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都奇案,造就史上最贵入学分班费!

魔都奇案,造就史上最贵入学分班费!
2024年09月29日 16:00 鱼眼观察

作者:刘虎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楼双燕诉亲姐楼燕代持股权确权纠纷案历时近7年,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该案历经原一审、原二审、重一审、重二审四次审判,宝山法院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相同的证据做出了两份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着实不可思议,而案件本身之曲折,更让人叹为观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宝山法院重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楼双燕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涉及价值上亿元资产的归属,也造就了史上最贵分班费。亿元资产之争,究竟是妹妹无偿相赠,还是姐姐巧取豪夺,还得从头说起。

上海宝山法院。刘虎 摄

01

为了孩子读书,杭州人楼双燕不慎种下祸根

2009年4、5月间,正在公司上班的楼双燕接到母亲的电话后,应约到母亲家里和姐姐楼燕一起商讨儿子高伟杰初一分班之事,楼燕主动表示和杭州萧山高桥初中校长很熟悉,可以帮忙落实高伟杰分到一个好的班主任,但由于孩子较为调皮,学校要求家长写一个《承诺书》,承诺同意学校的管理要求。

随后楼燕在抬头为“萧山市宏昌物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信笺纸上书写《承诺书》,写了几行字以后,楼双燕发现楼燕将《承诺函》错写成《承兑函》,便提醒楼燕写错了。而后,楼燕表示她一时也写不好,建议楼双燕在空白的信笺纸上签上名字,交由楼燕到学校问清楚后直接填上内容交给学校就可以了,为了防止出错,让楼双燕多签两张。

作为孩子母亲,楼双燕当时一心想着给孩子找个好班主任,楼燕是自己的亲姐姐,还有母亲在旁共同商讨,所以并未觉得有啥不妥,便按着楼燕的要求在写错的《承兑函》后面三张空白信笺纸上签了名,而后楼燕就将那张写错的有《承兑函》字迹及另三张有“楼双燕”签名的空白信笺纸放进包里带走了。

过后一两个星期的周五,楼双燕和从上海回到萧山过周末的丈夫高翔聊起此事,高翔表示自己也当过老师,从未听说过分班还有需要家长签承诺书这样的事,提醒空白签名信笺纸在外面流落很不妥当,让楼双燕将空白签名信笺纸要回来。

第二天一早,楼双燕赶到姐姐在萧山的家里,向其提出要收回空白签名信笺纸,楼燕以睡觉为名待在楼上房间,迟迟未露面。等到中午,楼燕下楼告诉妹妹,称空白签名信笺纸已被其撕碎并扔在其上海住处的废纸篓中,楼双燕要的话,自己去取。于是,楼双燕与四妹楼某夫妇一起从萧山赶往楼燕在上海的住处,在废纸篓中果然有撕碎的信笺纸,可以看到其中有《承兑函》以及 “楼双燕”签名等字迹,碎纸片上面还有一些水渍。楼双燕将这些碎纸片收集了起来,并用旁边的报纸包好带回萧山。回到萧山后,楼双燕向高翔出示了一下,表示已经拿回来了,然后随手留存家中。

楼双燕、高翔夫妇原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殊不知,楼双燕这次出于对孩子关心和姐姐信任所做的轻率之举,埋下了无穷的后患。

02

事件开端:《代持协议》的由来

1992年,杭州萧山人高翔离开教师岗位来到上海宝山创业,1995年创立了上海巨盈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巨盈公司”),围绕着宝钢生态圈从事钢铁贸易生意。到2001年前后,公司渐渐上了规模,年销售额达20多个亿,在上海钢贸圈中成为排名前十的大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也跻身民营企业销售额500强。

2001年,楼燕从教师岗位离职后入职巨盈公司。其丈夫屠锦铭从萧山市城厢镇来苏办事处起步,2003年2月起先后任萧山区临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书记,2011年12月起任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2019年2月任萧山区政协副主席,2022年6月退休。

