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下跌引爆“抽屉协议”,不透明操作加大企业风险

股市下跌引爆“抽屉协议”,不透明操作加大企业风险
2021年03月26日 17:00 万能的大熊

最近股市大跌引发诸多关注,不过在影响投资者心态之余,不少隐含在水面之下的风险也开始暴露,不少“抽屉协议”因为股价下跌而爆发,成为上市公司的未知风险。

比如近日山东高院针对冉盛盛远与华有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中润资源就该事件发出相关公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大股东需要高价回购其他股东的股权,由此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和纠纷。

大股东被判高价回购

这个案子其实也并不复杂,主要说的是冉盛盛远曾于2018年与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约定,由冉盛盛远引进战略投资人承接郑强持有的中润资源剩余股票,如股票转让价格未达郑强预期,则由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这个约定其实是一个抽屉协议,并没有被公开,这也是事后大家起纠纷的原因。而关于股东郑强在这个股权上的操作,也得到了很多媒体的长期关注。

叶檀财经的一篇报道显示,2015年5月8日,中润富泰、金安投资分别与郑强先生签署了《关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中润富泰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4,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19%)转让给郑强;金安投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1,221,434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90%)转让给郑强,转让价格都是5.00元/股,郑强一共付出10.26亿元人民币。

而2017年一季度,大股东郑强一共减持7次,累计减持1.39亿股,金额超过13亿元。减持过后,郑强持股比例由22.09%下降至7.09%,不仅套现了13.7亿覆盖了之前的全部成本10.26亿净赚3.43亿,而且还剩余了6586.9万股,市值5.76亿人民币,总共时间,不过短短一年多,引发不少质疑。

其后郑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华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有公司”)。2019年,华有公司将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核心原因是,当年冉盛盛远引入的战略投资人在转让时中润资源股价是6元,而现在股价就只有2元,中间出现了巨额的价差,所以才把抽屉协议拿了出来,要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

最终基本可以看出,冉盛盛远成了冤大头,被当年觉得不太可能执行的抽屉协议摆了一道,如果要执行这个判决,冉盛盛远及相关人要拿出几亿作为补偿,会使得这几个公司大股东大出血,而随后引发的问题,也就很难猜测了。比如如果要出资,大股东继续减持或者转让股份筹钱,那可能就会引发新一轮的企业动荡,这对于更多的中小股民来说,显然是一件坏事。

抽屉协议争议频发带来巨大风险

抽屉协议一般是被解释为并未及时披露或者故意未给第三方知晓的协议。交易双方往往在明面上的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来调和相互之间的利益矛盾。这样的协议一般都是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频繁发生的,协议的签订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利益,非常类似影视圈的阴阳合同。

一般说来,这个抽屉里的合同外人是看不到的,一旦你看到了,那么也意味着双方可能已经对簿公堂了,尤其是业绩补偿抽屉协议、减持补偿协议等利益格局瓦解,特别容易爆发这种利益纠纷,而这背后往往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让缔约方出现大量的财物损失。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样的后果就相对非常严重了,因为它损害了不特定第三方的利益,所以从监管层面来看,这也是一个严格管理的领域。

只不过这次证监会还在调查取证阶段,郑强所承诺的资产是否属实尚未明确,所以目前法院判决还是有一定的争议,当然违约方能否有能力执行这个合同也是一个未知之数。

冉盛盛远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其实在签约时,冉盛盛远已经持有中润资源的25%股份,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什么要和已经减持完毕只剩下7%股份的小股东签这份补差价的抽屉协议,其实还是有很多不为人知的原因。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小股东会协调董事会进行改选,这还是比较反常识的,只能说小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影响力更大,或者让冉盛盛远认为他的影响力更大,可以解决这件事情。

那么这份合同的签约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冉盛盛远有没有被误导或者蒙蔽?是否签约时存在被迫的成份?成了值得关注的问题。这毕竟关系到整个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是被侵害了,那么应该有更强的监管来真实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的分歧。

在最新颁布执行的《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些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6格式及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这份合同,是否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我觉得都是可以探讨的。总不能让一人得利,所有股东跟着背锅,这显然显失公平。

公开公平公正是市场基石

上市公司的第一要素就是公开,如果没有公开那么就不存在上市。“抽屉协议”显然并非是公开下的产物,如果说是普通公司的纠纷还有情可原,上市公司的“抽屉协议”大行其道,我觉得那就非常的不正常。

另外一方面,很多“抽屉协议”最终在不考虑具体环境的情况下从技术上得到了法律的确认,换句话说,就是从法律上看这个合同可能是合法或者是应该执行的。但从合同本身来看,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背景和原则,这种合同是本来就不应该存在。

上市公司大小事务动辄就要公告向市场公开,涉及几亿资金的合同却可以悄悄地躺在抽屉里,这显然中间出现了一个逻辑上的重要问题。我认为这个漏洞还是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尽快弥补,以避免更多的上市公司通过抽屉协议来攫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显然才是更加适合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诚然,可能也存在合理合法或者合规的“抽屉协议”,但这个抽屉还是必须要监管层看一看,即便不审批也要备案执行,这才能更好的控制住这个漏洞的缺口所在。

同时,司法对“抽屉协议”目前的执行也变相鼓励了这种行为,让这种行为成为默认的合法行为。我认为这一点还是需要反复的确认和甄别,不能草草地一概而论,到底这个抽屉合同在这个场景下能否被认定为有效合同。需要广大中小股东股民来参与判断一下的,毕竟合同双方事小,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还是最大的问题,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总而言之,“抽屉协议”还是行走在公开的资本市场上的隐形的炸弹,会让投资者更加难以判断上市公司真正运营情况和风险,可能一纸合同就是天堂地狱,这一点还是务必需要重视,并且积极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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