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变大,要么消亡,正成为小贷公司的宿命

要么变大,要么消亡,正成为小贷公司的宿命
2019年12月09日 21:11 洪言微语

2008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开篇就明确政策目标,“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服务三农、将资金引入欠发达地区,是监管推动小贷公司试点的政策本心。为此,监管设定了区域经营和杠杆率限制,小贷公司做不大,才甘于做服务县域和三农的金融毛细血管。

先看区域限制。市场规律下,资金天然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让资金踏踏实实待在欠发达地区,不准跨区域经营是必要条件。

再看杠杆率限制。《指导意见》要求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意味着,若注册资本1个亿,只能从银行借款5000万,可放贷资金不过1.5个亿,即杠杆率不超过1.5倍。

既然已经将资金限制在欠发达地区,为何还要对放贷能力设置诸多障碍呢?这背后有多重考量。

一则,限制从银行借入资金规模,也限制了风险向银行的传递。但1.5倍的杠杆下,小贷公司不良率超过66%(把三分之二的资本金亏完)才会对银行带来实质风险,仅从风险传染的角度,不足以解释1.5倍杠杆的苛刻。

二则,放贷能力受限,与大项目无缘,才能甘于服务小微客户。试点出台的那几年,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期,基建、地产、制造业扩大再生产,实体经济不缺项目缺资金,金融机构乐于垒大户,小微客户嘛,金额小、手续繁、成本高,无人问津。

为避免小贷公司垒大户,只能把小贷公司变小,越小越好。1.5倍的杠杆率限制,卡住了小贷公司的脖子,也卡住了规模增长空间。待《指导意见》在地方落地时,一些省市进一步收紧缰绳。如辽宁明确要求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叠加1.5倍杠杆率限制,发展极限不过3个亿。

不过,网络小贷的出现、互联网巨头的入局,小贷公司成了巨头布局金融的第一站,在大型化的路上越走越远。

日前,网传监管正在酝酿统一的互联网小贷监管办法,将注册资本提升至5亿元,杠杆倍数扩大至3-5倍。这可看作政策层面对小贷公司大型化的默许。

当前,经济下行,金融机构垒大户的环境不复存在,大型银行也在发力小微金融;在规模层面给小贷公司松绑,已不会影响小贷公司聚焦小微金融的初衷

小贷公司大型化,是时代变迁的必然结果。再深一层看,小贷公司大型化,也是科技重塑金融的必然要求。

科技打穿了时空界限,消解了“小而美”模式的生存空间,大型化叠加科技化,是金融机构的唯一出路,也是小贷公司唯一的出路。

从“小”到“大”的过程,优胜劣汰、整合重组将成为家常便饭,行业发展进入全新阶段。

本文由“洪言微语”原创,作者系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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