凭借自家人的信任和优秀的工作能力,楼燕很快就在巨盈公司担任了投资部经理等重要职务。

2003年12月,巨盈公司与上海金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十几名股东协议约定以2000万元价格收购金刚公司100%的股份。金刚公司是一家为宝钢等钢铁企业配套生产冶金焊丝、焊剂材料的制造型实体企业,为保证顺利交接过渡,巨盈公司对金刚公司的收购采取分阶段进行:2004年1月第一阶段先收购70%的股份,余下30%的股份约定在2007年春节前完成收购。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宝钢配套企业金刚公司。刘虎 摄

第一阶段收购完成后,巨盈公司委派楼燕担任金刚公司的董事长。

为了激励作为核心高管的楼燕,2005年11月23日金刚公司原股东和巨盈公司、楼燕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巨盈公司将金刚公司余下30%股份的受让权让渡给了楼燕,即原股东将余下30%股份转让给楼燕。由巨盈公司为楼燕垫付首批100万元转让款,并由高翔为楼燕应付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后续楼燕用金刚公司分红款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巨盈公司提前让楼燕来收购剩余的金刚公司30%股份,也是为了方便金刚公司能为巨盈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减少十几名老股东对担保风险的担忧。2005年12月5日,金刚公司的股权变更为巨盈公司70%、楼燕30%。

2005年底,因巨盈公司和旗下的浙江巨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需要申请银行贷款,金刚公司是制造型实体企业,计划由金刚公司提供担保。为使金刚公司不被认定为巨盈公司控股企业,顺利通过银行担保授信,巨盈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翔夫妇与楼燕商定,将巨盈公司持有的金刚公司60%的股份转让给楼双燕,并由楼燕代持。

楼双燕与楼燕签订了《关于上海金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以下称《代持协议》)以及楼燕代楼双燕与巨盈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至此,金刚公司股权实际情况为楼双燕60%(由楼燕代持)、楼燕30%、巨盈公司10%。

此时,高翔、楼双燕夫妇对楼燕充分信任,并委以重任,但事件后续的发展却完全颠覆了他们的认知。

03

异变陡生:神秘的《终止股权协议》

2013年开始,楼双燕要求与楼燕解除代持关系,将股权归还,但楼燕一直推诿拖延。

2016年8月,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楼双燕就楼燕代其持有金刚公司60%股权要求确权并显名的股权纠纷向宝山法院对楼燕提起了诉讼,宝山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楼双燕向宝山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明确双方代持关系的双方于2005年12月签订的《代持协议》以及楼燕代楼双燕与巨盈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楼燕在《答辩状》中承认签订过《代持协议》,且《代持协议》为其亲笔书写,但辩称该《代持协议》未履行过,并向宝山法院提交了签订人为楼燕和楼双燕的《关于终止上海金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协议》(以下称《终止股权协议》)为主的证据材料一组予以佐证,证明楼双燕在2009年5月(文件落款标注的时间)已经自愿放弃了金刚公司60%的股权。并称该协议为楼燕亲笔所写,一共只签订了一份,由其保管。

楼双燕及高翔说他们第一次见到这份《终止股权协议》时可谓大惊失色。这份楼燕提供的文件彻底颠覆了楼双燕与巨盈公司提供的各种证据,而协议上落款处“楼双燕”的签名看起来的确是楼双燕本人的字迹!这种情况下,他们与楼燕的诉讼岌岌可危。

金刚公司距上海地铁3号线友谊路站300多米,狭长的地块盖满厂房,整体占地面积约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2003年巨盈公司收购价为2000万元,当时适逢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2009年时价值已不可同日而语,若按2023年标准衡量,仅从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估算,价值就已经过亿。

