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刻意违规,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须有评判标准

高管刻意违规,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须有评判标准
2022年11月30日 08:34 曹中铭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市近32年的深市“老牌”上市公司ST星源于日前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及相关高管被处以警告及3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该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代表性,也涉及到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问题。个人以为,何谓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须有评判标准。

告知书涉及的违规事项,最早可追溯至2016年。当年12月份,前海东方委托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向创意星源发放3.5亿元委托贷款,ST星源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结果由于创意星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019年9月8日,前海东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创意星源偿还贷款本息合计3.87亿元,并请求保证人ST星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1月7日,应前海东方财产保全申请,深圳中院裁定,查封及冻结ST星源账面价值合计7.43亿元资产。对于该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董事局主席丁芃、总裁郑列列等要求董秘暂不披露。

此外,2017年至2019年期间,ST星源还为实际控制人丁芃提供担保共11笔,合计金额2.42亿元。对于该重大事项,ST星源未及时披露且存在重大遗漏。而值得关注的是,ST星源董事局主席丁芃是相关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其本人参与策划、主导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包括总裁郑列列在内的多位高管,要么参与关联担保事项,要么同意为丁芃借款提供担保,并进行相关文件的签署。

尽管因上述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处罚。不过,由于处罚依据的是2005年的旧版《证券法》,因此,违规者付出的代价均较低。即使是丁芃与郑列列,罚款金额也不过100万元,相对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与恶劣程度,无异于隔靴搔痒。

整体而言,ST星源案例中,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既存在信披违法违规行为,也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基于此,个人以为,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罚并未到位,该案例也应引起市场更多的思考。

ST星源一案中,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因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该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4.49%,此后被法院查封、冻结资产账面价值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7.05%。不仅涉及金额较大,净资产占比也较高,无疑均属于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但该上市公司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理,上市公司为实控人提供的担保,累计金额达到2.42亿元,同样不是小数目,也理应属于“重要信息”,但该上市公司同样未履行信披义务。

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设置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条款规定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且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对于何为重要信息,却一直没有评判标准。

事实上,也正是由于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资本市场中众多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法的应有处罚,也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像ST星源被查封、冻结资产超过7亿元,显然属于“重要信息”,但并没有任何人因之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

个人以为,设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具体评判标准,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披行为,也有利于严惩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此同时,毫无疑问也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标准设定上,个人建议,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涉及金额达到1亿元的,或者占当年净资产值15%以上的,都应认定为“重要信息”。上市公司如果不履行信披义务,应该刑法伺候。让已设置的《刑法》条款发挥出作用,亦是依法治市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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