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是否构成欺诈上市?主观恶意隐瞒净利润下滑30%上市!

碧兴物联:是否构成欺诈上市?主观恶意隐瞒净利润下滑30%上市!
2024年10月16日 10:48 投行小兵

1. 10月11日,上交所在3个多月之后又在官网更新了最新的监管处罚案例,涉及到的发行人是碧兴物联科技股份公司,保荐机构是华英证券。具体情况如下:

2.很神奇也有点不可思议的是,碧兴物联其实早在2023年8月份就成功科创板上市了,不知道交易所为什么突然间睡醒了似的一年之后弄了这么个处罚呢?是整理历史文件的时候突然之间发现的,还是有什么其他偶然事件?或者有人说,是不是案件调查需要时间,如果你往后看,就这么简单的事情,有什么需要调查的,打个电话都能说清楚了。

3.碧兴物联被处罚的违规行为是发生在IPO期间,确切说就是在IPO上市之前的最敏感的时期的。如此敏感的时期,发生了影响利润30%的重大情形,当事人能够主观恶性的不及时披露不更正信息,从我个人角度来说,严格认定是构成IPO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的。

4.是否构成欺诈发行,为了方便大家判断,小兵这里给大家简单梳理一下时间线和问题的简要细节:

①碧兴物联是在2022年12月份通过交易所审核,在2023年4月20日提交注册,并且在5月16日注册成功。

②应该是根据监管要求,2023年5月51日,碧兴物联披露了2023年上半年业绩的预计情况,披露预计业绩应该就是为了发行做准备。这时候,公司预计收入同比上升1.91%至6.34%,扣非净利润同比上升40.09%至53.60%。

③在收入增长不多的情况下,净利润却要增长50%以上,如此背离的经营数据竟然没有人去怀疑,没有人去核查,没有人去觉得可能存在问题!作为保荐机构,有没有去核查这样的业绩情况是否真实合理?作为监管机构,这时候难道就不严格监管就不主动去调查核实了吗?难道只要过了会就放松警惕了?说得好全流程监管,申报即担责呢?

④7月21日公司披露了招股意向书正式启动发行;8月4日,公司披露了最终上市版本的招股说明书。如果说,5月份还是对半年业绩的预计的话,到了8月份审计报告应该都已经定稿盖章了,这两次机会,碧兴物联并未修改上述业绩预计数据。

⑤8月9日公司成功上市,一切万事大吉,对于碧兴物联以及背后的中介机构来说,这时候公司原地爆炸了都不是什么大事了。那么,上市前隐藏的事情终于可以大大方方的披露了。公司于 2023 年8 月 30 日披露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较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披露预计数减少 30.14%至 27.10%,净利润2,390.70 万元较预计数减少30.65%至 23.96%。

⑥现在我们还有一个更大的疑问,就算是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的下滑30%的业绩情况,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我们看看上市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后的净利润变动情况,你是不是会心一笑?

⑦经查,公司披露招股意向书的时候, 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算完成。我们对于很多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的认定,很大的一个因素就是看是不是故意的,主观恶性有多大,而这个案例很明显,当事人就是故意的。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知悉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但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也未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那么,会计师肯定也知道差异很大,保荐机构必然也知道差异很大,这时候,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却选择了跟碧兴物联一起隐瞒。从这个角度来说,会计师和保荐机构难道不应该被处罚,难道没有责任吗?

5.最后再说一点,虽然这个话题小兵都已经说的够够的了。就这样带有主观恶性刻意隐瞒的违法行为,处罚竟然就是通报批评,还是在上市一年之后?对于中介机构的处罚不过是对两个保代监管警示,其他人都没有任何责任!如果这种通过隐瞒事实成功上市的行为不会被严厉处罚,那么以后会有更多人这么做,毕竟很多事情都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我不告诉别人谁也不知道,只要我上市了,你交易所想怎么处罚怎么处罚!所谓:我钱拿了,怕甚事!

从这个角度来说,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干的很多肮脏事,交易所和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就是过度纵容甚至就是帮凶!

2022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2023年8月9日,公司股票于本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经查明,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及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报告并披露业绩预计与实际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

2023年5月31日,公司披露其2023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23,000万元至24,000万元,同比上升1.91%至6.3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144.04万元至3,447.33万元,同比上升40.09%至53.60%。

7月21日、8月4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并未修改上述业绩预计数据。

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6,766.48万元较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披露预计数减少30.14%至27.10%,净利润2,390.70万元较预计数减少30.65%至23.96%。

经查,公司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前,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算完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愿平、总经理朱缨、董事会秘书潘海瑭、财务总监王进知悉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但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也未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2023年10月至11月,公司与上海恒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为智能)签订了四份合同,公司向恒为智能采购服务器产品,每份合同金额为17,775万元且占上市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61.5%,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4年4月30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

三、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董事长何愿平、时任总经理朱缨、时任董事会秘书潘海瑭、时任财务总监王进予以通报批评。

四、签字保代处罚

经查,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算完成,但保荐人未充分核查上述情况,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也未督促发行人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李季秀、李立坤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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