楼双燕表示,她本人从未见过、也从未与楼燕洽谈或签订过《终止股权协议》,协议肯定是假的。她有老公有孩子,怎么可能在楼燕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放弃价值如此高的60%的股权呢?明显有悖常理!她随即向法庭提出就是否签订过《终止股权协议》对双方进行司法测谎,楼燕律师庭上表示同意测谎,庭后征求楼燕意见,被楼燕拒绝。

至此,楼燕提交的《终止股权协议》的真伪成为本案的焦点。

如果协议是真的,既然妹妹已自愿放弃股权,那么理应驳回其诉请。如果协议是假的,由于协议是姐姐亲笔所写,仅从协议内容看也确认了代持的事实,如果妹妹没有放弃的话,结合相关其他证据,那么应该支持妹妹的诉请。

面对突然出现签有自己名字的《终止股权协议》,楼双燕想起了前述2009年曾因儿子初中入学分班向姐姐提供过有自己签名的空白信笺纸的事,推断楼燕当时并未将空白签名信笺纸全部归还,应是在截留的有其签名的空白信笺纸上擅自添加协议内容,伪造了《终止股权协议》。于是,楼双燕回家找到了当年包裹碎纸片的纸包,初拼以后,只拼出了一个签名。

楼双燕遂向法庭提交了当年无意间保存下来的的信笺纸碎纸片,并书面向法庭详细陈述了产生的过程,质疑楼燕存在伪造文书的嫌疑,并多次书面向法庭申请对双方进行司法测谎,均被楼燕拒绝。

此后,经过楼双燕申请,在法庭主持下,双方通过抽签选定了楼燕推荐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信笺纸碎纸片与楼燕所持《终止股权协议》原件进行了以笔迹比对为主的司法鉴定。

04

司法鉴定意见迎转机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表明,鉴定无法判断《终止股权协议》上的内容形成的时间是否晚于协议落款处“楼双燕”的签名,但在鉴定过程中有鉴定委托事项外新的重大发现:楼双燕从楼燕处取回并保存的信笺纸碎纸片上的“楼双燕”签名,是以楼燕手中所持《终止股权协议》原件上落款处的“楼双燕”签名为“母本”打印复制的,并非手写!

楼双燕及高翔坦言,看到鉴定意见时他们也很震惊,他们手中保存的碎纸片上的“楼双燕”签名居然不是用笔写的,而是“打印复制”的!这完全超出了他们原来的推测,但同时也看到了胜诉的希望。因为鉴定前他们也分析过,要鉴定出《终止股权协议》上的内容的形成晚于“楼双燕”的签名是有困难的。庆幸的是“打印复制”的鉴定结果却将楼双燕陈述的事实与《终止股权协议》联系了起来,可以证明楼燕伪造了《终止股权协议》:

首先,楼燕提供了这份有楼双燕签名的协议,承认协议内容由楼燕书写。法庭已经查明,《终止股权协议》实际只有一份,在楼燕手里,说明该协议的原件在楼燕处,即作为“母本”的检材2一直在楼燕手中。

其次,《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检材1”纸张碎片中拼合的“楼双燕”字迹不是书写工具直接书写形成,而是以“检材2”《终止股权协议》上“楼双燕”的签名为“母本”打印复制形成。结合“检材2”一直在楼燕手中的事实,可以证明楼双燕提供给法庭的有“楼双燕”签名的纸张碎片只能来源于楼燕,因为楼双燕无法接触到“母本”《终止股权协议》。只能来自于楼燕的有“楼双燕”签名的纸张碎片却在楼双燕手中,并由楼双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且纸张碎片上“楼双燕”签名四周为空白,可以证明楼双燕的确向楼燕索要过有其签名的空白信笺纸,而楼燕在庭审中也确认做出过归还的表示和动作,这符合楼双燕向法院陈述的有关事实即因孩子读书分班事宜向楼燕提供过有“楼双燕”签名的空白信笺纸。

