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纪检监察机关宜及时介入调查宁夏偷坦克案枉法嫌疑

梅新育:纪检监察机关宜及时介入调查宁夏偷坦克案枉法嫌疑
2019年08月21日 23:57 梅新育

【梅新育:纪检监察机关宜及时介入调查宁夏偷坦克案枉法嫌疑】

宁夏俩马姓男子偷部队坦克履带卖钱案一经媒体报道,顿时全网刷屏;纵览此案经过全程,疑云重重,从赃物价值鉴定到使用的罪名、判决,都明显严重偏轻,存在明显的枉法嫌疑。再考虑到这期案件发生于今年年初,案犯当场被抓,案情并不复杂,却一直拖延到8月下旬的现在方才判决,不能不更令人怀疑其中存在枉法问题。有鉴于此,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不要在舆情发酵之后方才启动,以至于陷入被动。

首先,我们回顾媒体报道的此案情节:

根据《银川晚报》等媒体报道,今年年初,马某某驾驶宁C号牌五菱牌双排客货车,带上杨某某窜至永宁县某部队场区。二人使用自带铁锤、钢钎等工具,卸下停放在该场区的一辆59式坦克部分履带后盗走。鉴定机构/个人给此次被盗坦克履带节价值评定为人民币2800元。马某某将所盗坦克履带节变卖3250元,杨某某分得700元。

两个盗贼尝到甜头,次日又开着那辆五菱牌双排客货车窜入部队场区,使用铁锤、钢钎等工具,将停放在该场区的一辆59式坦克履带卸下9节。在拆卸过程中,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二人驾车逃跑未遂,被拦截查获。鉴定机构/个人给此次被盗坦克履带节价值评定为人民币198元。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马某某、杨某某退赔部队经济损失。

从上述报道来看,永宁县法院判决此案引用的罪名毫无疑问严重不当。由于坦克毫无疑问属于“重要武器装备”,此案中遇盗坦克停放地点属于“军事设施”,因此,此案判决不应适用盗窃罪,而应适用《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条款,此案两个罪犯至少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进一步审视此案中鉴定机构/个人给被盗59式坦克履带节评定的价值:

第一次盗窃的赃物评定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但马某某当天变卖获得3250元;

第二次盗窃的9节履带评定价值为198元,未来得及变卖。

根据该型坦克销售价格和此案情节,可以判断,鉴定机构/个人评定的赃物价值明显严重偏低,且不合常识。

查阅得知,2018年孟加拉国从中国购入300辆退役的二手59式坦克,报道称“几乎就是废钢价”,购入价格为每辆100万美元,按2018年全年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价6.6174元折算,每辆退役二手59式坦克外销价格折合人民币661.74万元。由此看来,即使此案遇盗坦克“几乎就是废钢价”,9节履带也不可能仅仅价值198元。

第一次盗窃的履带究竟是几节,报道语焉不详;但由于卖方急于脱手、买方要承担额外风险,盗贼销赃价格应低于赃物实际市场价值,这是常识。而此次盗窃的赃物评定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马某某当天就变卖,竟然能卖出3250元,比鉴定机构/个人评定的价值高450元、16%,完全不合常识。

此案中鉴定机构/个人评定的赃物价值如此明显严重偏低,且不合常识,究竟是为什么?鉴于盗窃罪案值直接影响量刑轻重,合理的怀疑是这已经构成了枉法,而不是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此案枉法嫌疑显而易见,因此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尽快及时介入调查;一旦查实,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

根据此案情节,如果确认有关司法机构和鉴定机构/个人构成了枉法,对其处罚应按《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相关条款处置: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如果确认为枉法,应当适用本条中的“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所以可能要适用这一条,是因为此案发生于今年年初,案犯当场被抓,案情不复杂,却一直拖延到8月下旬的现在方才判决,其中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行为。

好,对此案纪检监察部门是否会及时介入调查,那么多怀疑的读者中有多少人会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而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此案会经历怎样的发展演变、最终产生怎样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201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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