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语新任证监会主席:资本市场需要的不仅仅只是严刑峻法

寄语新任证监会主席:资本市场需要的不仅仅只是严刑峻法
2024年02月23日 08:35 曹中铭

龙年春节前夕,中国证监会主席人事出现变动。高层决定,由吴清担任中国证监会主席。该消息也让市场颇感突然,毕竟其时已临近春节。对于每届证监会主席上任,市场不仅充满期待,同时也不乏寄语。

从履历上看,吴清曾经有过在证监会履职的经历,且担任过不同的职务。尽管此后离开了证监系统,但与此前其他历任证监会主席相比,个人以为吴清更了解我国资本市场,也将会更快进入角色。

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而言,吴清担任证监会主席,显然是在一个较为“特殊”的时期。近些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表现持续低迷,特别是去年8月份之后。虽然诸多利好不断出台,但具有“风向标”之称的上证指数犹如“掉了线的风筝”,持续下挫,整数关口的保卫战也从3000点一直打到了2600点。而伴随着股指下跌的,则是千千万万投资者财富的大幅缩水。

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多年低迷,市场人气涣散,个人以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融资过度(既包括新股IPO,也包含再融资)、投资者保护不到位、违规成本低等。因此,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在资本市场实施严刑峻法已时不我待。

新版证券法颁布实施后,尽管市场违规成本有所提高,但显然还远远达不到震慑铤而走险者的程度。以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为例。此前信披违规顶格处罚不过六十万元,如今已大幅提升至一千万元,但市场上信披违规行为仍然不少。这也从侧面说明,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处罚,并不足以让违规者感到痛。

在美上市的瑞幸咖啡因财务造假22亿美元,最终被罚了112亿美元,并被勒令退市。A股市场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300亿元,被罚款60万元,结果还“活”得好好的。这就是两个市场的差别,既包括监管,也包括违规成本。

严刑峻法常常被提及,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常常走偏。当然,能否真正做到严刑峻法,也并非证监会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立法机关的与时俱进。

便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而言,需要的又不仅仅只是严刑峻法。首先,所有不公平的规章制度都应该被彻底改变。以转融通为例。此前,处于锁定期的员工持股计划等持股,以及限售股等是可用于融券的,如此规定明显有违市场公平原则,也非常不合理。既然处于锁定期,既然是限售股,那么就不能进入流通领域,包括用于融券。但此前监管部门却没有将该通道堵死,结果造成众多不能流通的股份上市流通,某些利益集团或能从中赚得盆满钵满,但资本市场却为之付出了代价。

除了转融通外,像量化交易等都应该被禁止。监管部门一方面倡导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投资理念,一方面又欲发展量化交易,这其实是非常矛盾的。而且,量化交易对中小投资者也极为不公平。消除市场上所有不公平的规则,才有可能恢复投资者的信心。

其次,对重要股东减持乱象需要下重手。沪深股市持续低迷,重要股东(特别是民营企业的重要股东)的减持难辞其咎。全面注册制后,由于条件更加包容,门槛更低,新股IPO排队再现“堰塞湖”现象。而某些企业上市的目的非常“单一”,并非为了做大做强,而是为了股份能够高位套现。   把资本市场当成“套现场”、“提款机”,这显然为市场所不容。由于新股挂牌越来越多,也催生出起来越多的限售股,巨量限售股解禁后,对市场所形成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而现行的减持规定,已无法扭转这种冲击。

个人建议,上市公司所有发起人股东的减持,都应该与现金分红挂钩。比如可规定,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融资额(IPO与再融资的累计金额)的比例,即为发起人股东(包括小非)解锁股份的比例。将现金分红金额与减持挂钩,既可让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更加积极,也可将那些无业绩与成长性的企业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让其知难而退。而且,那些盈利能力不足,缺乏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股东,也将无法肆意减持股份了,反过来将倒逼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经营业绩。限售股减持少了,市场资金面的压力必然大为减少,市场活跃度提升将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其三,树立“财务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当前资本市场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堪称多如“牛毛”。来自证监会的通报显示,近三年,证监会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其中,财务造假案件占203件,占比51.13%。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占比上看,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都不是小数目。

数据也催生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显然,这已不能用违规成本低来“背锅”了,而是监管出了问题。一是现行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財务造假退市设立了非常高的门槛。一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退市,其营收、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中的任何一项,须同时满足连续2年虚假记载、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50%这样的条件。很多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上述标准,也意味着即使其连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行为,也不可能因财务造假退市。

二是监管缺失或缺位。造假退市除了用数据设立标准,现行退市制度中,还设置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条款。但这一条款却很少被启用。

个人以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既要看时间连续性、金额的大小,更要注重造假的性质。主动实施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无论其时间长短,金额大小,都应该启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条款,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树立“财务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看还有哪个上市公司敢以身试法?

其四,向成熟市场学习与借鉴,建立更多倾向中小投资者的机制。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在市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股市持续低迷,投资者保护不到位难辞其咎。在资金、信息、研究、投资、决策、维权等几大选项中,中小投资者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占有优势,这也是其处于弱势地位的基础。

尽管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但个中并非不存在运作的空间。比如在交易制度方面,印度机构投资者实行T+3,中小投资者实行T+0。其机构有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散户有交易上的优势。如此不对称,能够弥补散户的劣势。个人以为值得借鉴。

再如在维权方面,一旦上市公司因违规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出现损失,投资者要维权,难免出现单打独斗,或委托律师诉讼。个中不仅时间漫长,且诉讼是否成功也没有保证。此时,中证投服中心就应该主动站出来,履行一名股东与投资者保护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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