楼双燕提交的碎纸片拼合后的“楼双燕”签名四周是没有内容的,而《终止股权协议》上的“楼双燕”签名四周则有协议内容,由于碎纸片上的签名是以《终止股权协议》上“楼双燕”签名打印复制的,说明当时信笺纸原件上并无协议内容,内容是楼燕后面擅自添加上去的。

05

相关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笔者查看历次庭审笔录,发现针对楼双燕提交法庭的《司法鉴定申请书》中有关碎纸片产生及取得过程的陈述,楼燕在几次法庭调查中进行了回答,其陈述了以下事项:

①2009年8、9月间,楼燕的确与楼双燕为高伟杰读书分班,向楼双燕提出过因学校需要,要求楼双燕写《承诺书》的事宜;

②碎纸片拼接出的“承兑函”、“有高伟杰”、“就读高桥初中”的字迹为楼燕书写,写错了后向楼双燕表示是开玩笑的。

③楼双燕在写错的《承兑函》上签了名字,该纸张由楼燕装在包包里带走了。楼燕当天晚上回到上海的家里后,整理包包时,拿出《承兑函》想想觉得好笑,就撕碎了。

④楼双燕向其讨要过信签纸(楼燕原本说是当晚,后来又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楼双燕讨要的不是空白签名信笺纸,而是那张写错的《承兑函》。

⑤楼双燕确实和四妹楼某夫妇从萧山赶到楼燕上海家中,从废纸篓里收集了信笺纸碎纸片。

虽然楼燕否认楼双燕曾向其提供过有签名的空白信笺纸,但上述部分内容印证了楼双燕的陈述。

从笔者的角度看,无论是楼燕或者楼双燕,其中必有一人打印复制了碎纸片上的“楼双燕”签名。面对这样的司法鉴定结果和庭审确定事实,楼双燕的分析证明是有一定道理的。笔者从逻辑上推断,楼燕造假的几率最大。

首先,《终止股权协议》的排版不符合日常排版惯例。原一审法庭查明《代持协议》、《终止股权协议》协议内容均系楼燕书写,《代持协议》下方“甲方”“乙方”呈左右排列,这是符合日常排版惯例的。但《终止股权协议》下方“甲方”“乙方”却在协议右下方呈上下排列——签名各方若如此排列,按惯例应该靠左下方。由同一人所写,《代持协议》符合排版惯例,《终止股权协议》却不符合,更显蹊跷。而类似保证书、承诺书中保证人、承诺人的签名才会签在右下方,所以,《终止股权协议》极有可能是楼燕以学校要《承诺书》的名义骗得有“楼双燕”签名的空白信笺纸,然后擅自添加了有关协议内容,造成了这种不符合日常惯例的排版方式。

其次,当楼燕出示《终止股权协议》后,在本案原一审、重一审、重二审过程中,楼双燕多次当庭及庭后书面要求就《终止股权协议》的真伪及碎纸片的形成过程对楼燕及楼双燕本人进行司法测谎,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但楼燕自始至终都拒绝测谎。特别是楼燕在原一审败诉后宝山法院重审的过程中仍然拒绝测谎,着实让人不解。

楼双燕陈述,从楼燕上海家里取回的信笺纸碎纸片(即“检材1”)初拼为两张有部分缺失的信笺纸,其中一张有“承兑函”、“有高伟杰就读高桥初中”字迹,另一张为有“楼双燕”签名的空白信笺纸,2018年9月法庭在司法鉴定前对双方提供的检材进行了质证,法庭也将楼双燕的《司法鉴定申请书》交给了楼燕,楼燕并未对楼双燕提交的“检材1”提出异议,承认“承兑函”及“有高伟杰就读高桥初中”字迹为其所写。因此,可以认为楼燕确认从其上海家里取回的碎纸片里有一个“楼双燕”的签名,否则楼燕在对检材质证时肯定会提出异议。《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2019年4月2日原一审法庭开庭审理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了各方质证,楼燕对意见书内容也没有提出异议。2022年8月29日庭审时楼燕也再次确认了这一事实,只是楼燕辩称“楼双燕”的签名是在写错的《承兑函》上。

