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黄小西
近期,预制菜进餐厅是否应告知消费者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一边是餐饮企业降本增效的现实需求,一边是消费者对“现炒现做”的情感期待,二者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那么,商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预制菜,到底是否违法?
一、真实案例:消费者起诉餐厅欺诈,法院这样判
2024年,上海一名消费者在某知名餐厅用餐后,发现所点的“招牌红烧肉”实为预制菜,遂以“欺诈”为由将餐厅告上法庭。
1.原告主张:
消费经过:2024年3月,刘某在“本帮宴”餐厅堂食,菜单上“本帮红烧肉”(售价158元/例)的菜品描述旁印有“匠心慢炖”、“传统锅气”等字样。刘某据此认为该菜品为厨师现场烹饪,故点选。
发现过程:用餐时,刘某感觉红烧肉口感高度统一,肉质过于软烂且缺乏层次感,怀疑是预制菜。随后,其在餐厅后台通道无意中看到服务员从带有“XX中央厨房”标识的包装袋中取出半成品红烧肉块进行加热装盘。
核心论点:
欺诈故意:被告利用“匠心慢炖”、“传统锅气”等营销话术,刻意营造“现场烹饪”的假象,隐瞒了使用预制菜的核心事实。
错误意思表示:如果明知是预制菜,原告不会以158元的高价购买。被告的隐瞒行为导致原告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消费决定。
价值背离:预制菜的成本与现做菜品存在显著差异,其高价销售牟取了不正当利益。
2.被告(“本帮宴”餐厅)抗辩:
工艺说明:“匠心慢炖”指的是产品研发阶段的工艺,并非指顾客点单后的现场制作流程。“锅气”可通过后期加热技术实现,并非虚假宣传。
合规性:所使用的预制菜来自合规供应商,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质量并无问题,且加热出品流程符合餐饮操作规范。
无告知义务:当前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餐饮企业必须主动告知菜品是否为预制菜。只要食品安全合格,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模式。
价格争议:菜品定价包含了品牌、租金、服务、环境等综合成本,并非仅由食材和加工成本决定,因此价格合理。
3、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被告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欺诈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本案中,“预制菜”本身并非法律禁止使用的劣质、有害食品,其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餐饮加工方式,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法院认为,在无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使用预制菜这一事实本身不属于必须主动告知的“关键真实情况”。
菜单上“匠心慢炖”、“传统锅气”等描述,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宣传用语,旨在突出菜品风味特色,尚不足以被认定为是对“现场制作”的明确、具体的承诺,因此不构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原告未能证明其权益受到实质性损害:
原告接受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品并食用,未能举证证明其人身、财产权益因食用该预制菜受到了实际损害(如食物中毒、身体不适等)。
对于“口感价值”和“心理期待”的落差,法院认为这属于主观体验范畴,难以用客观标准衡量和进行司法救济。
关于价格:
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理由,认为餐饮服务价格是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原告选择在高档商场餐厅消费,即默认接受了其包含综合成本在内的定价模式,无法仅因加工方式不同而认定价格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餐厅未主动告知菜品为预制菜,但红烧肉的配料表、口感与现做菜品并无显著差异,且预制菜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构成欺诈。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法官也在判词中提示:“如餐饮企业使用预制菜却对外明确宣传‘现做现炒’、‘手工制作’等,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如何界定“告知义务”?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但问题在于:“预制菜”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真实情况”?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除非商家主动宣传“现做”或“手工”,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消费者仅以“未告知预制菜”为由主张欺诈。
2.《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标签标识义务
预包装食品应标明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但餐厅使用的预制菜多属于“餐饮原料”而非“终产品”,因此在端上桌前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这意味着,法律并未强制要求餐厅在菜单上标注“预制菜”。
三、哪些情况下“未告知”可能违法?

四、消费者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但前提是构成“欺诈”。
目前司法实践中,仅因“未告知预制菜”而不伴随虚假宣传、质量问题或价格欺诈的,一般难以认定为欺诈。
五、行业规范与地方立法
2022年,中国烹饪协会发布《中国烹饪协会关于《预制菜产品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中烹协〔2022〕22号),建议商家主动告知消费者是否使用预制菜。
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引》(沪市监食经〔2023〕84号),其中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菜单中标注“预制菜”或“中央厨房配送”等字样。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预制菜的定义和范围。
由此可见,在“预制菜”领域虽尚未形成全国性强制规定,但告知已成为行业趋势。
六、企业应如何合规应对?
不虚假宣传:避免使用“现杀现做”、“手工制作”等与实际工艺不符的表述。
逐步建立告知机制:可在菜单、点餐系统或店内提示中逐步标注预制菜品类。
重视消费者体验:即便使用预制菜,也应在口感、服务和体验上提升满意度。
关注地方立法动态:特别是北上广深等消费活跃地区的监管动向。
七、结语
法律未强制,但不代表可不告知。
在消费者愈发重视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今天,诚信是最好的菜单,透明是最稳的招牌。企业若能主动沟通、规范标注,反而能赢得信任、避免争议,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食品安全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
5、《广告法》
6、“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7、网络文章:https://www.sohu.com/a/797594517_121124361
8、网络文章:http://law.foodmate.net/show-227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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