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核查已经成为IPO项目执行以及审核中最普遍的主体,也是比重最大的工作。上市就是上财务,IPO操作就是搞财务核查,虽然有点偏颇,倒也不是没有道理。
2.关于IPO财务核查,目前已经有成熟的体系、固定的标准、明确的要求,只是实践中,每个企业的模式不同、规范的基础不同,更加关键的是,每个企业面对的上下游客户和供应商有着很大差别,因而在财务核查方面,也会有不同的侧重、各自的困难、各种方式的替代措施。到底怎样的核查标准是满足IPO要求的,如果使用替代措施哪些措施是有效的应该满足怎样的条件,是IPO实践中最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3.关于IPO财务核查的问题,小兵已经陆陆续续分享了很多案例,每个案例也都帮助大家总结了一些典型的核查思路和核查比例的要求。当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财务核查是没有边界无止境的,每一个案例都有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因而尽管已经分享过很多次,但是如果有案例存在一些特殊的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小兵还会持续分享。
4.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企业自身到没有太多特别的,只是在核查方面有一些特殊:
①中介机构对于直销客户收入走访核查的比例逐年下降,且最后一年一期只有45%都没有超过50%。
②中介机构没有明确说明对于客户应收账款的走访核查的情况,如果存在这个问题,那就是项目组执行走访出现了重大的疏漏,因为实践中走访都是一次性尽量跟客户确认尽量多的信息,宁可重复没用也不能少了,毕竟走一次伤神费力的不容易。
③部分客户和供应商的函证存在只有对保荐人或会计师单方函证的情况。以前函证很多时候是三家中介机构一起发函然后单独回函,而现在随着对函证独立性要求更高,则是三家中介机构分别独立发函且回函,这时候出现不同的中介机构回函不一致倒是合理的。毕竟,对于函证对象来说,你给我发三份函证,我默认只要回一份其他机构一起看就可以了。
5.因为特殊因素,因而以前的报告期走访核查和函证核查比例很低,因而2023年1-2月又重新进行了一轮走访和函证核查,从而将核查比例提高至80%和90%以上,从而满足了IPO的核查标准,具体如下:
①结合历轮及2023年新一轮的核查工作,保荐人对应收账款的走访核查覆盖比例均在90%以上、函证覆盖比例均到80%以上。
②保荐人对报告期各期收入的走访核查覆盖比例分别为81.72%、83.44%和85.62%。
③保荐人对直销客户的走访核查比例分别为74.38%、76.53%和77.05%。直销收入覆盖比例在70%以上,相对贸易、经销模式的80%以上的高覆盖比例来说相对较低,主要是由于直销模式下境内直销客户的收入占比在70%左右,占直销收入的绝大部分。
④保荐人走访境外直销客户走访确认收入占境外直销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7.66%、89.97%及91.61%,占比在90%左右。
1、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收入及应收账款核查时,部分核查措施核实比例不高。例如,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直销客户收入走访核查比例分别为67.40%、65.83%、59.00%、44.63%,未说明应收账款走访核查情况。
2、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函证核查仅对保荐人或申报会计师单方回函的情况。
3、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未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监盘情况。
一、补充说明应收账款走访核查情况及比例,2019年及2020年应收账款函证核查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采取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的有效性、充分性
中介机构根据首发相关规定持续推进核查工作。2023年1月以来,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的转变,中介机构开展了新一轮的走访及发函核查。结合历轮及2023年新一轮的核查工作,保荐人对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的走访核查覆盖比例均在90%以上、函证覆盖比例均到80%以上,均已达到较高比例,核查措施有效、充分。
1、补充说明应收账款走访核查情况及比例
2023年1月-2月,自新冠疫情的防控形势转为“乙类乙管”后,中介机构再次进行了新一轮的走访,并对报告期以来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合作历史、业务往来、定价方式、交易数量、金额及往来余额等内容进行了核查。结合2023年新一轮的走访情况,报告期内,保荐人走访确认(含走访后再函证确认)的应收账款覆盖比例分别为:
2、报告期应收账款函证核查情况及比例
2023年1月-2月,中介机构开展了新一轮的发函核查工作,对应收账款余额等情况进行了函证。结合历次发函及2023年最新一轮的函证结果情况,报告期各期,保荐人函证核查确认比例情况如下:
3、采取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的有效性、充分性
2023年1月以来,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的转变,中介机构开展了新一轮的走访及发函核查。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签署日,保荐人对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的走访核查覆盖比例均在90%以上、函证覆盖比例均到80%以上,均已达到较高比例,核查措施有效、充分。
首次申报时,因为走访和回函的比例太低,针对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未回函的客户执行了替代性核查程序。
二、分别说明境内直销客户收入走访核查比例及境外直销客户收入走访核查比例,直销客户整体走访核查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采取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的有效性、充分性
