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8月,一名六旬男子到甘肃刘家峡一个滑翔伞基地学习滑翔伞,在培训的最后一天发生意外从高空坠落,身受重伤。在医院抢救了10天后,他不治身亡。
其女儿小思(化名)告诉记者,她父亲学习滑翔伞,连一个正式合同也没有,只让他签署了一个类似“生死协议”的免责书,她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场地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当地应急管理局近日做出事故报告,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而系高风险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事件。小思表示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结论,考虑进行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滑翔伞高空坠落
当事人抢救10天后不幸离世
小思告诉记者:“他当时是找了一个教练,教练说训练场地就在刘家峡,他就从吉林飞到甘肃,找教练学习滑翔伞。他跟教练或者场地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信息,只有一些微信转账记录,还有教练通过微信说的费用等内容。”
开始训练前,小思父亲曾签署过一份《滑翔飞行安全自律免责书》,其中以印刷体写着“我自愿参加滑翔运动。我的身体健康,心智清楚。本人在滑翔运动中仅支付了场地维护费,再无其他任何费用。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均由本人(签名者)负责,家属、遗嘱执行人或有关人员均不能状告任何队友及飞行场地管理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向任何队友和飞行场地管理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该协议只有她父亲的签名,没有场地或者教练等签名或盖章。
小思说,教练卖给父亲一个滑翔伞,具体来源她并不知晓。之后她父亲又给了教练约3万元,可能包括伞钱、场地费、培训费、证书费等。
事故发生在8月12日,本来是训练的最后一天。小思说:“滑翔伞在高空失控坠落,我父亲没有当场身亡,救援人员到了之后,说人还没死,他们才打了120,因为那个基地非常偏远,海拔也有1000多米,救护车来得比较晚,把他送到最近的永靖县医院。医院当时就下了病危通知书,说要转到大医院去,因为人已经是重度昏迷,县医院处理不了。”
转到兰州的一个医院之后,她母亲才赶到甘肃。“我母亲到了之后,又转到兰州更好的医院,但是抢救10天之后还是不治身亡。因为他高空坠落,重度颅脑损伤、内脏损伤、多处骨折。”小思说。
家属质疑:
新手1500米是否能独立飞行?
小思后来也去基地看过,曾经询问教练和场地有什么关系,教练表示没有什么关系。小思猜测:“可能他每次有学员了,就给场地付一下场地费,没有雇佣关系。”
小思告诉记者基地海拔大概是1500米,降落地点为海拔大约500米的黄河岸边。
国家体育总局曾发布《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根据技术水平,将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其中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
小思说,她父亲是一个初学者,“不应该允许进行1500米高的独立飞行”。此外,小思还认为售伞是违规操作,翔伞是进口的初级伞,她不知道来源是哪里,没有看到相关证书。
小思曾经跟教练和场地方甘肃煜高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涉,但是该公司表示此事跟他们无关。教练表示遗憾,只是说这个事故谁也不想看到。
记者联系场地方甘肃煜高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表明记者身份后,接线人员表示“无可奉告”。
12月30日,记者多次拨打小思提供的涉事教练电话,均未能接通。
此后永靖县应急管理局也给出了意外事故报告,根据小思提供的事故报告摘要:2025年8月12日,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国际滑翔基地发生一起滑翔伞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参与人员小思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永靖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出具《“8•12”滑翔伞高处坠落事件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而系高风险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事件。
小思表示对该调查报告不能认可。她说,报告显示该滑翔基地行业与属地监管双重缺位、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案涉营地周边居民及永靖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反映,该营地此前多次发生飞行受伤事故”。还有一些在该基地学习滑翔伞出事故受伤的人员和她联系,表示正在进行维权。
12月30日,记者致电永靖县应急管理局,询问《事件调查报告》相关情况,接线人员告知此事需向宣传部门了解。
记者随即联系到永靖县宣传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和文旅局等部门积极进行了处置和应对,死者家属的律师要求成立调查组,调查前因后果。当地起初表示,航空器事故应由民航部门调查,永靖县没有相关权限,但其律师表示可以由当地调查。于是本着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了一个调查组,从省应急部门专家库中邀请专家进行了调查,出具了报告,认定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属于滑翔伞体育运动意外伤亡事故。对方对这个结果感到不满意。
而小思认为,调查报告采信了教练的说法,称8月10日已经结束训练,实际上她父亲买的飞行保险到期时间为8月12日。事前所签的“免责书”所写日期是7月31日至8月14日。
小思希望当地重新进行调查,“如果他们不想重新出报告,或者还是说100%的责任在我父亲,我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自律免责书》不足以成为免责理由
目前双方对事故性质尚有争议,而死者事前所签《免责书》是否合法也有疑问。
北京含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代月表示,本案中机构的《自律免责书》最多能证明机构履行了部分风险告知义务,其对具体风险的表述不清,只是笼统说明了“有危险性”“具有未知因素”,也没有说明一旦发生事故学员可以采取的自救措施。因此,这份《自律免责书》可能会作为机构告知风险的证据,但不足以作为机构免责的依据。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需要通过上述具体方面进行考察。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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