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利好丨互联网寿险细则最全解读,打开中小险企与中介增长空间

大利好丨互联网寿险细则最全解读,打开中小险企与中介增长空间
2021年01月06日 17:38 今日保2017

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落地约1个月后,第一个相关配套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

纵览全文,这一次人身险互联网规范,给出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义之余:

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也给出了两大利好,尤其是对一众中小寿险公司和中介而言:

①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②符合条件情况下,放开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 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的销售。

这无疑解决了众多险企期待已久的因机构布局不足无法与大公司同场竞技的问题,为之走向“小而美”“小而强”的差异化之路,提供了政策基础。

那么,一家人身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不设分支机构打开互联网保险的市场?

1硬件条件:险企售卖互联网人身险须符合四大铁律

“征求意见稿”的主体条件中,列出了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四个主要条件:

①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②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③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④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含)以上

综合来看,大部分保险公司都符合上述条件。偿付能力不足120%、核心偿付能力低于75%的公司甚少。

治理评估为C级以下的也仅有五六家。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征求意见稿”一并规定了财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条件: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

这一次基本上,放行大部分企业。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除符合规定中的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事实上,这给了专业保险中介的机会。

这也符合当前趋势,一定程度上,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作界域愈发丰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能交互。如风险管理,特别是风险评估和控制,产品设计等。拥有强大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的专业中介、全国型中介近年纷纷发力服务链条。

这意味着:销售之外,保险中介也可以涉及产品设计、核保核赔、客户服务等保险运营链条,增加多元化的收入途径。

2软件条件:需具备技术、运营和服务等三大软件能力

主体条件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技术能力方面,要求:

保险公司应具备独立、稳定的业务系统。能够支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长期持续经营,具有符合业务规划的并发处理能力,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应具有满足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开展所需要的财务系统,设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用账户,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运营能力则包括四点:

①在线投保。支持在线向消费者展示全部投保资料,远 程获取必要投保信息,能够实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在地确认、本人身份识别等基本功能。

②在线核保。原则上应实现自动核保,鼓励保险公司应 用金融科技手段改进核保质量,提升核保效率,进一步提高反欺诈能力和水平,探索差异化、智能化核保。

③在线承保。支持在线确认投保意愿、完成保费收支,实现犹豫期退保等功能,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保单。

④在线服务。实现消费者咨询、查询、保全、退保、理 赔、投诉等窗口服务功能全面在线化,并确保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提供不低于在售业务标准的服务支持。

至于服务能力则是八项:

①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0%

②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自主购买、自助服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可应消费者要求在线提供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咨询和服务,交流页面实时展示所属保险机构及客服工号。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考核指标挂钩。

③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原则上实时核保、实时承保,如 需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于收到完整的投保资料24小时内通知投保人,并尽快完成承保

④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原则上使用电子合同,载明委托中介机构信息(如有),应自承保后2日内送达投保人

⑤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向消费者持续提供在线保全服务,在线保全事项原则上在申请提交后2日内处理完毕。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度;

⑥保险公司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1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3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2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⑦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线申请退保,应在1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2日。

⑧投诉响应。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在线投诉处理流程,提高效率,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于保险机构的线上化能力有了全面的要求,这不仅涉及到前端销售,还包括最基础部分的IT能力,和中台方面的建设,如风控、核保、理赔等,对于技术和服务的要求提升到更高的位置。

事实上,这部分也是当前诸多保险科技的细分赛道。这也注定了,核保、核赔、服务、健康关系、智能客服咨询服务等非销售端的保险科技部分会受到更多的重视,和拥有更多用武之地。

这是刚需。一定程度上,这一规章将提升保险机构的线上化能力。

对于代销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具备不低于保险公司要求的技术能力、运行能力和服务能力

3可以卖哪些产品:主流人身险产品几乎全部放行

这是一众保险公司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可以卖哪些产品。此前,只能售卖简单型产品。万众期待的健康险一直未能放行。

这一次,“征求意见稿”实施产品专属管理,何意?

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互联网销售的人身险产品必须是经过监管审批或备案的专属产品,且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

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这几乎是当前全部的互联网人身险主流产品,至于个险渠道销售的产品也不符合互联网简单、便捷的销售特点。

关于产品审批或备案,划个重点。

审批或备案互联网健康险(除护理险) 专属产品,在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应满足,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

而申请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须主要满足6个条件:

①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

②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③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④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

⑤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⑥15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和A类以上评级将卡掉一批公司。

如果是中介公司销售这一产品,须主要满足三个条件:

①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②具有完备的保单出单、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 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

③近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4这一次,监管还严格规定了产品的手续费率

流量为王的博弈中,互联网保险大有走向流量之战、手续费之战的堪忧,这似乎也与互联网保险承载的保险创新、高质量发展背道而驰。

或许是出于这一点,这次“征求意见稿”严格规定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手续费率。

“特殊定价规则”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

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

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同时,要求险企设计的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监管给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最低现金价值= 实收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后记:新规打开了中小寿险公司的广阔未来

众所周知,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设是审批制,允许线上销售保险不亚于开设分支机构,这对中小新公司是巨大利好。

环顾行业走势:相对产品困境的无奈,随之而来的渠道困境方才是对大部分寿险公司的致命一击。

蝉联多年寿险第一大渠道之位的银保调整让渡,尚未有渠道可以承接银保滑落之后的保费体量。马太效应明显的个险江湖,无论期缴、人力皆老牌险企独尊江湖,大树底下难长草。

银保尚不明朗的未来,中国寿险正以个险为主的“单边”路径行进,中国保险业需要一场渠道的破局。互联网保险是否会成为下一个爆发的保险主力渠道?

这也是行业对互联网保险最大的期待,是中小险企对之的最大期待。伴随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为中小寿险公司打开更多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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