1、分别说明境内直销客户收入走访核查比例及境外直销客户收入走访核查比例
中介机构根据首发相关规定,持续推进核查工作。2023年1月以来,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的转变,中介机构开展了新一轮的走访及发函核查。结合历轮及2023年新一轮的核查工作,保荐人对发行人的不同销售模式的收入(含走访后再函证确认)的总体核查比例如下:
根据上述最新的走访情况,保荐人对直销客户的走访核查比例分别为74.38%、76.53%和77.05%。直销收入覆盖比例在70%以上,相对贸易、经销模式的80%以上的高覆盖比例来说相对较低,主要是由于直销模式下境内直销客户的收入占比在70%左右,占直销收入的绝大部分。境内直销客户总体较为分散,收入集中度相对较低。通过全面覆盖重要客户、针对性筛选小额客户并重点关注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客户类型等特殊客户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走访核查,核查措施有效、充分。
①境内直销客户收入走访核查比例
结合2023年新一轮的走访情况,保荐人对境内直销(含走访后再函证确认)的收入覆盖比例分别为:
② 境外直销客户收入走访核查比例
结合2023年新一轮的走访情况,保荐人对境外直销(含走访后再函证确认)的收入覆盖比例分别为:
结合最新一轮走访情况,报告期各期,保荐人走访境外直销客户走访确认收入占境外直销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7.66%、89.97%及91.61%,占比在90%左右,核查覆盖比例较高,核查措施有效、充分。
2、采取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的有效性、充分性
2023年1月以来,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的转变,中介机构开展了新一轮的走访及发函核查。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签署日,保荐人对报告期各期收入的走访核查覆盖比例分别为81.72%、83.44%和85.62%,均已达到较高比例,核查措施有效、充分。首次申报时,针对报告期内未回函的客户执行了替代性核查程序。
三、说明仅对保荐人或申报会计师单方回函的客户、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各期交易金额及占比,仅向一方回函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保荐人或申报会计师对未收到回函客户所采取的替代性核查措施及充分性
(一)说明仅对保荐人或申报会计师单方回函的客户、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各期交易金额及占比,仅向一方回函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仅对保荐人或申报会计师单方回函的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各期交易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各期,仅对保荐人或申报会计师单方回函的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各期交易金额及占采购总额比例情况如下:
2、仅向一方回函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各期,部分客户、供应商仅对保荐人或申报会计师单方回函,主要系以下原因:
①由于疫情、快递派送时效性等因素,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部分期间的函证的发函时间存在差异,部分客户以已对保荐人或申报会计师进行回函为由拒绝配合再次回函;
②申报会计师部分函证于以前年度审计时收发,保荐人进场时间晚于会计师,于报告期后发送函证,但部分客户未再确认以前年度交易情况。
近期IPO申报企业中,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函证程序回函比例存在差异的情况如下:
其他IPO申报企业,保荐人与申报会计师函证程序回函比例存在差异的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由于保荐人独立发函,导致发函时间存在差异,部分客户、供应商仅向一方回函,一般为特定偶发因素所致,较为普遍,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由于保荐人独立发函,导致发函时间存在差异,部分客户、供应商仅向一方回函,一般为特定偶发因素所致,较为普遍,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二)对未收到回函客户所采取的替代性核查措施及充分性
针对未收到回函客户,保荐人采取以下替代性核查措施:
1、针对向申报会计师单方回函的客户,获取了申报会计师的回函复印件、回函快递单等原始材料进行销售收入核查。
2、通过网站搜索公开信息披露资料、官方网站信息、行业研究报告、第三方商业资信调查拉取境外客户的信用报告、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核查主要境内外客户背景信息、行业地位、应用领域等情况。
3、核查客户销售收入的期后回款情况,以验证收入真实性。截至2023年2月15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4、了解公司销售与收款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5、对销售收入实施穿行、细节和截止性测试,核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订单、下单邮件、发货单、出库单、送货单、装箱单、报关单和提单、船期到港情况、销售发票、收入回款记录等,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跨期的情况。
6、获取并查阅了公司的银行流水,获取公司销售回款明细账,逐笔将回款方名称与公司销售明细进行对比,核查销售回款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营业收入真实、准确、完整,期后回款情况良好,采取的替代性核查措施有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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