虽然楼燕始终坚称没有收到过有楼双燕签名的空白信笺纸,也没有制作过复制有“楼双燕”签名的空白信签纸,但有“承兑函”等字样的信笺纸和复制有“楼双燕”签名的空白信笺纸被楼燕重叠撕碎,使楼燕无法自圆其说。

06

原一审因“真伪不明”对《终止股权协议》不予采信

该案原一审法庭历时二年零八个月,先后组织了三次审理及多次法庭调查及司法鉴定,2019年5月31日宝山法院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以下称原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楼双燕的诉讼请求。

原一审法庭首先根据《代持协议》及其相关证据确认了双方的代持关系,然后通过分析,认定在《终止股权协议》出现之前,金刚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并未受到其后各种经营活动影响而改变。

对于《终止股权协议》,原一审法庭关注到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但原一审法庭没有简单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裁判,而是对《终止股权协议》签订的背景、对价支付情况、是否有其他关联证据的支撑等方面进行调查。最终,因楼双燕并未收到过对价而放弃巨额财产有悖常理、《终止股权协议》签订缺乏相应背景、《终止股权协议》内容与楼燕自述《代持协议》未履行过自相矛盾、以及楼燕对楼双燕陈述的信笺纸碎纸片取得过程的一些确认等方面,结合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重大发现,对《终止股权协议》不予采信。

该判决依据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的规定。

07

重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宝山法院判处楼燕败诉后,被告金刚公司提起上诉,该案经二中院邵美琳审判长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宝山法院重审。

上海二中院。(资料照片)刘虎 摄

该案自2019年9月底发回,重一审法庭于2020年6月审理结束并让各方律师提交了代理词,但迟迟未见判决。2020年底因审判长调离了宝山法院,更换由朱志磊法官任审判长。朱志磊法官于2021年1月进行了1小时左右的庭审,在2021年3月初作出重一审判决。

重一审在没有任何新增事实和新增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与原一审截然相反的判决:首先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条鉴定意见,采信楼燕提交的证据《终止股权协议》,然后又根据该协议第1条“双方于2005年12月所签订的《关于上海金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协议自签订之时终止,双方不再履行”,推论《代持协议》自签订之始双方就没有代持合意,从而驳回原告楼双燕的诉讼请求。

对这个由同一法院、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作出的完全相反的判决,原告楼双燕认为非常荒唐。

重一审法官论证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支持楼双燕的说法,无法得出‘《终止股权协议》系楼燕在楼双燕签名后擅自添加内容而形成’的判断,鉴于楼双燕对《终止股权协议》落款处‘楼双燕’的签名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终止股权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从而采信了《终止股权协议》,并作为整个重一审判决的基础。原告楼双燕认为,鉴定结论是“无法判断检材2正文字迹及落款处楼燕签名是否晚于落款处楼双燕签名的形成时间”。这一鉴定结论为中性表述,实际上表达的是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认定为“不能支持”,是对鉴定意见的误读,具有明显的偏向性。

此外,楼双燕认为,重一审法官在引用鉴定意见时,还选择性的引用了鉴定意见(五),而完全忽略了有关“打印复制”问题的鉴定意见(四)。“打印复制”签名表明有人在作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涉及上亿资产案件中的伪造证据,显然属于情节严重,如构成犯罪,则可能触犯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等具体罪名。法官对此刻意回避和无视,显然很不正常。”

原告楼双燕称,法官根据《终止股权协议》第1条推论《代持协议》自签订之时双方就没有代持合意,将“终止”视为自始无效,就更让人难以理解了,《代持协议》客观存在,肯定是履行的,否则,《终止股权协议》上怎么会有“不再履行”、“双方共同经营期间”的描述呢?

