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银信新规监管范畴进一步扩大,适应银信业务发展新形势;在约束银行的同时,也加强了信托公司通道方尽职调查的责任,信托公司需要投入更大精力,可能面临提价需求;未来银信合作领域作为重点监管领域,银行现行的部分绕监管举措被堵死,未来MPA考核压力会增大;监管部门将会对业务过快或者风险过高的机构给予窗口指导,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未来仍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正常,未来信托资产规模增速会有明显放缓。
也需要指出,市场对于新规解读的两大误区,一是部分解读认为以后银信合作房地产业务不能做了,这是不对的,在合规的前提下依然可以操作;二是部分解读非常悲观,然而新规并没有彻底颠覆现有银信业务模式,但是为原有监管政策打了补丁,引导金融机构在更加合规的前提下开展银信合作,所以新规不是取缔银信通道业务,而是剔除违规的业务需求,短期银信通道业务规模会有下降。
PS: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如有引用请经本人同意,谢谢!
本来内心惴惴不安地等着央行资管新规的到来,结果等来了银监会的银信新规。早就听说监管部门要对过快的信托通道业务下手,没有想到是以这样一个方式,没有想到周五下班飘过来,这个周末的好心情都没有了,恍然对明年的年终奖不太期盼了。我相信很多同业都已经完成了今年的考核,至少可以先安心过个年了,说明监管部门还是很照顾大家的。
银信本来就是个老话题了,2006年民生银行首次发行银信理财产品,银信合作便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当然任何一项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伴随监管政策的不约而至。2008年至2011年连续四年,每年一个银信合作监管政策,也是彻底把银信合作监管得比较牢靠了。2012年,大资管时代拉开帷幕,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逐步取代了曾经如火如荼的银信合作,也绕开监管部门好不容易建立起的银信合作监管制度。2016年,82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转让信贷资产采用信托做SPV,在同年的银行理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资产只能通过信托这个SPV,监管部门逐步将银行信贷转让以及银行理财非标的相关通道业务进一步回笼到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避免此类业务跨部门体系引发的监管漏洞。
图1:银信业务监管政策一览

那么,2017年再次出台的银信合作规范是有何背景呢?一是侨兴债案件涉及大量银信通道业务,这引起了监管忧虑;二是过往银信监管制度口径偏窄,不太适应新业务形式,算是打补丁;三是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去年开始去通道业务,通道回流信托公司,信托规模增速持续升高,其中可能蕴含风险,监管部门需要一定干预。
总体来看,银信新规监管范畴进一步扩大,适应银信业务发展新形势;在约束银行的同时,也加强了信托公司通道方尽职调查的责任,信托公司需要投入更大精力,可能面临提价需求;未来银信合作领域作为重点监管领域,银行现行的部分绕监管举措被堵死,未来MPA考核压力会增大;监管部门将会对业务过快或者风险过高的机构给予窗口指导,信托公司通道业务未来仍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正常,未来信托资产规模增速会有明显放缓。
也需要指出,市场对于新规解读的两大误区,一是部分解读认为以后银信合作房地产业务不能做了,这是不对的,在合规的前提下依然可以操作;二是部分解读非常悲观,然而新规并没有彻底颠覆现有银信业务模式,但是为原有监管政策打了补丁,引导金融机构在更加合规的前提下开展银信合作,所以新规不是取缔银信通道业务,而是剔除违规的业务需求,短期银信通道业务规模会有下降。
针对银信新规具体点评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点评:该条扩大了银信类业务内涵,明确了通道业务最终担责方。自2008年以来,有关银信业务的监管文件,在界定监管对象是主要为资金合作和表外业务合作,在实际业务中也是按照这个口径做统计的。但是这两年情况有所变化,尤其是2016年82号文之后,银行表内业务与信托业务合作增多,包括银行自有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基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财产权信托等,这表明过往银信监管政策并没有涵盖到这一块,为了适应新阶段银信合作发展形势,有必要进一步扩大银信合作内涵。同时,在银信合作过程中,存在银强信弱的特点,也曾有过通道业务出现风险后,双方责任理不清的问题,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通道业务的定义,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处置提供依据。
二、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授信集中度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银信类业务进行分类,按照穿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提资本和拨备。
点评:此条明确了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管理要求。这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投资信托公司主动管理信托项目,需要穿透管理和统一授信管理,在打破刚兑的大趋势下,银行已经开始加强所投资的信托业务审查,不过此次要求更加严格,要纳入统一授信,那么就会形成用户统一授信下银行自身信贷和外部投资的替换效应。
