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投行小兵
一、【小兵评析】
1. 小兵不懂法,真心请教,屡见不鲜的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大额资产、甚至直接将公司掏空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呢?如果不构成,那么到底哪些要件不满足,如果符合,为什么从来没有人讨论过?
2. 根据刑法271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那上市公司那种动不动几亿十几亿甚至上百亿的算不算金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272条,挪用资金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构成犯罪,那么挪用好几年不还的,甚至就从来没打算还的,构成犯罪吗?
3. 我有这些困惑,可能是我不懂专业不懂法造成的,也可能纯粹就是胡思乱想多想了,国家法治健全,监管处处充满智慧,怎么可能想不到这些,但是我还是不能停止去想,有时候都想得脑壳疼。想多了,就出现了幻觉,感觉你的身边都是敌人,你的投资算什么投资,简直就是狼入虎口,你要出现了问题,喊破喉咙都没有人去救你。
4. 具体到本案例,也是证监会曾经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例,主要是因为存在涉及到通过臭名昭著的专网通信业务进行重大财务造假的情形,处罚也是因为重大财务造假。根据披露的信息来看,造假的金额的确很大,性质很严重,同时存在很大的主观恶意,真的应该严厉处罚。
5. 关于重大财务造假的案例,我们已经分析很多了,多么严重,多么持久,多么不要脸的财务造假的行为都见识了,有点麻了。今天我们要跟大家多说一点的是,这个案例中提到的是:最后说一句题外话,控股股东连续多年通过签署虚假协议的方式非经营性侵占上市公司超过100亿,就算到了现在,没有偿还的余额仍旧还有13亿,而这个滚动的余额大概率应该是还不上了,就这样,好像老板还是没有什么大事吧?
6. 除了资金占用,还有违规担保,在没有任何决策程序也没有任何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子公司就违规担保将近30亿元,如此行为,也真的没法评论了。
7.也别怪我们都开玩笑说A股投资就像是瞎子摸象完全搏命的赌博,你想想,你买了一家公司的股票,这家公司想干啥就干啥,干了也可以不告诉你,干了坏事你好像也没有任何办法制止和惩罚,别说股民这些屁民,就算是监管机构好像也是忙的很,小的违法行为看不上,大的违法行为处理不动,最后就是上市公司和股民好像在两个二次元的平行世界,就靠一把镰刀勉强联系在一起!
二、【案例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4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88号)查明的事实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利)公告,*ST中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前期,*ST中利以原控股子公司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为载体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该业务无贸易实质,*ST中利及中利电子无法控制商品的到货与发货,基本不参与货物流转,构成虚假自循环业务,导致*ST 中利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
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28,180.2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35%,虚增利润总额26,152.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1.07%;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88,266.6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70%,虚增利润总额41,522.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2.49%,经测算*ST中利2017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92,502.5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51%,虚增利润总额42,296.2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4.90%;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219,686.1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58%,虚增利润总额53,164.0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6.08%;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67,152.5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43%,虚增利润总额4,732.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8%。
二、违规资金占用
自2018年3月15日起,*ST中利控股股东王柏兴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合同或订单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ST中利资金。
2018年至2021年,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分别为163,472.42万元、264,603.28万元、410,967.41万元、254,799.44万元,余额分别为100,672.42万元、133,159.99万元、137,092.36万元、132,695.80万元。截至2024年5月10日,上述占用未偿还余额为18.05亿元,占*ST中利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3.48%。
三、违规对外担保
2017年至2020年,*ST中利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腾晖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方债务提供担保,*ST中利未按相关规定对上述对外担保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至2020年,上述违规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66,700万元、76,600万元、135,000万元和22,000万元,分别占*ST中利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8.56%、15.57%、3.91%。
四、控股股东违规减持
2022年11月8日,*ST中利及控股股东王柏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24年7月5日,*ST中利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之间,因个人债务违约等原因,王柏兴所持12.76%的*ST中利股份被司法拍卖,王柏兴存在禁止减持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王柏兴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二、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王柏兴,董事、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王伟峰,董事、时任总经理陈波瀚,副总经理、中利电子时任总经理孙建宇,时任财务总监吴宏图,时任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宏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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