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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当事人:四川威廉汉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廉汉姆),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威廉汉姆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威廉汉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2015年至2021年,威廉汉姆在向投资者销售威廉地铁投资基金过程中,没有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也没有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015年至2021年,威廉汉姆在向投资者销售威廉地铁投资基金过程中,向方某等多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金额低于100万元。
三、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有关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威廉地铁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者为11名(含管理人跟投),实缴规模20000万元。与威廉汉姆实际投资者人数及募集金额不符。威廉汉姆没有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更新威廉地铁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实缴规模。
四、未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2015年至2021年,威廉汉姆在向投资者销售威廉地铁投资基金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部分投资者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备案资料、委托投资协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威廉汉姆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四川威廉汉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对四川威廉汉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三、对四川威廉汉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有关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四、对四川威廉汉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相关资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违规事实,合计对四川威廉汉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二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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