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65岁老太太投资,3000万亏剩45万元,法院这样判…

奇葩!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65岁老太太投资,3000万亏剩45万元,法院这样判…
2020年07月06日 12:02 金融八卦女

上轮牛市,浙商证券纪委书记劝人开期货账户,3000万仅剩40多万,什么水平?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决的呢?

综合自|N十财经、21金融圈、中国基金报

八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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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A股放量大涨、券商新增开户暴增,各大社交平台满屏都是“牛市”,全民陷入了“牛来了”的热情中。

同样在2015年4月,上证指数不断上攻,牛市的狂热让投资者兴奋不已,牛市之下,行业乱像丛生。更有券商纪委书记劝人开期货账户,篡改密码私自交易,导致65岁大妈巨亏3000万,血本无归。

近日,一起散户与金融大佬之间的投资纷争,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一则民事起诉状揭露了尘封多年的往事。

1.

/ 被诱导开设期货账户?

不到三个月,3000万元爆仓只剩下45万元 /

根据周某茹描述,2015年4月股市形势大好,李某路回绍兴向周某茹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她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及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

周某茹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

当时的李某路和周某茹是邻居,并且在2015年期间担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

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办理了全部开户手续,“并没有告知、测试风险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设期货账户的有关资料上签字”。

后周某茹应李某路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周某茹称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

然而,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

周某茹称,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电话告知其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

2.

/“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

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

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询账户时,发现仅剩约45.06万元,损失达2954.94万元。

事发后,周某茹至浙商证券营业部打印交易账单,发现其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为此,周某茹向浙商证券提出损失赔偿要求。

周某茹认为,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在开户时不作风险提示,开户后出现周某茹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欺诈周某茹并诱导周某茹开户,李某路违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周某茹密码恶意操作账户,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损失,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李某路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因此,周某茹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赔偿损失2954.94万元及利息损失约575.28万元。

3.

/ 事件反转:

 十年前开始操作证券账户 /

据法院调查发现,事情并非周某茹诉说的那样:

2015年4月13日,周某茹在李某路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并经浙商证券IB开户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事项告知后在系列文件上签名确认。

4月14日,浙商期货工作人员就开户事宜对周某茹进行电话回访,周某茹对开户手续是其本人办理、已有开户专员向其讲解合同内容并揭示期货交易风险等事项进行了确认。同日,周某茹向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

4月15日,李某路更改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某茹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李某路再次更改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李某路在周某茹的要求下,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本案庭审中,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李某路在周某茹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周某茹期货账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权益约为2215.68万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约为45.0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因账户存在巨额亏损,周某茹和李某路进行交涉,周某茹起草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一份,李某路在该文稿上进行修改,手写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等文字。

本案庭审中,还揭开了一个新的事实,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也就是说,在2015年操作期货账户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经开始操作周某茹证券账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茹自从2005年起委托李某路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后周某茹在李某路的全程陪同下开立期货账户,并在开户后同意李某路更改交易密码,亦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周某茹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但是,因李某路未经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茹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4.

/ 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查实,涉案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为2013.84万元,当日入金785万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亏损金额2753.8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对于相关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周某茹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路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某路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

浙江证监局在2016年给周某茹的回复函中,明确告知“经核查,未发现浙商证券公司在周某茹期货开户环节存在违规现象”。

/ 结语 /

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炒股或代客理财一直是证券行业的禁止事项,但在行业里屡屡出现。

市场上有些证券从业人员以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等手段,骗得客户信任,从而私下为投资者做资产管理,进行违规代客理财活动。

作为证券从业者从事代客理财,被发现后你的从业资格重则取消。

而投资者也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违法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谨慎考虑投资风险。

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了解证券市场各类业务规则、产品,分析市场信息、进行独立判断,不断积累投资经验,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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