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评估判断要求

深交所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评估判断要求
2024年04月30日 20:23 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深交所4月3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

  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协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切实防范财务造假;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

  四是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本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

  五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本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板块定位的,本所依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六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增加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发行人从事违规行为的处分依据;加强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分力度,将对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规定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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