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禾电子:合计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认定为关联方?

晶禾电子:合计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认定为关联方?
2022年09月30日 08:00 投行小兵

发行人股东海宁海睿、海宁德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者合计持有发行人8.55%的股份,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郝群未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

1、郝群、赵鸽来共同控制海宁海睿、海宁德晟

海宁海睿和海宁德晟均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均为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7月出具的说明,郝群与赵鸽来系夫妻关系,2022年1月前,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郝群;截至本说明出具日,郝群与赵鸽来共持有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6.15%股份,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海宁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海宁海睿和海宁德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郝群、赵鸽来通过该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海宁海睿和海宁德晟

2、郝群、赵鸽来是否应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

(1)《公司法》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对于关联关系定义如下:“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郝群、赵鸽来不符合前述规定中的关联方。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于关联方的定义如下: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郝群、赵鸽来不存在需要认定为关联方的情形。

(3)《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十四)项的规定,郝群、赵鸽来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具体分析如下:

综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十四)项的规定,郝群、赵鸽来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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