三、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点评:此条要求银行不能以通道业务规避监管规定。其实很多通道业务的重要目的就是规避监管,诸如针对MPA考核虚假出表、不良资产代持等,当然这类业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时候很难分辨,光通过框架性要求是很难执行的,其政策效果有限,不过考虑严监管、严处罚的震慑力度,金融机构还是会有所忌惮。当然,在严监管环境下,银行规模腾挪的路径被进一步封堵,而原有出表的资产也要面临重回表的需求,未来MPA考核、拨备计提等都面临更大的压力。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安排,与自身流动性管理相匹配。
点评:此条要求商业银行在银信合作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目前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代销、投资等业务合作中基本都实施了白名单制,因此,此条要求实际影响很小。
五、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不应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应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提高专业管理能力,为委托方银行提供实质金融服务,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点评:此条要求信托公司放弃盲目追求规模和增速,转让提升专业能力。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信托资产规模增速快速上升,个别信托公司热衷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2017年又有三家信托公司信托资产规模突破万亿元,这是近年监管部门首次较为明确对信托公司发展模式提出了明确导向。当然,随着央行统一监管新规逐步实施,信托公司资产增速也将会逐步放缓。面对去通道的监管形势,信托公司必须要加快转型,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否则生存压力会越来越大。
六、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加强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点评:这是首次对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责任做出了要求。过往信托公司承接通道因为,基本是想尽各种方式满足委托人要求,基本不去区分信托目的是否合理或者合规。那么,这次新规则明确在这方面有了更高要求,也就要求信托公司要做一个有节操的通道业务承揽方,以后通道业务也不在是躺着挣钱那么简单了。当然,委托方目的可能不一定就非常明确,但是信托公司需要有自身的判断。所以,信托公司做通道业务也要投入更大的精力,这就需要权衡投入产出比的问题,结果可能是要么提价,要么放弃。
七、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点评:这一条算是老生常谈,当然当前页确实存在上述绕监管的违规行为,那么这里面银行和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提及了,也就表明监管希望银行要有所克制,而信托公司不要听任委托人摆布。当然,这里只是说不得违规投放,但并不是说完全禁止,诸如满足432条件的一样可以为房企房贷,不要过于悲观。
八、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持续加强信托产品登记平台建设,强化信托产品信息披露,促使合同条款阳光化、交易结构清晰化,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增强市场约束。
点评:此条提出通过中信登加强信托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信托登记绝对是个好思路,以后就是信托业务大数据库,相比现在的手动统计信息,可以运用更多科技手段,完成穿透等方面的深度分析,加强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此外,这个平台的存在确实也有利于促进信托产品运营透明性。当然,未来央行也可能建立统一资管信息系统,两者如何融合也是个问题,祈祷千万不要搞两个平台、两次数据报送。
九、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业务增长较快、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点评:这条信息含量特别高,也特别需要值得关注,一是这条回应了第五条,如果机构你自己不知觉盲目追求规模和过快增长,那么监管机构就会是不是给你提醒提醒。二是信托公司不要高兴太早了,对于通道业务的要求这才只是开始,以后监管部门还有大招在酝酿,对于那些以通道业务为主的信托公司,要做好准备应对监管暴风雨吧。
十、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对银信类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核查并严肃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落实到位,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点评:此条传达的信息是,今年忙完“三三四”检查,同业理财基本消停了,各地监管部门要注意了,下一步咱们重点关注银信合作的问题了,有问题不改的,监管部门要真动手了,罚罚罚,“侨兴债”那几个通道机构就是最好的例子,警钟已敲响。
作者简介:资管小生袁吉伟,现任职于某金融机构,《袁吉伟的大资管观察》系工作交流平台。
4001102288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