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奇Kimi
2020年12月公司通过力同投资进行股权激励,并约定员工自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以内以及员工持股平台成立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员工拟转让其在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或出质该等财产份额,必须经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且只能向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员工离职,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存在不同意转让的情形,结合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员工持股计划中关于服务期、锁定期、份额转让及定价情况的相关条款,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服务期认定为48个月的原因?
回复:
力品药业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2020年12月7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预计不早于2023年。根据股权激励相关协议,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主要约定如下:
由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员工存在特殊原因提出离职的,经过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后,可向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力品药业员工转让份额。
为进一步明确转让条件,力同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叶诚出具书面确认:“若员工持股平台中的员工在职期间未曾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有合理理由离职,且按照股权激励相关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转让,本人将予以同意,股权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因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员工离职,在符合股权激励相关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普通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情况。
结论:
服务期条款设立的目的是为激励员工持续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约束激励对象如果在未满足服务期要求的情况下离职,则必须根据协议约定的价格计算方式将股权进行转让。
锁定期条款设立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中未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限制约束,经力同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叶诚同意后,股权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根据上述约束条件,发行人股权激励服务期认定为48个月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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