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标准过严?对突击更换年审机构行为说“不”

审计标准过严?对突击更换年审机构行为说“不”
2024年03月25日 07:39 曹中铭

日前,某披“星”戴“帽”的S公司一纸拟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受到市场的关注,该上市公司也因之收到监管部门的问询函。至于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原因,或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标准过严有关。个人以为,如此理由无疑是值得商榷的。而对于上市公司突击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监管部门有必要从严监管,坚决说“不”。

该上市公司此前发布的业绩预告,以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显示,该公司2023年度有大额自营黄金、家电业务收入存在异常,会计师事务所如无法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拟出具非无保留意见。

如果扣除上述异常收入,S公司2023年度营收将不足1亿元。而且,根据退市制度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如果最近一期年报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这实际上也意味着,如果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对S公司年报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该公司将可能退市,这显然是S公司不想看到的结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拟变更现任年审机构的理由,主要包括对营收扣除事项存在分歧、年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超出其正常合理的能力范围,以及现任年审机构可能无法如期完成年报审计工作等。表面上看,每一条理由都站得住脚,但显然又都值得商榷。

比如对异常营收扣除事项,年审机构由于更专业,显然更有发言权。向年审机构提供相关审计资料,本身是上市公司的职责所在。审计资料不全,对审计意见会产生重大影响。至于说无法如期完成审计工作,在预约披露年报时间只剩下一个多月的情形下,更换年审机构,恐怕更难完成。

客观上,S公司要变更年审机构,与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可能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并可能导致该公司退市有关。从本质上讲,年审机构坚持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审计资料,并无不妥,也是其职责所在。退一步讲,如果现任年审机构为了赚取审计费用,敷衍了事,在相关问题上与S公司保持一致,该上市公司还会变更年审机构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由于挂牌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变更年审机构已经成为常态,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突击变更年审机构却不应成为常态。现实案例中,常常存在因与上市公司意见不合变更年审机构的,也存在年审机构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后被更换的。还有极少数上市公司,变更年审机构非常频繁,甚至存在短期内一年一换的情形。所有这一切,都值得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在上述S公司案例中,其实并不存在审计标准过严的情形,其年审机构只是履行了自身的职责而已。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严格执行审计标准,不被上市公司“收买”,客观、真实地出具年报审计意见,既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对于极少数上市公司突击变更年审机构的行为,监管部门显然不能下发问询函一“问”了事。一方面,在下发问询函后,要主动作为,持续跟踪,让上市公司知难而退。另一方面,对于完成突击变更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有必要事后对其年报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监管部门可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重新审计,费用由上市公司方面承担。一旦发现个中存在猫腻或违法违规行为,定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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