导、成果验收”等劳务代偿工作适用规则进行有益探索,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范本。
在全省首创劳务代偿监督执行规则,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范本
汕头市澄海区某五金厂(以下简称五金厂)的经营者曾某某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非法电镀铁件业务,电镀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城区截流渠。
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该厂车间外西南侧污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样品监测项目总铬超标5.1倍、六价铬超标3.64倍、总锌超标6倍、总镍超标42.6倍。经专业研究所专家评估,该厂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生产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1.6万元。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就五金厂的上述行为,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金厂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支付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专家评估费用,并在汕头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五金厂及其经营者曾某某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涉案生态环境损失,且受污染的水体原地修复已无可能的事实,认为本案采用劳务代偿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符合有关规定,亦有利于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曾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并就劳务代偿的折抵标准、期限、内容、监督和效果评估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司法实践中,赔偿损失或环境修复费用是法定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但在行为人经济困难确实无法承担赔偿费用的情况下,通过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责任更能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与意义。
“本案通过依法支持五金厂经营者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帮助其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并在调解协议中指定河长对劳务代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劳务代偿效果进行验收,确保劳务代偿取得预期效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全省首创劳务代偿监督执行规则,并对劳务代偿适用条件、程序、方式、计算标准等作明确规定,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从制度走向实践具有重要作用。
办理一案、规范一类,推动执法部门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
入选本次典型案例的江门市新会区某船务有限公司等诉某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系列案,则通过引导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理适度的处罚决定,教育被处罚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自觉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另一方面,推动执法部门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原则精神,改进完善行政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达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类”示范指引效果。
2020年年底,某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在珠海横琴岛西侧海域查获“粤某货663号”等11艘船舶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实施了海洋违法倾废行为。
执法总队按照“每个倾废航次作出一次处罚决定”的原则,于2022年9月向江门市新会区某船务有限公司(简称船务公司)等行政相对人作出200个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2020万元。
船务公司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或依法改判。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定,执法总队作出的部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遂判决撤销了其中197个行政处罚决定,对另外3个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予以认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组织各方当事人加强诉中协调和解,推动执法总队自行撤销了197个一审败诉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总队的自我纠正行为予以认可,主动申请撤回对197个行政处罚案的起诉,表示自愿接受执法总队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另外3个一审败诉案件主动撤回了上诉。
执法总队与行政相对人均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0宗系列案经协调和解后,以撤诉方式得到实质化解,生动诠释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担当与作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系列案通过发挥行政审判依法监督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职能作用,在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免遭不合理的高额罚款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同时,也成功避免行政机关因大规模败诉而影响其执法权威,以及败诉后重作处罚决定可能再次引发的诉讼风险,推动提升了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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