楼双燕表示,重一审判决还存在主观臆断、重要事实认定错误的地方,比如法官判决时认定“且在后续进行仲裁(楼双燕与楼燕2012年发生的一起包括金刚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时,楼双燕及巨盈公司也没有提及任何股权代持的情况,有悖常理”,并作为双方没有代持合意的判据之一。但楼双燕向笔者提供的仲裁委查询档案资料显示,当年的股权纠纷仲裁案中,楼双燕及巨盈公司恰恰向仲裁庭提交并质证了《代持协议》。反观楼燕却没有出示《终止股权协议》,并向仲裁庭提出放弃对金刚公司股权的质证。

基于上述理由,楼双燕及巨盈公司立即提起了上诉。上海二中院历时1年半,最后维持了重一审判决,驳回了楼双燕的上诉请求。

重二审法官亦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终止股权协议》的真实性及其效力认定。

重二审邵美琳审判长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中,用于司法鉴定的样本碎纸片系由楼双燕提交,且该碎片由其自行保管多年,碎片中拼合的“楼双燕”虽复制于《终止股权协议》落款处“楼双燕”的字迹,但究竟系谁复制的具有不确定性,且这一情况难以推导出楼双燕在空白信笺纸上签名这一事实”,法官还提出,即使如楼双燕所述的,存在其为儿子读书一事曾在空白信签纸上签名的事实,亦不能推断出楼双燕未曾签署过《终止股权协议》。因此,认定楼燕的证据《终止股权协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楼双燕、巨盈公司提供的现有举证不足以对抗楼燕的举证。

面对如此重二审结果,楼双燕表示感到惊诧莫名:打印复制“楼双燕”签名的“母本”只有一份,一直由楼燕保管,她如何能够复制?作为法院主持下的司法鉴定,鉴定前对检材进行了质证,楼燕并未对检材提出异议;鉴定后鉴定出“打印复制”的结果,法庭组织双方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楼燕同样未提出异议。这就是说楼燕确认她从楼燕上海家里取回的碎纸片上的“楼双燕”签名是一个打印复制件,如果她取回的是一个真实的签名,面对“打印复制”的结果,无论出于对事实的确认,亦或是趋利避害的本能,楼燕都会立马提出异议。邵美琳审判长却对此提出了质疑,这不是在推翻已经法院审理查清的事实吗?

“邵美琳审判长宁可采信不敢对真伪进行测谎的楼燕提交的《终止股权协议》,并认为其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却对始终敢于测谎并在2022年8月29日庭审中提出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楼双燕提出质疑,实在让人不得其解。”

楼双燕告诉笔者,依据原一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在本案中,针对楼燕提交的证据《终止股权协议》,结合楼双燕提供的事情经过说明、信笺纸碎纸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测谎意愿、未支付对价等等疑点,足以使《终止股权协议》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了,于法于理,都应该对《终止股权协议》不予采信。

在本案重一审、重二审判决书中,法官排除了本案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的适用。而原二审发回宝山法院重审的理由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没有说适用法律错误。这是为何?

“何况,就算《终止股权协议》是真的,我楼双燕放弃了金刚公司60%的股权,也没有指定归楼燕所有,这也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常识。”

08

真相在哪里?

宝山法院的重一审判决以及二中院的终审判决都采信了《终止股权协议》,驳回了楼双燕的诉请,这样,楼双燕最终因孩子读书分班错付空白签名信笺纸的行为买了单,本案所涉标的资产价值上亿元,可谓史上最贵的入学分班费。同时,判决结果反推可得当年楼双燕自愿无偿放弃数千万资产,是否滑天下之大稽?

本案虽然已经终审,但当事人楼双燕表示自己并未获得依法公正,必将通过司法监督程序继续讨要说法,其中围绕《终止股权协议》真伪的问题虽然还没有在法院得到解决,但真相似乎已经在查明的事实中了。

笔者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后续进展。

参考法律文书:

(2016)沪0113民初15972号

(2019)沪02民终8603号

(2020)沪0113民初4298号

(2021)沪02民终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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