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8万买基金亏掉164万本,上海银行因“两宗罪”被判赔偿90%

558万买基金亏掉164万本,上海银行因“两宗罪”被判赔偿90%
2024年10月16日 13:10 开甲财经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王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某某银行虹口支行存在“应双录(录音录像)未双录,且客户经理违规承诺预期收益”的违规行为,被判赔偿投资者90%损失。

企查查数据显示,上海银行虹口支行为上述判决书的当事人之一,某某银行显示为上海银行。开甲财经注意到,上海银行虹口支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大伟与裁判文书披露的上海银行虹口支行行长张某同姓。

另据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报道,根据文书内容检索,上述判决书中的某某银行是上海银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7日,“60后”投资者王女士在上海银行天宝支行通过“上海银行APP”认购一款“XX产业前瞻混合A”的基金产品,认购金额558万元,成交价格1元,成交净值为1元。

2022年9月26日,王女士赎回案涉基金份额418.5,000,成交净值0.721元,确认金额300.98万元,交易后剩余份额1,395,757.7。截至2023年9月14日,该基金累计亏损170.16万元,剩余金额86.86万元。现该基金剩余1,395,757.7份额未赎回。

又查明,2023年2月20日,王女士向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投诉举报上海银行虹口支行在案涉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同年6月21日,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一份《某某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答复书》显示:

经查,上海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应双录(录音录像)未双录情况,且客户经理对您违规承诺预期收益。对此,我局已责令上海银行进行整改,并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违规责任追究。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赎回基金部分份额时,是应银行员工明确要求“先赎回部分,不要全部赎回”,并答复“王女士损失由银行负担”,之后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王女士投诉至银保监部门,银保监部门于2023年6月21日对银行违规行为作出认定,次日王女士已明知存在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王女士并未及时赎回导致投资损失进一步扩大,之后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故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投资损失计算基准日应以2023年6月22日为宜。据此,一审法院确定王女士本金损失为163.8万元。

关于利息损失,上海银行虹口支行员工承诺保本保收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该承诺无效。故该利息损失,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参考值。案涉基金于2021年6月8日确认购入,故一审法院以前述本金损失为基数,计算至2023年6月22日止的利息损失为12.45万元。

上述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176.25万元,由上海银行虹口支行按照90%责任比例赔偿王女士158.63万元。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上海银行虹口支行是否应对王女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利息标准和损失基准日如何确定。

根据银保监部门答复书记载,上海银行虹口支行在案涉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应双录(录音录像)未双录情况,且客户经理对您违规承诺预期收益”的违规行为,与一审录音证据相互印证,上海银行虹口支行的违规销售事实可以确认。

上海银行虹口支行主张的王女士过往投资金融产品,在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与案涉基金存在巨大差异,故即便属实也不构成对其责任的免除。

关于责任比例,王女士作为有一定证券和理财产品投资经验的金融消费者,也应具备基本的风险识别能力,故一审综合判定王女士承担损失的10%,上海银行虹口支行承担90%,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王女士负担2605.72元(已交纳),由上诉人上海银行虹口支行负担10057元(已交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上海银行很少为客户投资亏损担责,法院判决上海银行赔偿客户90%损失的情况极为少见。

开甲财经注意到,今年7月8日、7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先后发布扈某某与上海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二审判决书,法院两次都驳回了扈某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奚某与上海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判决书,法院也驳回了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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