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9月25日起开展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9月25日起开展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
2023年09月07日 17:55 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月7日消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金融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自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  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经发放的或者已签订合同但未放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  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或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标准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二、调整规则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幅度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调整后的房贷利率水平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同期限(按原贷款合同期限)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一)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二)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三)2022年5月15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为更好服务客户,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我行将主要采取变更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的方式进行调整。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按前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经办行。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非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非首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当前符合当地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证明材料,如房管局房屋查询证明、个人征信等,我行审批通过后,将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调整。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挂钩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

  4.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还清当前拖欠后再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批通过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调整。

  (二)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批量调整后的新贷款利率于当日起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非首套转首套”、当前处于不良状态、执行固定利率或挂钩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批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批量调整,批量调整后的新贷款利率于当日起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对于前期未调整的存量房贷,客户在满足相应条件、符合调整要求后,仍可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新贷款利率于当日起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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